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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怀柔区政府办公室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7-01-03
  5. [成文日期]
  6. [发文字号] 〔〕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7-01-03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怀柔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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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1.1 怀柔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要求

  1.1.1怀柔区是北京绿色生态屏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怀柔的功能定位是生态涵养发展区,旅游、休闲、度假和会议中心。

  1.1.2怀柔区位于北京市东北部,地处Ⅷ度高地震烈度地区,全区面积2218平方公里,地域南北狭长,河流较多,山区面积广大,地形复杂,交通不便利;同时区内企业众多,规模和管理水平存在差异,且城区人口相对集中,公共设施不完善,存在诸多产生突发公共事件的自然条件和社会因素。

  1.1.3当前,怀柔区正处于加快推进城市化,实现怀柔经济社会战略大发展的关键时期,同时又有北京市“新北京,新奥运”的大背景,在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下制订完善怀柔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积极防范和及时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增强党委和政府的应急反应能力,对保证经济正常运行和维护社会稳定,加快怀柔城乡建设,努力实现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2 怀柔区突发公共事件的现状、特点及发展趋势

  1.2.1怀柔区的主要突发公共事件可划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4大类13分类28种(见下表)。

怀柔区主要突发公共事件

四大类

分类

种类

自然灾害

水旱灾害

洪涝、干旱

地震灾害

破坏性地震

地质灾害

泥石流、滑坡、采矿塌陷

气象灾害

冰雪、浓雾天气

大风、沙尘暴

森林火灾

森林火灾

事故灾难

安全事故

危险化学品事故

矿山事故

核事件、放射性污染

建筑工程突发事故

特种设备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桥梁突发事故

人防工程事故

火灾事故

燃气事故

供电事故

通信线路和通信设施事件

公共排水突发事件

供热事故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故

公共卫

生事件

重大传染病疫情

鼠疫、炭疽、霍乱、SARS、流感等

重大动植物疫情

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

食品安全与职业危害

群体食物中毒事件

社会安

全事件

重大群体性事件

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

重特大群体性上访事件

重大刑事案件

重大恐怖事件和刑事案件

 

涉外突发事件

涉外突发事件


  1.2.2 怀柔区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怀柔地域南北狭长,山区面积广大,河流较多,交通不便利;域内工商企业众多,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城区人口相对集中,公共设施不完善等原因,致使怀柔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具有种类多、多发性强、处置难度大的特点。

  1.3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3.1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高执政能力,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首都稳定,实现怀柔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出发,构建“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全面履行党委和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职责。

  1.3.2 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党委和政府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依靠群众,积极预防和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对人民群众的危害,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职责。

  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把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之中,加强基础工作,完善网络建设,增强预警分析,做好预案演练,提高防范意识,将预防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起来,有效控制危机,力争将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坚持资源整合的原则。按照资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实现组织、资源、信息的有机整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进一步理顺体制、机制,努力实现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

  坚持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把社会、民众的参与同政府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队伍相结合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体制,实现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的社会化。

  1.4 目的和依据

  1.4.1 目的

  针对怀柔区突发公共事件的现状和特点,通过编制预案,要达到以下目的:

  l 在北京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体系下,整合区内现有突发公共事件组织管理机构和信息资源,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防范、指挥、处置体制和机制;

  l 按照《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确定怀柔区在不同等级突发公共事件中的职责和工作程序,明确各镇乡、街道、委办局及相关组织的职责和权利;

  l 通过整合现有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处置资源,建立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优势互补、常备不懈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保障体系;

  l 通过整合现有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资源,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形成机制优化、反应灵敏的信息支撑系统。

  l 通过区预案的实施,切实加强基础工作,理顺管理体制和机制,实现防范系统化、决策科学化、指挥智能化、保障统筹化,进一步提高怀柔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1.4.2 依据

  以《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为依据,严格实行依法行政,依法实施。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怀柔地区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

