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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通州区政府办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7-07-21
  6. [发文字号] 通政办发〔2017〕19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7-08-04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扶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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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政办发〔2017〕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通州区扶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1日

通州区扶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和人才强区战略,发挥创新创业平台对高层次人才的吸纳、支持和服务作用,打造高层次人才集聚的良好态势,激发创新创业发展的活力与动力,根据《“通州区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和“通州区高层次人才发展支持计划”实施细则》(京通办发〔2017〕2号),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实际需求,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平台是指具有高技术研发水平、先进技术装备、高成长项目、创新创业资源,具备相应的资金、场地、信息和服务等资源条件,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公共研发与服务载体。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三条 经国家级、市级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研发机构、高新技术开发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科技孵化器。

  第四条 经国家级、市级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第五条 经国家人社部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经市人力社保局批准设立的博士后(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留学人员创业园。

  第六条 经中关村管委会认定的中关村示范区创新型孵化器、处于初创期的中关村孵化器及入住孵化器的初创科技中小企业。

  第七条 经国家级、市级认定的院士专家服务中心和院士专家工作站。

  第八条 建有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平台的企事业单位,需注册地在通州区,且符合通州区的产业功能定位。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九条 强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平台的产业导向。重点支持符合我区产业功能定位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平台,同时根据我区发布的《通州区人才导向目录》,引进、培养重点领域中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

  第十条 大力推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平台的建设。积极支持和鼓励我区企事业单位申请设立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平台,在平台建设、配套设施方面给予优先安排;优化已建成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平台的配套设施,形成适宜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的良好软硬件环境。

  第十一条 针对创新创业平台中的高层次人才,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各相关部门积极协助其解决落户、家属就业、住房、子女入学(托)等生活问题,开辟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十二条 为每个新认定的国家级和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研发机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提供最高100万元、50万元的专项资助;为每个新认定的国家级和市级科技孵化器,提供最高250万元、200万元的专项资助;为每个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高新技术开发区,提供最高300万元、250万元的专项资助。

  第十三条 为每个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提供最高100万元、50万元的专项资助。

  第十四条 为每个新认定的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提供20万元专项资助,为经批准进站工作的博士后每人提供5万元的研发经费和每人每年1.5万元的生活补贴;

  为每个新认定的市级博士后(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提供20万元专项资助,为经批准进站工作的博士、博士后每人提供5万元的研发经费和每人每年1.2万元的生活补贴。

  第十五条 为每个新认定的留学人员创业园提供一次性30万元的留创园建设支持经费。

  第十六条 为处于投资建设中关村孵化器初创阶段的产业园区,提供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为入驻孵化器的每家初创科技中小企业提供最高10万元的房租补贴;为经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认定的中关村示范区创新型孵化器,提供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第十七条 为每个新认定的院士专家服务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提供30万元专项资助,为经批准在站的院士、专家每人提供5-10万元的研发经费和每人每年1.8万元的生活补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工作的宏观统筹;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汇总各平台归口责任单位所需资金并提交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区科委、区经济信息化委、区人力社保局、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区科协作为各平台归口责任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经费申请与管理事宜等,同时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可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做好政策落实和平台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的落实,所需资金从区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九条 同一年度内,在同一归口责任单位申报,每个用人单位只可享受一类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平台的扶持政策,并按照最高标准给予扶持。 

  本细则与区财政其他扶持政策及市以上出台的需区财政承担的同类奖补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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