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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税务
  2. [发文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7-07-01
  5. [成文日期] 2017-05-19
  6.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16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7-06-26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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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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