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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优抚安置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民政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北京市财政局
  4. [实施日期] 2018-08-01
  5. [成文日期] 2018-10-18
  6. [发文字号] 京民优发〔2018〕382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8-10-18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18年 第43期(总第583期)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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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优发〔2018〕382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8〕21号)和我市有关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的有关规定,决定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下同)的残疾抚恤金标准(见附件1)。

  二、提高在乡残疾军人定期生活补助金标准(见附件2)。

  三、提高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带精神病回乡退伍军人、部分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部分烈士子女的生活补助标准(见附件3)。

  四、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35元。

  五、调整后的新标准从2018年8月1日起执行。各区要高度重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调整工作,确保抚恤补助金发放足额、及时、准确。

  六、2018年期间抚恤补助金关系迁移的优抚对象,迁出区负责发放当年的抚恤补助金。对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其抚恤补助金的发放,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按标准最高的一类发给。

  七、2018年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所需增量经费,由当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解决,不足部分由各区财政负担。自2019年起,纳入各区财政预算。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在乡残疾军人定期生活补助金标准表

     3.在乡复员军人、烈士遗属等优抚对象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金标准表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18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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