  1.6 事件等级

  为了有效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Ⅰ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北京市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度首都各方面资源和力量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Ⅱ级):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市多个部门、区县和相关单位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紧急事件。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Ⅲ级):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市个别部门、区县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Ⅳ级):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只需要市个别部门或依靠怀柔区的力量和资源能够处置的事件。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在怀柔区委的领导下,怀柔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统一领导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2.1.2区应急委政委由区委书记担任,主任由区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四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区委、区政府领导担任(见分工图);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区委、区政府办公室主管副主任,区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委办局、驻怀部队负责人为成员。

  建立区应急委协调机制,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统筹协调工作。区政府办公室主任作为总协调人,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主管副主任、区委宣传部主管副部长协助总协调人开展工作。

  区应急委的职责是:

  ●负责本区内发生的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先期处置和善后工作;负责本区内发生的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指挥应对工作;

  ●研究确定全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审定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中协调与中央、市属在怀单位、驻怀部队等有关部门的关系;

  ●当突发公共事件超出怀柔区处置能力时,依程序请求市政府支援;

  ●根据有关情况,建议区政府依程序报市政府宣布怀柔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如需全区进入紧急状态,则报市政府并经国务院批准实施;

  ●分析总结年度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2.1.3当事件超出怀柔区控制范围时,提请市应急委启动市相关预案。

  2.1.4怀柔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办)、14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和专家顾问组、宣传组、安全保障组、医疗保障组、交通运输保障组、物资保障组、善后工作组及调查组。

  区应急办作为区应急委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区政府办公室,加挂区应急指挥中心牌子。区应急办根据区应急委的决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区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区应急指挥中心备有指挥场所和相应的设备设施,作为区应急委的指挥平台。

  区应急办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收集、分析本区内外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和信息,及时向市应急办和区应急委报告,提出预警建议,发布有关预警信息;

  ●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协助配合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定期组织修订怀柔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审定怀柔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镇乡(街道)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督促检查预案演习工作;

  ●逐步建立健全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网络系统,实现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各镇乡(街道)和相关委办局信息共享,保障网络畅通;

  ●负责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通信系统,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平台,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为领导提供信息、通信、预案、咨询和指挥场所等;

  ●组织协调有关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承担区应急委的日常工作。

  2.1.5区应急委设14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分别是:区反恐和刑事案件应急指挥部、区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大雪、浓雾天道路交通应急)、区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区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区抗震应急指挥部、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区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区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区人防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区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

  除以上14个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专项指挥部)外,如发生其它突发公共事件,由分管区领导和相关主责单位负责人成立临时指挥部。

  2.1.6建立怀柔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专家信息库。区有关专项指挥部根据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需要,提出拟进入专家信息库的人员名单,报区应急委审定。区有关专项指挥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区应急委建议调整专家人员名单。专家信息库由区应急办负责管理。

  区应急办或相关专项指挥部根据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需要,经区应急委同意后,从专家信息库中选择专家组成专家顾问组。

  专家顾问组主要职责是:

  ●为怀柔地区中长期公共安全规划、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灾害科学最新发展趋势的跟踪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

  ●对怀柔地区主要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发生公共安全事件时,向区应急委提供科学而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必要时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提供具体技术方案指导。

  2.1.7宣传组、治安保障组、医疗保障组、交通运输保障组、物资保障组、善后工作组、督查组及调查组的职责在后面相关部分规定。

  2.1.8整合我区与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有关的各领导小组、指挥部,建立、健全各类专项指挥部,补充其职能、强化其作用、规范其名称,完善我区应急体制。

  2.1.9区属各专项指挥部在市应急办和市属各专项指挥部的领导下,参与各类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在区应急委领导下,具体负责各类单一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10在区应急委领导下,各镇乡(街道)应明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针对本区域所有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应急预案。

  2.2 组织体系框架

  2.2.1 各专项指挥部、相关委办局、镇乡(街道)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资源共享、条块结合”的原则,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2.2.2 组织体系框架图(见框架图)

  2.2.3应急联动机制

  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在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区应急委负责与中央、市属在怀单位、驻怀部队的沟通与协调,必要时请求市应急委帮助协调有关单位。中央、市属在怀单位、驻怀部队在怀柔区统一指挥协调下,共同处置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

