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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药管理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7-05-12
  6. [发文字号] 京食药监药械〔2017〕19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7-05-31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17年 第23期(总第515期)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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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食药监药械〔2017〕19号

各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各直属分局:

  为加强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分类管理工作,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方便、及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区局、各直属分局要加大药品零售企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要求药品零售企业继续严格执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409号)有关规定,做好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以及必须凭处方销售药品的管理工作。对未凭处方销售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的,一经发现,要严格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并要将查处情况予以公示。

  二、各区局、各直属分局日常监管中要遵循“强化监管、注重实效、不断完善”的监管原则,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及我局有关处方药、非处方药销售管理规定,要求药品零售企业对必须凭处方销售之外的处方药,有处方或病历医嘱的,凭处方或病历销售;未提供处方或病历的,要求企业有药学服务人员在岗为公众提供药学服务。要开展广泛、持久的宣传工作,切实推进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

  三、各区局、各直属分局应根据相关要求,将零售药店执业药师在岗和处方药销售管理工作列入药品流通监管重点,与GSP认证跟踪检查、日常监督检查、相关专项检查和分级分类管理等工作相结合,对于多次违反药品分类管理规定销售药品的零售药店,不得评为三类店。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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