京商务物流字[2015]5号
各区县商务委、人力社保局,物流行业协会、物流行业企事业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关于评选全国物流行业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人社部函[2015]66号),为做好北京地区评选推荐工作,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物流协会将联合开展北京地区物流行业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北京市成立由市商务委、市人力社保局、市物流协会组成的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1),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北京物流协会,负责评选推荐的日常工作。各区县商务、人力社保部门要认真做好本区域内组织申报工作。
二、评选推荐范围和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北京市物流行业企事业单位、物流协会及内设机构的处级以下单位和临时集体等。
2.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范围:北京市物流行业企事业单位、物流协会的在职职工等。
3.国资委监管的在京中央企业不在参评范围。
(二)推荐名额
此次评选实行差额推荐,推荐名额按照表彰名额的120%方式确定,分配至我市的评选推荐名额为:全国物流行业先进集体5个、劳动模范12名、先进工作者3名。
三、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团结好、作风正;重视和谐企业建设,履行社会责任,参与公益事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重视环境保护,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原则上企业信用等级达到AAA级;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强,劳动生产率高、资产质量好、服务效率高;文明安全生产,近4年来未发生重大责任、安全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未拖欠职工工资,未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未发生违法违纪等问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推荐对象:
1.成功地运用与创新国内外物流理论与实践,物流发展目标明确、规划科学,建立了现代物流运行体系和先进的物流管理体系,物流综合水平在我市居于领先地位。
2.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严格的管理制度,在企业改制、资产重组、优化组织结构,加强内部管理,转换经营机制,深化改革工作中取得突出成效。
3.持续发展能力强,企业竞争能力和市场快速反应能力突出;客户满意度高,物流业务实现信息化和网络化管理;经济效益居我市或全国同行业前列。
4.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全面发展,重视企业文化、品牌文化建设、社会责任建设。在加强经营管理人员思想、作风、廉政建设以及提高职工学习能力、创新能力、竞争能力和发展能力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5.职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有过硬的技术本领和较强的创新能力。单位有较强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在增强企业竞争活力方面成绩突出。
6.在其它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条件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八项规定”精神,开拓进取,勇于创新,爱岗敬业,无私奉献,遵纪守法,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高尚的道德品质和优良的工作作风,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从事物流工作4年以上,未发生违法违纪等问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推荐对象:
1.在学习业务、钻研技术、苦练操作基本功、创造先进操作法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劳动效益在同行业居领先地位。
2.在改善物流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做出显著贡献。
3.在深化企业改革、推动重组改制、加强科学管理、实现资本保值增值中做出显著成绩。
4.在推进物流技术进步、组织研究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带领企业创新服务模式、开拓物流市场、推行品牌战略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5.在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社会责任建设,维护职工利益,坚持文明生产、安全生产、职工劳动保护等方面成绩突出。
6.在苦、脏、累、险等艰苦岗位,生产后勤保障岗位上勤奋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
7.在防止重大事故、抢险救灾、抢救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方面有重大贡献。
8.在构建和谐企业、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坚持诚信经营、参与公益事业、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方面有突出成绩。
9.在其它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评选程序与要求
(一)评选工作程序
评选推荐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严格执行公示程序,分别在本单位公示、本市范围公示。
1.拟推荐对象须由所在单位民主择优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所在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
2.拟推荐对象在本单位公示期满后,按管理权限报所在区县商务委、人力社保局审核盖章后,先进个人的还须征求纪检(监察)、卫生计生等部门意见(附件5);参评劳动模范且被推荐人为企业负责人的,须征求企业所在地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环保、人力社保、安全生产、卫生计生等部门意见(附件6);参评先进集体的企业,须征求企业所在地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环保、人力社保、安全生产等部门意见,私营企业还要征求统战部门和工商联意见(附件7),报我市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我市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研究后确定初审推荐对象,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初审。
3.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初审确定推荐对象后,反馈给我市评选推荐领导小组,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和主要事迹。
4.公示期满后,我市评选推荐领导小组将正式推荐材料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由其组织复审、全国范围公示、最终确定表彰对象。
(二)评选工作要求
1.坚持评选标准,突出实际业绩。评选推荐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优中选优,同时充分考虑其一贯表现。参评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有突出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得到干部群众公认。评选工作将面向我市物流全行业广泛开展,兼顾物流各领域,兼顾女职工,兼顾少数民族代表。
2.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评选重点面向基层、面向一线干部职工,尤其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的岗位倾斜。行业管理部门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省级以上协会及负责人、副司(局)级或相当于次级别及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先进集体评选比例:企业不少于80%,其中基层一线单位不少于60%。先进个人评选比例:劳动模范不少于80%,其中企业主要负责人不超过10%,一线职工不少于60%;先进工作者不超过20%,其中处级干部比例不超过20%。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具有高级职称并继续从事教学、科研等方面工作,做出特殊贡献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可按科研人员推荐。
3.严肃评选纪律,规范推荐程序。对未按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其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对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凡违反国家及北京市政策、法规,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的单位,其负责人不得参评。对获得荣誉称号后的单位和个人,如有违法违纪行为要撤销其荣誉称号。评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4.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拟参评的集体与个人按要求填写相应表格,先进集体填写《全国物流行业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2),若参评为企业的还须填写《企业征求意见表》(附件7);先进工作者填写《全国物流行业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附件3)以及《先进个人征求意见表》(附件5);劳动模范填写《全国物流行业劳动模范推荐审批表》(附件4),若参评为企业负责人的,还须填写《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附件6),用A4纸打印,一式5份,分别装订成册。先进事迹材料要内容翔实、重点突出,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另外,先进集体还需附6寸代表企业形象的彩照6张(不同内容),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需附2寸免冠彩照5张,5寸免冠彩照2张。以上材料连同照片(须将电子版发至评选办公室邮箱)请于7月31日前报送至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物流行业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事业单位、物流行业协会等单位的先进个人,授予“全国物流行业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对评选出的企业先进个人,授予“全国物流行业劳动模范”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受表彰的个人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联系人:黄少阳 方澍磊 王磊
联系电话:010-63435426
传真:010-63435428
电子邮箱:bjwlxh@sina.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丙1号303室
邮政编码:100045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物流协会
2015年6月24日
- 附件5.先进个人征求意见表
- 附件2.全国物流行业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 附件3.全国物流行业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
- 附件1.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 附件6.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 附件7.企业征求意见表
- 附件4.全国物流行业劳动模范推荐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