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文件
  1.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税务
  2. [发文机构] 财政部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8-05-01
  5. [成文日期] 2018-04-04
  6. [发文字号] 财税〔2018〕33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8-04-27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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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8〕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三、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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