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教体艺〔2017〕20号
各区教委、文化委(局),各高等学校,各有关艺术团体:
现将《北京市民族艺术进校园活动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文化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17年6月12日
北京市民族艺术进校园活动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7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规范和加强北京市民族艺术进校园活动(以下简称“民族艺术进校园活动”)的管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族艺术进校园活动是指组织本市优秀艺术表演团体、学生和教师艺术团体以进校园或剧场演出的形式,面向各级各类学校学生传播优秀文化,提升学生的道德素养、审美能力和人文素养,推动学校美育工作的发展。
第三条 民族艺术进校园活动重点突出中华优秀文化的普及。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36号),戏曲演出占民族艺术进校园活动总演出场次的30%以上。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
第四条 民族艺术进校园活动由市委宣传部、市教委、市文化局、市财政局共同主办,北京学生活动管理中心承办。
第五条 市委宣传部负责活动的宏观指导以及媒体宣传工作。
第六条 市教委负责指导北京学生活动管理中心组织实施民族艺术进校园活动,制定学生及教师艺术团体参演资格的相关标准、审定其参演资格;并在民族艺术进校园网站对年度演出计划安排、活动效果评价等适时进行公布。
第七条 市文化局负责制定艺术表演团体参演资格的相关标准并审定其参演资格,组织剧(节)目审定,对参演艺术表演团体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研究制定艺术表演团体的淘汰与调整等相关机制。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年度计划安排预算、审核和核拨经费。
第九条 北京学生活动管理中心负责民族艺术进校园活动实施过程中的具体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十条 建立健全主办单位间的沟通机制,通报、协调活动组织实施情况,研究、协调、解决活动组织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总结活动组织实施情况,共同加强活动的指导和监管力度。
第三章 演出单位资格审核
第十一条 艺术表演团体、学生及教师艺术团体均可申请参加民族艺术进校园活动的演出。艺术表演团体是指由文化部门主办或实行行业管理(经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并领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专门从事表演艺术等活动的各类专业艺术表演团体。学生及教师艺术团体是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经市教委认定的学生和教师艺术社团。
第十二条 艺术表演团体的演出资格由市文化局依据相关办法每两年审定一次。
市文化局通过政府网站发布评审公告,凡符合活动申报条件的艺术表演团体,按公告要求报名参加北京市民族艺术进校园团体资质统一评审。市文化局聘请艺术及教育专家对艺术表演团体资质进行评审,确定获得近两年民族艺术进校园活动资格的艺术表演团体名单,并通过市文化局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市教委将符合条件的学生及教师艺术团体名单函告市文化局,由市文化局汇总后,以市教委、市文化局的名义,在各自政府网站上公布。
第四章 演出剧(节)目审核
第十四条 申请参演民族艺术进校园活动的剧(节)目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时代精神,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注重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二)有较强的原创性、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艺术水准较高。
(三)符合教育、艺术规律和学生成长需要,能够以文化人、以文育人。
(四)内容经典,能够鲜明的体现向真、向善、向美、向上的文化特质,对青少年具有显著的心灵教育效果。
(五)符合民族艺术进校园活动形式要求:
1.进校园演出。时长不少于60分钟,演员不少于8人,演出需适应校园场地条件,应与讲解相结合。
2.剧场演出。时长不少于90分钟,演员人数不少于15人,演出需安排在专业剧场,演出内容为非综合类的有主题的大型剧(节)目。
第十五条 市文化局每年通过政府网站发布剧(节)目评审公告,凡取得第十二、十三条所述资格的各类艺术团体,按公告要求报名参加北京市民族艺术进校园剧(节)目评审。市文化局聘请艺术及教育专家对申报剧(节)目进行审定,确定当年民族艺术进校园活动的剧(节)目名单,通过市文化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并函告市教委。
第十六条 凡取得北京市民族艺术进校园演出资格的各类艺术团体,需严格按照审定的剧(节)目进行演出。如遇特殊情况,可向市文化局申请变更演出剧(节)目。
第五章 观演组织管理
第十七条 北京学生活动管理中心要在每年年初制定年度演出计划,加强活动的组织管理,确保活动有序组织、普惠实施。
第十八条 在安排演出计划时,重点保障学生在小学阶段看一场经典戏曲、初中阶段看一场经典话剧、高中阶段看一场经典歌剧或舞剧。
第十九条 民族艺术进校园活动采取进校园和剧场演出两种方式,在具备演出条件、符合安全要求的场地举办。
第二十条 民族艺术进校园活动演出票、节目单等应按规范要求制作。
第二十一条 组织观演的区教委和高校根据市文化局公布的年度演出单位和剧(节)目,向北京学生活动管理中心提出观演申请。北京学生活动管理中心应发挥演出计划配置的主导权,在充分考虑各区、高校观演需求和各艺术团体演出计划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均衡的原则,统筹确定当年民族艺术进校园演出活动计划,并确保各艺术团体在民族艺术进校园演出活动中有一定演出场次。