  2.2.4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分工

  各类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为主责部门;专项预案规定的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部门为协作部门;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民政局、区委宣传部和保险机构为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保障部门。

  驻怀部队的应急救援任务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中规定。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主责部门和预测部门分工见下表。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分工表:

“A”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主责部门;“B”为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部门

怀柔区突发事件主责部门


           

区公安分局

区卫生局

区地震办

区农委

区安监局

区水务局

区国土局

区教委

区环保局

区发改委

区建委

区气象局

区市政管委

区供电公司

区质监局

区林业局

区信息中心

区电信局

区公路分局

区信访办

区外事办

区人防办

洪涝、干旱

     

A

     

B

          

破坏性地震

  

AB

                   

泥石流、滑坡采矿、塌陷

      

AB

    

B

          

大风、沙尘暴

   

A

      

A

B

          

冰雪、浓雾天气

A

          

B

A

     

A

   

森林火灾

           

B

   

A

      

危险化学品事故

    

A

                 

矿山事故

    

A

                 

核事件、放射性污染

        

A

             

建筑工程突发事故

          

A

           

特种设备事故

              

A

       

道路交通事故

A

                     

道路、桥梁突发事故

                  

AB

   

人防工程事故

                     

A

火灾事故

A

                     

燃气事故

            

A

         

供电事故

         

A

   

A

        

通信线路和通信设施事故

                

A

A

    

公共排水突发事故

     

A

     

B

          

供热事故

            

AB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A

  

B

          

鼠疫、炭疽、霍乱、SARS、流感

 

AB

                    

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

   

AB

                  

食物中毒事件

 

A

                    

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

       

A

              

重特大群体性上访事件

A

                  

AB

  

重大刑事案件和恐怖事件

A

                     

涉外突发事件

                    

A

 


  3 预测、预警

  3.1 预警

  3.1.1区应急办负责全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监督、管理工作。各专项指挥部、相关委办局、镇乡(街道)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并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发展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及时向区应急办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

  3.1.2各专项指挥部、相关委办局、镇乡(街道)在确认可能引发某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后,应根据各自制定的分预案或专项预案及时开展部署,迅速通知各相关单位和部门采取行动,防止事件的发生或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3.1.3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区报警服务中心逐步整合区内各类紧急报警服务号码,承担起全区范围内涉及刑事和治安案件、交通和火灾事故,以及其他重大、紧急案(事)件的报警受理和先期处置工作。区报警服务中心对于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将情况及时上报区应急办,并通报各相关单位。

  3.1.4预测将有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区应急办应密切关注事态的发展趋势,根据事件的发展状况和严重程度,及时将信息通报给各相关部门,并适时建议区应急委启动专家顾问组。

  3.2 预警级别及发布

  3.2.1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即将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加以表示。

  蓝色等级(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Ⅳ级)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Ⅱ级)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等级(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3.2.2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的具体标准以市各专项指挥部及相关委办局专项预案中的规定为准。区各专项指挥部按照市相应专项预案规定的具体预警级别标准,在各自的专项预案中明确向区应急委提出预警建议的程序。

  3.2.3预警级别首先由主要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专项指挥部、相关委办局和镇乡(街道)依照各自制定的专项预案、分预案提出预警建议,报区应急办。

  3.2.4由怀柔区发布的一般或较重级别的预警,由区应急办负责组织,经区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统一对外发布或宣布取消,并将有关预警情况及时上报市应急办。严重或特别严重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需报市应急办,经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由市应急办负责发布和宣布取消。

  3.2.5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6预警信息发布后,区应急办、各专项指挥部、相关委办局和镇乡(街道)应立即做出响应,进入相应的应急工作状态。

