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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民政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7-06-24
  6. [发文字号] 京民执发〔2017〕225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7-07-06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民政局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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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执发〔2017〕225号

各区民政局,局机关各处室,各二级、直属单位:

  现将《北京市民政局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

2017年6月24日

北京市民政局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统一规范、准确适用简易程序,提高执法效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执法人员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可以按照本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法定依据;

  (二)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含五十元)罚款和(或)警告的行政处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含一千元)罚款和(或)警告的行政处罚。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案件,执法人员应当适用一般程序进行行政处罚。

  第三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实施:

  (一)执法人员两人以上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二)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及依据、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四)严格按照《北京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裁量,作出决定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见附件1),并留存执法单位联。对填写错误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标注“作废”,并填写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其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作出罚款决定的,开具《行政处罚缴款书》或《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条件的,由执法人员按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执行。

  (六)在两日内填写制式《当场行政处罚备案表》(格式见附件2),连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单位联)》交所属行政机关备案。市民政局由北京市民政综合执法监察大队具体负责备案工作,各区民政局由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具体负责备案工作。

  第四条 执法人员应从违法主体、违法事实、裁量情节等方面调查取证,把握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并做好证据固化。

  依托全程录像固化证据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执法录像导出存档。

  第五条 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二)若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主要指对公民在公共场所或流动状态下发生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的五十元以下罚款);

  (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六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北京市行政处罚当场收缴罚没款统一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两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两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不得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应当转入一般程序进行行政处罚: 

  (一)违法事实当场无法认定的;

  (二)认定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缺失的;

  (三)适用法律存在疑义的;

  (四)执法人员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执法人员应及时按照案卷整理规范和档案管理规定将备案手续、处罚决定、各类证据、现场记录影音、缴纳罚款证明等所有与案件有关材料归卷存档。 

  第九条 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当事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执法人员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可以参照本规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未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十条 北京市民政综合执法监察大队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制发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示范案例,供执法人员参考使用。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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