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文件
  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8-10-15
  6. [发文字号] 京人社积发〔2018〕208号
  7. [废止日期] 2023-09-18
  8. [发布日期] 2018-10-15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18年 第42期(总第582期)

关于积分落户公示及落户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打印
字号:        

京人社积发〔2018〕208号

  根据《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办发〔2016〕39号,以下简称办法)、《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试行)》(京人社调发〔2018〕64号,以下简称细则),为做好积分落户公示及落户办理有关工作,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统筹考虑城市人口调控目标和综合承载能力,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今年本市积分落户规模为6000人。在办法试行期间,每年落户规模均为6000人。按照同分同落的原则,今年公示名单共6019人。申请人取得落户资格后自行放弃的,落户资格不递补。

  二、自10月15日起,申请人可登录积分落户在线申报系统查看本人积分结果。

  三、积分落户公示名单在市政府“首都之窗”网站公示,公示期截止到2018年10月22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取得落户资格,可按相关规定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对公示名单上的人员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向相关部门实名书面反映(电话:63135162,传真:63135367,联系地址:西城区永定门西街5号,北京市积分落户服务中心,邮政编码:100050)。相关部门将根据反映情况进行查证,经查证属实取消落户资格的,落户资格不递补。

  四、根据办法规定,申请积分落户需具备“无刑事犯罪记录”资格条件,请拟取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注意安排好时间,联系现户籍地公安部门开具。取得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后,方可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五、取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时限为2018年10月23日至2020年12月31日。相关材料清单、办理流程详见细则有关规定。档案审核由调京后的档案接收部门按相关规定办理。

  六、按照积分落户管理办法,可以随迁的未成年子女以截至2017年1月1日不超过18周岁计算。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0月15日

分享:
相关政策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