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文件
  1.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药管理
  2. [发文机构]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4. [实施日期] 2018-11-01
  5. [成文日期] 2018-09-30
  6. [发文字号] 国卫药政发〔2018〕31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8-10-26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关于印发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

打印
字号:        

国卫药政发〔2018〕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任务要求,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国卫药政发〔2015〕52号)等相关规定,有关部门对《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进行了调整完善,形成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经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审核,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正式印发,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请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的相关要求,牵头做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实施工作,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汇总报告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卫生健康委药政司)。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8年9月30日

分享:
相关政策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