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文件
  1.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税务
  2. [发文机构] 财政部
  3. [联合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4. [实施日期] 2018-01-01
  5. [成文日期] 2018-05-07
  6. [发文字号] 财税〔2018〕51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8-05-09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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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8〕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投入,现就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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