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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8-08-29
  6. [发文字号] 京人社医发〔2018〕177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8-08-31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18年 第37期(总第577期)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品医保支付标准调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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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医发〔2018〕177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各相关单位:

  近期国家有关部门与2015年国家药品价格谈判及2017年医保药品目录准入谈判中的抗癌药品(以下简称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品)的相关企业进行了协商,根据税收政策变动情况重新确定了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和采购价格。为做好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品医保支付标准调整的相关工作,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和采购价格调整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4号)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此次调整只针对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不涉及其他医保支付、使用的政策。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品调整后的医保支付标准详见附件。

  二、此次调整涉及的相关药品企业,要在《关于做好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和采购价格调整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4号)约定申请调价的期限内,完成向本市药品集中采购部门提出调价申请、在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将新价格公开挂网等工作。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相关药品配备,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并严格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相关政策。

  四、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职责,及时更新医保信息系统;做好参保人员医药费用结算工作,同时要加强有关药品费用统计分析和监测,不断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五、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高度重视,督促指导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品医保支付标准调整工作。在工作中遇有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和报告。

  附件:调整后的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品医保支付标准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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