  ⑴ 当红色等级(Ⅰ级)预警发布后,区委书记、区长和分管区领导迅速到达并坚守应急指挥岗位,启动区应急预案,按照市应急委统一工作部署,指挥、布置全区应急工作;各专项指挥部,相关委办局、镇乡(街道)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启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项预案、分预案和保障预案,应急人员迅速进入并坚守应急工作岗位,做好前期处置和协助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⑵ 当橙色等级(Ⅱ级)预警发布后,区长、分管区领导迅速到达并坚守应急指挥岗位,启动区应急预案,按照市应急委统一工作部署,指挥、布置全区应急工作;各专项指挥部,相关委办局、镇乡(街道)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启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项预案、分预案和保障预案,应急人员进入并坚守应急工作岗位,做好前期处置和协助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⑶ 当黄色等级(Ⅲ级)预警发布后,区长或分管区领导到达区应急指挥岗位,启动区应急预案,指挥、部署全区应急工作;各专项指挥部,相关委办局和镇乡(街道)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启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项预案、分预案和保障预案,应急人员进入并坚守应急工作岗位,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⑷ 当蓝色等级(Ⅳ级)预警发布后,分管区领导到达区应急指挥岗位,指挥、布置全区应急工作;各专项指挥部、相关委办局和镇乡(街道)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启动专项预案、分预案和保障预案,应急人员进入并坚守应急工作岗位,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2.7预警信息发布后,区应急办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顾问组提出的预警意见,适时向市应急办提出调整预警级别建议,在取得批准后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发布调整结果并通报各相关部门。

  3.2.8在市应急办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变化情况,变更怀柔区所提出的预警建议,提高或降低预警级别时,区应急办、各专项指挥部、相关委办局、镇乡(街道)应当对应急工作状态做出适当调整。

  3.3 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3.3.1在市信息办等部门建立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指数和等级标准后,区信息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技术监测手段,逐步加强怀柔区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体系建设,特别加强公安、交通、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气象、市政、环保、地震、森林火灾等专业部门的数字化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强化专业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建设。

  3.3.2区应急办会同区信息办,配合市应急办做好北京市应急指挥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同时逐步实现对区内跨镇乡(街道)、跨部门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的有效管理和使用。

  3.3.3各专项指挥部、相关委办局和各镇乡(街道)提高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能力,及时预测不同等级突发公共事件出现的可能性,提出预防或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做到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及时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Ⅰ级)由市应急办报请市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并成立市主要领导为总指挥,由市各专项指挥部、市相关部委办局、怀柔区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按要求参加现场应急指挥部,区相关单位全力配合市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处置工作。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Ⅱ级)由市应急办或市各专项指挥部负责启动应急预案。分管市领导或副秘书长赶赴现场,并成立市领导为总指挥,由市各专项指挥部、市相关部委办局、怀柔区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区政府主要领导按要求参加现场应急指挥部,区相关单位全力配合市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处置工作。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Ⅲ级):由区应急办报区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区长或分管区领导应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各专项指挥部、相关委办局和镇乡(街道)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其中:区长或分管区领导任总指挥,负责参与制定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区各专项指挥部、相关委办局或镇乡(街道)的主要负责同志任执行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由市专项指挥部、相关委办局负责处置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区各专项指挥部、相关委办局或镇乡(街道)应全力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Ⅳ级):由区应急办报区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分管区领导应赶赴现场,组成由各专项指挥部、相关委办局和镇乡(街道)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其中,分管区领导任总指挥,负责参与制定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由各专项指挥部、相关委办局和镇乡(街道)领导全权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当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为影响范围小,危害不大,事件进一步扩大的可能性较小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可由区应急办提出意见并经区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由区主管领导负责,各专项指挥部、相关委办局按专项预案进行应对处置,有关部门和镇乡(街道)配合。

  4.2 基本响应程序

  4.2.1 基本应急

  (1) 当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即将或已经发生时,事发地的镇乡(街道)和区相关委办局应立即做出响应。在区领导或区专项指挥部到达前,采取紧急应对措施,先期开展救援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事件危害,减少事件损失。

  (2) 区领导或区专项指挥部到达后,按照“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成立由事发地镇乡(街道)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现场指挥部。其中,由到达现场的最高行政领导任总指挥,各专项指挥部、相关委办局、镇乡(街道)负责人任执行指挥,确定联系人和通信方式,指挥协调公安、交通、消防和医疗急救等部门应急队伍开展救援工作,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

