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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国有资产监管/价格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8-11-12
  6.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18〕2533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8-11-23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水务局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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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发改〔2018〕2533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水务局、经济信息化委、环保局,市自来水集团,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联合编制了《北京市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水务局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18年11月12日

北京市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为推进节约用水工作,加快高耗能、高污染行业退出,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及步骤

  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已实现抄表到户且国家或本市已公布行业用水定额的用水单位。同一非居民用水户不同时执行定额用水管理和计划用水管理。

  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1.2018年探索本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操作办法,初步建立定额管理考核系统。

  2.2019年,对全市年用水量20万立方米(含2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学校、医院、饭店、写字楼,年用水量10万立方米(含1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机关模拟实施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不断完善操作办法和管理系统。

  3.2020年,对本市实施范围内的符合条件的用水单位全面实施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二、定额用水量核定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水资源状况、国家或本市已发布的行业用水定额,综合考虑用水单位的生产、生活经营需要,结合用水单位基础管理情况、节水型单位创建情况、各类节水技术改造措施等因素,以一年为周期,核定非居民用水户计费周期内的定额用水量,并对超定额用水情况进行考核。

  三、分档水量与加价标准

  非居民用水户用水超过定额用水量时,除按实际用水量正常缴纳水费外,对超出定额用水量20%(含)以下、20%至40%(含)、40%以上的部分,分别按照水费的1倍、2倍、3倍加征水费。超过单位产品(产值)能源消耗限额标准的高耗能用水户、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高污染用水户以及列入本市工业污染行业退出目录的行业用水户,用水超过定额用水量时,除按实际用水量正常缴纳水费外,对超出定额用水量20%(含)以下、20%至40%(含)、40%以上的部分,分别按照水费的2倍、3倍、4倍加征水费。

  加价水费不含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改税等项目,由供水企业收取,作为企业收入。

  四、有关要求

  为确保本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的平稳实施,顺利推进,各相关部门要密切加强协作。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推进制定完善用水定额,制定本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具体操作办法。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分别确定并动态调整超过单位产品(产值)能源消耗限额标准的、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列入本市工业污染行业退出目录的行业用水户名单,并书面告知市水务局。市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加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价格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和纠正价格违法行为。供水企业根据各级水行政管理部门定额用水年度考核情况,按照规定的加价标准向用户加征水费的同时,认真落实信息公开制度,每年上半年在企业网站公开企业上一年度供水成本、供水量、收支情况(超定额累进加价收入单独列示)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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