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农函〔2017〕30号
郊区各区人民政府:
近年来,按照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的统一部署,本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范围、组织程序和奖补额度日趋稳定,建设了一批群众急需、受益范围较广泛的村级公益事业项目,受到基层干部群众好评。但是,随着此项工作的不断深入,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项目建设缺乏规划、民主程序执行不到位、资金使用缺乏有效监督等突出问题。为积极推动本市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确保此项政策长期、稳定、高效地惠及于民,现就进一步加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划先行,逐年完善三年滚动项目库
各区要在已经编制完成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十三五”规划的基础上,扎实做好三年滚动项目库建设,完善项目入库流程和出库流程,提高项目储备质量,有序安排出库项目,提高项目实施的时效性。各区在审批年度建设项目时,必须从项目库中选取。各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要与本区美丽乡村建设和低收入村项目建设统筹规划安排。
二、民主决策,加大民主程序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
为充分体现农民群众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各区要进一步加大项目民主程序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所有建设项目必须按要求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决策确定,并履行正式书面手续。在此基础上,重点推进项目实施全过程公示和群众满意情况测评工作。各区要将“群众满意度”纳入项目验收指标,测评对象应超过受益农户代表的三分之二,满意度不低于90%。项目实施村要将项目申报、审批、实施、验收和管护等全过程的相关材料,特别是民主决策情况和资金使用明细的相关材料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每个阶段公示期不少于7天,并提前告知村民公示事宜。
三、简化程序,提高基层干部群众参与项目建设的积极性
按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民议民建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在确保项目民主议事程序执行到位的基础上,各区要严格按照市农委《关于印发〈北京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农发〔2012〕16号)第九条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项目审批程序,不得擅自增加项目审批程序,以减轻基层负担,缩短审批周期。其中,由村委会组织村民自主施工的项目,审批时不得要求提供项目设计、评审和监理等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
四、加强引导,项目由村民自主施工建设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由村委会组织村民自主施工,有利于提高村民参与项目建设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项目工程质量,有利于提高农民工资性收入。各区要学习借鉴怀柔区和房山区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中组织村民自主施工的经验,除对安全质量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以外,原则上应由村委会组织村民自主施工;对于确需委托外部施工的项目,也要在合同中明确项目用工的60%以上要用本村农民,进一步增加农民收入。
五、规范操作,建立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机制
为确保中央和本市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有关政策执行不走样,加强对项目民主程序执行情况、项目资金报账情况的监督检查,市级将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等形式,从2018年开始对各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施专项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工作覆盖全部项目区,涉及的项目和资金不低于各区年度项目总数和资金总量的20%。监督检查结果和典型问题将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奖补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六、明确职责,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各区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并理顺牵头部门,加强组织协调。按照“谁牵头,谁负责”的原则,区农委为第一责任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区农委(区经管站或区新农办)重点负责加强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区财政局重点加强资金管理及报账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乡镇政府要就近加强对项目民主程序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对项目民主程序执行情况的真实性负责。村民委员会作为项目的实施主体,不能由少数村干部决定项目,禁止暗箱操作,坚决杜绝贪污、挪用资金和虚假报账。对于通过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群众举报发现的违反政策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将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7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