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民优发〔2017〕355号
各区民政局,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总医院: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以下简称《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0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为切实做好伤残抚恤优待工作,经研究,确定新增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总医院为全市民政部门管理的评残对象残疾等级评定医学重新鉴定机构,请按照《条例》、《办法》和《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民发〔2011〕218号)等相关规定,建立健全鉴定机构和运行机制,明确和落实工作责任,确保鉴定工作顺利开展。
一、成立医学重新鉴定专家小组
(一)专家鉴定小组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2.受聘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总医院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3.从事专业为内科、外科、职业病科、眼科、骨科、口腔、耳鼻喉、皮肤、妇产科等相关专业。
(二)专家鉴定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残情鉴定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与残情鉴定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三)根据鉴定需要,组织专家组成鉴定小组,鉴定专家组人数应为三人以上单数,鉴定实行合议制。
(四)鉴定标准按照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民发〔2011〕218号)执行。
(五)鉴定结论应出具残疾等级鉴定意见,由鉴定小组所有成员签字并加盖鉴定医院公章。
二、规范重新鉴定程序
(一)评残人员要求重新鉴定的程序
1.区民政部门收到初次残情鉴定意见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残情鉴定表》(复印件)送达评残申请人。申请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在收到《残情鉴定表》(复印件)后3个工作日内向户籍所在地区民政部门提出重新鉴定的书面申请。
2.区民政部门收到重新鉴定的书面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的病历及相关资料复印4份,送市民政部门,由市民政部门报送鉴定医院。鉴定医院确定重新鉴定的时间后,由区民政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3.区民政部门工作人员陪同申请人到鉴定医院进行重新鉴定。同时,区民政部门需向医院残情鉴定小组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申请人的病历、检查报告等医学相关材料(复印件)、残情初次鉴定意见等材料。
4.区民政部门接到医院出具的重新鉴定意见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重新鉴定结果送达申请人,并将全部材料报送市民政部门。
(二)民政部门要求当事人重新鉴定的程序
区民政部门申请重新鉴定的,需将相关材料报送市民政部门,由市民政部门报送鉴定医院;市民政部门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直接将相关材料报送鉴定医院。鉴定医院确定重新鉴定的时间后,由区民政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人,区民政部门工作人员陪同申请人到鉴定医院进行重新鉴定。区民政部门接到医院出具的重新鉴定意见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重新鉴定结果送达申请人,并将全部材料报送市民政部门。
三、相关保障
(一)申请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鉴定过程中需进行医学检查的,检查费用由申请人支付。民政部门要求申请人重新鉴定,鉴定过程中需进行医学检查的,检查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区民政部门支付。
(二)因鉴定需要聘请鉴定医院以外专家的,由鉴定医院负责安排聘请。
(三)重新鉴定、外聘专家和鉴定工作所需保障经费,由市民政局支付。
四、有关要求
(一)残情重新鉴定工作事关军队安全稳定,事关伤残人员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关注度高。医院务必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与市、区民政部门密切协作,建立制度机制,理顺工作流程,严格执行政策标准,严禁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坚决维护残情重新鉴定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
(二)各区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对于需要进行残情重新鉴定的人员,须由区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全程陪同;并做好思想工作,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引导通过法定途径反映,坚决禁止对医务人员采取威胁、恐吓、侮辱或伤医、扰序等非法方式达到个人目的,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确保残情重新鉴定工作依法顺利进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市民政局
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后勤部卫生局
2017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