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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7-05-27
  6. [发文字号] ​京社保发〔2017〕12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7-06-01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关于统一2017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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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社保发[2017]12号

各区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16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京人社规发[2017]112号)文件,2016年度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92477元,月平均工资为7706元。按照北京市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现就统一2017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7706元。

  二、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23118元。

  三、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5394元。

  四、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4624元。

  五、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3082元。

  六、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金额: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1.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1541.2元、失业保险费92.47元。

  2.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924.8元、失业保险费55.49元。

  3.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616.4元、失业保险费36.98元。

  4.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184.92元、失业保险费6.16元。

  (二)基本医疗保险

  不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个人月缴费为377.58元;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个人月缴费为53.94元。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17.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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