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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其他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7-10-01
  5. [成文日期] 2017-09-29
  6. [发文字号] 市规划国土发〔2017〕336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7-09-29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总则部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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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国土发〔2017〕336号

市国土局各分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为规范本市不动产登记行为,依法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进一步简化登记办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结合本市实际,市规划国土委对《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总则部分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就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规范》1.10.4.1调整为:“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提交下列相应的身份证明材料:

  1.境内自然人:成年人为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个体工商户或农村承包经营户为相应身份登记证明文件;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自然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华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6.境内营利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

  7.境内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或者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所依据的文件;

  8.境内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北京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登记证书,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身份登记证明,或者自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所依据的文件;

  9.境内非法人组织: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

  10.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或者其注册文件在注册地公证后经有关部门转递或确认的材料;

  11.境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或者其注册文件在注册地公证后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材料;

  12.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该使(领)馆、办事机构、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材料。”

  二、《规范》1.11.1调整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理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全部代理人应当共同代为申请,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自然人处分不动产,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当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具体情形包括:

  1.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转出方为自然人的;

  2.自然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3.抵押权(含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中抵押人为自然人的(抵押权人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者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的除外);

  4.涉及抵押标的物范围、担保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担保债权范围或者抵押权顺位的抵押权(含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中抵押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抵押权人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者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的除外);

  5.抵押权(含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中抵押权转出方为自然人的;

  6.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中抵押权人为自然人的;

  7.抵押权(含最高额抵押权)注销登记中抵押权人为自然人的;

  8.自然人为权利人,申请更正不动产权属状况的;

  9.其他涉及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登记情形。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外国申请人处分不动产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认证或者公证。”

  三、《规范》1.11.2调整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被监护人行为能力的有关证明文件,系指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明、或者人民法院认定行为能力的生效法律文书。

  未成年人父母代为申请登记的,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明、户口簿等。未成年人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证明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为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的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的证明材料、被监护人父母担任监护人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的材料、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确认监护人的协议、人民法院等有指定权的部门指定监护人的材料等。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证明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为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经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的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的证明材料、成年人与其近亲属或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确定监护人的材料、被监护人父母担任监护人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的材料、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确认监护人的协议、人民法院等有指定权的部门指定监护人的材料等。

  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的,应提交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监护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应当经过公证。”

  四、《规范》中“法人或其他组织”全部调整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五、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实施之前,已受理的不动产登记申请,按原有规定办理登记。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2017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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