第二十二条 各区教委要做好辖区内中小学校观演的申报工作,确保活动均衡、广泛覆盖。做好活动宣传、观众组织、资料留存及总结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组织学生观演的学校要指定相关部门负责活动的组织实施。加强活动宣传,广泛组织本校学生积极参与;制定安全预案,为活动的顺利开展积极创造条件;及时收集、汇总学生的反馈意见。做好观众组织、资料留存及总结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艺术团体要制定演出和排练计划,做好讲解和普及工作,在确保演出质量的前提下,需保证有一定的演出场次满足民族艺术进校园活动需要。
第二十五条 各区教委、高校及艺术团体要在演出结束后7日内向北京学生活动管理中心报送演出场次统计数据及演出表原件。北京学生活动管理中心按月统计、分析演出情况,按季度报各主办单位。
第六章 经费支持及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民族艺术进校园活动经费由市委宣传部、市教委、市文化局共同承担,其中: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局每年各安排1000万元,市教委每年安排2500万元作为民族艺术进校园专项经费;各单位根据工作计划进行立项、申报,纳入各单位预算;由市财政拨付给北京学生活动管理中心,用于安排民族艺术演出活动。
第二十七条 民族艺术进校园活动经费用于演出活动、办公经费、奖励以及根据实际需要,可向尚未纳入年度演出单位范围的其他院团购买经典剧(节)目门票等。
第二十八条 北京学生活动管理中心按照以下标准向艺术团体拨付演出经费:
(一)进校园演出经费
1.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每场演出2万元;
2.通州区、顺义区、大兴区、昌平区、房山区(含燕山),每场演出3万元;
3.门头沟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区、延庆区,每场演出4万元。
(二)剧场演出经费
1.歌剧类(舞剧、歌剧、音乐剧)、话剧:每场30万元以内;
2.音乐类(交响乐、管乐、民乐):每场20万元以内;
3.曲艺杂技类、戏剧类(京昆、评剧、曲剧等)、儿童剧、皮影戏、木偶剧、音乐类(打击乐、声乐):每场15万元以内;
特殊情况下,剧场演出经费可根据院团演出规模、演出地点等因素进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九条 办公经费不得超过活动总经费的5%,由北京学生活动管理中心用于开展活动涉及的印刷费、制作费、交通费、邮寄费、会议费、聘请专家劳务费以及活动组织相关费用等。
第三十条 北京学生活动管理中心应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管理。对项目经费应单独建账管理,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项目预算一经批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引起预算调整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如有结余资金,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有关政策执行。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北京学生活动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制定以学生体验为核心的评价考核办法,利用信息化技术和手段对民族艺术进校园活动加强效果评价,对各区、学校和艺术团体组织活动和执行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学校要将组织学生观看演出活动作为学校教育的补充和延伸,与课堂教学和其他活动有效衔接,切实增强民族艺术进校园活动的育人效果。
第三十四条 民族艺术进校园活动纳入北京市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考评范围,艺术团体必须遵守相关专项经费管理使用规定,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五条 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市财政局责令限期整改,同时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于演出效果未达到要求、弄虚作假、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艺术团体,根据情节,经各主办单位协商,市文化局有权取消其参加当年民族艺术进校园演出资格,直至取消民族艺术进校园演出的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北京学生活动管理中心要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根据本办法制定民族艺术进校园组织实施办法和评价考核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加强对各区教委、各高校和各艺术团体组织管理工作的指导。
第三十八条 各区教委、各高校、各艺术团体要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根据本办法制定各单位民族艺术进校园活动具体实施办法报北京学生活动管理中心。活动实施中遇有问题,及时向北京学生活动管理中心反馈。
第三十九条 主办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对本办法进行解释。《北京市民族艺术进校园活动管理办法(暂行)》(京教财〔2011〕31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高雅艺术进校园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2017年7月1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