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管发〔2018〕106号
各相关区城市管理委,各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相关备案事项的受理与办理工作,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制定了《石油天然气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备案》事项的程序及有关文书。现予印发,请各区城市管理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区开展备案工作的方案,并向社会公示办理及联系方式,确保备案工作于2018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各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按要求做好备案准备。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8年9月25日
石油天然气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一、备案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二、备案事项受理机关
区城市管理委
三、备案事项承办部门
区城市管理委确定的部门
四、备案事项收费
不收费
五、备案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六、备案事项决定文书名称
《北京市( )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备案事项决定书》
七、备案要求
(一)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制定、修订完成后的20个工作日内,管道企业应向管道途经的区城市管理委申请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备案,跨行政区域的,要分别向各行政区的区城市管理委申请备案。
(二)管道事故应急预案需由管道企业正式印发。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应急机构与职责、人员、技术、装备、设备设施、物资、救援行动及其指挥协调机构机制等。
八、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一)石油天然气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备案事项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公章)
(二)管道企业印发的管道事故应急预案通知文件及预案文本(原件1份,加盖公章,多页的需加盖骑缝章)
九、备案办理程序
(一)受理
1.受理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
(2)备案材料齐全、完整,并符合申报材料要求。
(3)申请单位为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权属或运行管理单位。
2.岗位责任人:备案事项受理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受理标准审查申请材料。
(2)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解释的,应当给予解释说明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3)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填写办理备案事项流程表,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二)审查
1.审查标准:
提供的申请材料符合备案要求,提交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岗位责任人:备案事项审查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查意见。填写办理备案事项流程表,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转批准人员。
(三)决定
1.标准:同审查标准。
2.岗位责任人:委主管领导
3.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填写办理备案事项流程表,连同申请材料按原渠道转审查人员。
(四)送达
1.工作标准:
(1)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送达有关文书。
(2)留存归档的备案事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2.岗位责任人:备案事项受理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
(1)将《备案事项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填写《送达回证》。
(2)及时送达其他有关文书。
(3)填写办理备案事项流程表。
(4)将办理备案事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照要求归档。
(五)备案事项公开
1.工作标准:及时、准确公布准予备案的决定。
2.岗位责任人:备案事项受理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
在本机关政府网站(或办公场所)公开准予备案的决定,方便公众查阅。
十、办理地点、时间、电话
区城市管理委确定后向社会公开
十一、资料下载
北京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备案事项申请表
注:备案相关申请表及材料请登录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官网(http://csglw.beijing.gov.cn)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