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政发〔2018〕3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现将《门头沟区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2日
门头沟区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区属国有企业在区域经济中的主力军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和《门头沟区深化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经门头沟区人民政府授权由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中由组织推荐或任命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 区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包括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依法合规经营、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二)坚持市场化改革原则。根据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遵循企业发展规律,实行与企业功能定位、经营性质和业务特点相适应的分类考核,提高考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坚持激励约束相结合原则。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定位相适应、与考核评价紧密挂钩的差异化激励约束机制。
(四)坚持长远发展原则。构建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考核体系。
第二章 考核导向
第五条 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不动摇,引导企业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保证中央、北京市和区委区政府方针政策、重大部署在企业贯彻执行。
第六条 突出发展质量,引导企业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不断改善经营管理,实现高质量、可持续的发展。
第七条 注重资本运营效率,引导企业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优化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提高价值创造能力。
第八条 准确界定企业功能,引导企业在服务我区生态涵养功能定位、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促进国有经济平稳增长以及完成重点工程任务中发挥重要作用,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
第九条 坚持创新发展,引导企业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科技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和管理创新,完善创新体系,提升核心竞争力。
第十条 强化依法治企,引导企业科学决策,健全问责机制,防范经营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切实提升区属国有企业法律治理能力和水平。
第十一条 重视开放合作,引导企业主动对接区内、区外市场,积极推进招商引资,加强企业间战略合作,不断拓展区属国有经济发展新空间。
第三章 分类考核
第十二条 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管理短板和产业引领任务,对不同功能和类别的企业,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合理设置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权重,确定差异化考核标准,实施分类考核。
第十三条 对竞争类企业,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导向,重点考核企业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鼓励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四条 对公益类企业,以支持企业更好地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导向,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重点考核公共产品服务质量、成本控制、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根据不同企业特点,有区别地将利润总额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纳入年度和任期考核,适当降低考核权重和回报要求。
第十五条 实施重点任务考核。将区委、区政府及区国资委交办的重点工程任务等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鼓励企业积极践行政治责任、社会责任。
第四章 目标管理
第十六条 区国资委按照企业发展与国有经济发展规划任务要求相适应、与在我区经济建设中骨干地位作用相匹配、与做强做优做大要求相符合的原则,综合确定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基准值。
第十七条 企业依据本企业发展规划目标,按照规划统领任期、任期统领年度的原则,以基准值为基础,研提年度及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经区国资委核定后予以确认。对处于下行周期行业的企业,基准值经核准可适当下浮。
第十八条 分类设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
(一)竞争类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重点工程和任务、评价指标。
1.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
年度利润总额为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
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其中: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净利润中不含少数股东损益。净资产实际值应剔除行政划拨造成的净资产的增减、资产评估增值或减值及其他非正常性变动造成的净资产的增减。
利润总额基准值为前三年利润总额完成值的平均值。净资产收益率基准值为前三年净资产收益率完成值的平均值。
2.分类指标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可持续发展能力等因素确定,一般应包括营业收入、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等。
3.重点工程和任务根据区政府交办的重点工程和任务,企业改革改制、规划发展等方面进行确定。
4.评价指标包括企业党建工作(含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稳定、考核痕迹化管理及财务管理等。
(二)公益类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社会效益指标、重点工程和任务、评价指标。
1.社会效益指标包括成本费用控制、公共服务和产品提供、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等。
2.重点工程和任务根据区政府交办的重点工程和任务,企业改革改制、规划发展等方面进行确定。
3.评价指标包括企业党建(含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稳定、考核痕迹化管理及财务管理等。
第十九条 合理设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任期内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1.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利润平均增长率)。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同考核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比率,计算方法为: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乘积。
客观因素由区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具体审核确定。
企业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以区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2)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业务连续三年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100%
没有实体经营的投资性企业,经批准可以选用利润平均增长率指标,计算公式为:
利润平均增长率=×100%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基准值为前三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完成值的平均值。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利润平均增长率)基准值为前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利润平均增长率)完成值的平均值。
