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文件
  1.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社会福利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民政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北京市财政局
  4. [实施日期] 2018-01-01
  5. [成文日期] 2017-12-07
  6. [发文字号] ​京民社救发〔2017〕477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7-12-07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医疗救助报销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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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社救发〔2017〕477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等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民发〔2017〕12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17〕11号)有关精神,为进一步缓解我市困难群众就医负担,充分发挥医疗救助制度效能,现就规范本市医疗救助报销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本市医疗救助待遇的患者及因病致贫家庭患者,在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发生的医疗保险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包括自付一和自付二,均纳入医疗救助报销范围。

  二、自付一和自付二的费用范围根据当年《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容确定。

  三、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各区要从贯彻党的十九大“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要求的高度出发,根据本区工作实际进一步规范医疗救助报销范围,确保财政资金保障到位,实现困难群众病有所医、弱有所扶。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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