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文件
  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7-06-30
  6. [发文字号] 延政发〔2017〕26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7-07-13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区政府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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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政发〔2017〕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市属垂直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6〕3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京政发〔2017〕30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区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维护政府文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区政府对2000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以区(县)政府、区(县)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认真清理,区政府决定,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以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为依据、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或适用期已过的1568件区政府文件宣布失效。凡宣布失效的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同时,要及时将宣布失效的区政府文件从门户网站中删除。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开展本地区、本部门的文件清理工作,同时,要切实做好政策衔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空档”。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

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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