2.分类指标由区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考虑企业发展能力及核心竞争力等因素,在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中确定。
3.重点工程和任务根据区政府交办的重点工程和任务,企业改革改制、规划发展等方面进行确定。
4.任期三年的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是为体现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得分来确定本指标得分。
第二十条 实行分档管理。考核目标值与考核计分紧密结合。考核目标值明显高于历史最好水平(历史实际完成值)的,根据目标值先进程度给予加分奖励。考核目标值低于基准值的,加分受限。
第二十一条 实行特殊事项清单管理。将企业承担的、对当期经营业绩有重大影响的特殊事项列入管理清单,在考核时依规予以处理。
第五章 考核实施
第二十二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区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签订内容:
(一)签约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签订程序:
(一)考核期初,企业按照区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将考核期内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区国资委。
(二)区国资委对考核目标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予以确定。
(三)由区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
第二十五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期以公历年为考核期;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任期考核时间的,由区国资委决定。
第二十六条 考核期中,区国资委对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对考核目标完成进度不理想的企业提出预警。
第二十七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重大资产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对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区国资委报告,同时抄报派驻本企业监事会(监事)。
第二十八条 由于宏观经济形势、国家、北京市及我区重大政策、战略规划调整及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经协商可调整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相关内容。
第二十九条 经营业绩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业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形成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区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监事)。
(二)区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意见,对企业负责人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区国资委将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区国资委反映。区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四)区国资委根据需要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对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审计或专项稽核检查。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条 区国资委依据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主要依据和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对企业负责人的激励主要是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绩效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等因素确定。任期激励收入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等因素,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
第三十二条 绩效年薪按照不高于基本年薪标准实施按月预发放。区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半年预评估结果对企业负责人预发绩效年薪予以调整。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具体事项按照《门头沟区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系数(简称年度考核系数)根据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确定,最高不超过2。
当考核得分≥100分时,年度考核系数=1.7+0.3×(考核分数-100)/20,分布区间为1.7-2;
当90≤考核得分<100分时,年度考核系数=1.5+0.2×(考核分数-90)/10,分布区间为1.5-1.7;
当80≤考核得分<90分时,年度考核系数=1.3+0.2×(考核分数-80)/10,分布区间为1.3-1.5;
当60≤考核得分<80分时,年度考核系数=1+0.3×(考核分数-60)/20,分布区间为1-1.3;
当考核得分<60分时,年度考核系数=1-0.3×(60-考核分数)/60,分布区间为0-1。
第三十四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系数(简称任期考核系数)根据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得分确定。
当考核得分≥100分时,任期考核系数=0.8+0.2×(考核分数-100)/20,分布区间为0.8-1;
当90≤考核得分<100分时,任期考核系数=0.6+0.2×(考核分数-90)/10,分布区间为0.6-0.8;
当80≤考核得分<90分时,任期考核系数=0.4+0.2×(考核分数-80)/10,分布区间为0.4-0.6;
当60≤考核得分<80分时,任期考核系数=0.2+0.2×(考核分数-60)/20,分布区间为0.2-0.4;
当考核得分<60分时,任期考核系数=0.2×(60-考核分数)/60,分布区间为0-0.2。
第三十五条 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区国资委交办重大专项任务,在实施转型升级、深化改革、创新发展和履行社会责任、政治责任等方面做出一定贡献的,在考核中予以奖励。
第三十六条 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职务任免的重要参考。连续两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为60分以下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得分为60分以下的企业,对企业负责人提出调整建议。
第三十七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区国资委视具体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扣分处理,并相应暂缓兑现、扣发或追索扣回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
(二)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质量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严重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国有资产损失的;
(三)未完成区委、区政府、区国资委交办重大专项任务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考核期内发生清产核资、改制重组、主要负责人变动等情况,区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三十九条 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由企业按照市场化机制,实行契约化管理,完善业绩考核,建立退出等机制。企业内部相关管理办法、经营业绩考核情况和薪酬标准上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所属子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体系,加强对所属子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并将相关制度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四十一条 区属集体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门头沟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门政发〔2014〕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