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文件
  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9-04-01
  5. [成文日期] 2019-03-11
  6. [发文字号] 京医保中心发〔2019〕15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9-03-15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关于取消生育保险住院费用部分申报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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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医保中心发〔2019〕15号

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医疗保险经办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方便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经研究,对北京市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进行了升级,实现了生育保险住院费用审核信息化,取消生育保险住院费用部分纸介申报材料,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定点医疗机构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的持卡结算住院费用时,不再提供《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单(生育)》。

  二、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其他材料及向生育保险参保职工提供的材料,仍按照《关于北京市生育保险参保职工持社会保障卡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3〕34号)的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的管理,做好住院费用审核、结算相关工作。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生育保险住院费用的申报工作,确保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就医及医疗费用报销工作顺利进行。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19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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