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文件
  1.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海关
  2. [发文机构] 商务部
  3. [联合发文单位] 海关总署
  4. [实施日期] 2018-04-01
  5. [成文日期] 2018-03-29
  6. [发文字号] 2018年第〔〕35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8-04-20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调整为委托地方、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实施自动进口许可的汽车产品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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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3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有关规章,现决定将部分由商务部实施自动进口许可的汽车产品(详见附件),调整为委托地方、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实施。

  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调整为委托地方、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实施自动进口许可的汽车产品目录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18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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