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文件
  1.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财政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4. [实施日期] 2016-12-01
  5. [成文日期] 2017-06-12
  6. [发文字号] 京财经一〔2017〕1148号
  7. [废止日期] 2022-08-02
  8. [发布日期] 2017-06-12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修订《北京市进一步促进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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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经一〔2017〕1148号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补助资金发放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高排放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47号)要求,现对《北京市进一步促进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11〕1918号)修订如下:

  一、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本市对经解体厂解体报废的国I国II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给予政府补助,补助范围、补助标准、办理流程、办理期限等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高排放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方案>的通知》执行。

  二、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安排并纳入市环保局年度预算,由市环保局通过委托的代理银行划拨至车主银行账户。

  三、原补助办法的其他规定不变。本通知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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