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文件
  1.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税务
  2. [发文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7-11-01
  5. [成文日期] 2017-09-15
  6.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33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7-10-02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处罚(简易)执法文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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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3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办税便利化程度,国家税务总局对适用简易程序的税务行政处罚执法文书进行了修订,现公告如下:

  一、税务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使用修订后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见附件),不再另行填写《陈述申辩笔录》和《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二、本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附件1中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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