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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8-01-01
  5. [成文日期] 2018-06-28
  6. [发文字号] 京人社工发〔2018〕134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8-07-04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18年 第30期(总第570期)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2018年调整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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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工发〔2018〕134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

  为保障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范围为2017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一)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355元,二级伤残330元,三级伤残305元,四级伤残280元。

  (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每人每月增加185元。

  (三)生活护理费的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4233.5元的,调整到4233.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3386.8元的,调整到3386.8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2540.1元的,调整到2540.1元。

  (四)用人单位未安排工作的五、六级工伤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80元。

  三、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因工致残一至四级的由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社会统筹和因工致残五、六级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四、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五、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六、生活护理费调整,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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