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粮发〔2017〕112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有关规定和《国家粮食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国家粮食局公告〔2017〕1号),为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增强监管效能,北京市粮食局制定了《北京市粮食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现予通告。
北京市粮食局
2017年12月27日
北京市粮食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新粮食流通监管方式,增强监管效能,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市粮食局的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北京市粮食局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度赋予的职责,依法实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 坚持依法监管、公正公开、统一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北京市粮食局制定本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建立粮食行业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明确抽查比例和频次,并结合实际情况对检查对象、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进行动态调整。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参考设定本级随机抽查事项有关内容。
第五条 按照统一归口管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规范程序、统一行政处罚的原则,北京市粮食局监督检查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应按照北京市粮食局公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开展。未列入清单的,不得开展检查活动。
第二章 双随机抽查的实施
第七条 根据年度粮食流通工作任务制定检查计划。需要临时增加检查任务的,由监督检查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报局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按照确定的抽查范围、比例,根据监管对象的风险等级、信用等级等因素,采取定向或不定向方式,从粮食行业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对于重大涉粮案件及上级交办、舆情反映的热点问题采取定向抽取方式。对一定时期内已被抽查过的检查对象,应避免重复抽查。对投诉举报多或者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检查对象,应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九条 抽查对象范围为,具有粮食收购资格和纳入粮食流通统计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条 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度和执法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情况的发生,对市级储备企业的月度抽取比例暂定为10%,对不涉及承担储备任务的粮食企业的月度抽取比例暂定为5%。
第十一条 开展执法检查至少由两名取得北京市粮食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实施。
第十二条 从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要综合考虑人员在岗等情况。如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执行检查时,应重新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三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依法依纪公正文明执法,如实记录执法检查情况,对随机抽查结果、处罚情况按市法制办要求进行平台报送、推送,检查资料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等,确保检查过程的痕迹可查、效果可评、责任可追。
第十四条 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对不属于北京市粮食局职权范围的事项,依纪依法移送其他部门处理,处理及移送信息详细记录。
第三章 随机抽查事项公开
第十五条 对不涉密的检查对象名单,按规定报批后,及时向社会公开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六条 对于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在不涉密的情况下,将处理处罚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随机抽查结果、处理处罚情况应在北京市粮食局门户网站公开,并与相关部门共享,建立健全粮食经营者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推进随机抽查信息平台与相关部门的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针对每类抽查事项的特殊要求,可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方案。
第十九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变动情况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需要,北京市粮食局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