  (3) 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疏散、群众安置等各项工作,最大限度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迅速了解、掌握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影响范围、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和事件发展趋势。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区应急办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事件处置方案。

  (4) 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各相关委办局,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专项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5) 区应急办应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程度和种类,适时建议派出该领域的专家顾问组,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专家顾问组应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减灾、救灾等处置措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根据事件处置工作情况,必要时可请求市应急办派遣具有丰富应急处置经验人员和相关科研人员充实专家顾问组。

  (6) 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时,应立即向区应急办请求支援,由区委、区政府协助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同时及时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在依程序取得批准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

  (7) 与突发公共事件有关的各单位和部门,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委办局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资料,尽全力为实施应急处置、开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8) 发生涉外突发公共事件时,区应急办应立即将相关情况报市应急办,请求协调市政府外办、市外宣办等相关部门派人参与现场指挥部工作,并负责承办相关事项。

  4.2.2 扩大应急

  (1) 如果突发公共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凭怀柔区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时,应以区应急委的名义,协调中央、北京市在怀单位、驻怀部队参与处置工作。

  (2) 需要宣布怀柔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时,区应急办报区主要领导批准后,以区政府名义依法报请市政府决定。

  (3) 当突发公共事件已经波及到本区大部分地区,造成的危害程度比较严重,超出怀柔区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北京市或其他区县提供援助和支持时;或者,事件级别由一般(Ⅳ级)、较大(Ⅲ级)发展成重大(Ⅱ级)或特别重大(Ⅰ级)时,区应急办应立即将情况上报市应急办,请求市应急委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由市政府统一协调、调动市应急资源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

  4.2.3 社会动员

  (1) 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动员是指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时,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政治、经济、科技、教育等方面统一组织的动员准备、实施和恢复活动。

  (2) 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险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确定社会动员的等级。在启动全区或其他应急处置预案时,发布社会动员令,向社会公众发布事件信息,实施现场动员,提供有关保障,组织人员疏散、隐蔽和隔离等。

  (3) 全区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区政府报请市政府批准。区应急办负责全区社会动员工作,会同宣传部门搞好宣传教育,制定社会动员方案,协调各相关委办局开展工作。区内局部小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区政府决定,并报市政府备案。

  4.3 应急结束

  4.3.1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4.3.2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承担事件处置工作的区各专项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应当将应急处置工作的总结报告上报区应急办,经区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4.3.3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必要时还应通过新闻媒体同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消息。

  4.4 应急处置指挥权的转移

  对应由市相关专项指挥部或委办局负责牵头处置的突发事件,在市相关专项指挥部或委办局到达现场后,现场处置指挥权发生转移,由市领导或市相关专项指挥部或委办局领导任现场总指挥,怀柔区领导按要求参加现场指挥部,协调区内力量配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成立由区民政局牵头,区司法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事件发生地镇乡(街道)或者事发单位主管部门参加的善后工作组,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突发公共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

  5.1.2善后工作组要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突发事件损害核定工作,对事件情况、人员补偿、征用物资补偿、重建能力、可利用资源等做出评估,制定补偿标准和事后恢复计划,并迅速实施。

  5.1.3在由市委、市政府或市相关委办局负责的善后处置工作中,区善后工作组协调区相关委办局和镇乡(街道)按要求协助配合。

  5.2 社会救助

  5.2.1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预警或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后,区民政局应会同有关镇乡(街道)和部门,迅速引导群众转移,安置到指定场所,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5.2.2区民政局应会同事发地镇乡(街道),对损失情况进行评估,逐户核实等级,登记造册,并组织实施救助工作。

  5.2.3 接受救灾捐赠部门应立即开通24小时捐赠热线,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接受捐赠款物坚持“专款专用、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安排使用。同时,区民政局要进一步推动接受捐赠工作的制度化和经常化,为灾后社会救助工作的开展提供更加充实的物资和资金保障。

  5.2.4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社会公益性组织应在各自工作条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

  5.3 保险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立即赶赴现场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5.4 调查和总结

  5.4.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现场指挥部适时成立原因调查小组,调查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和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报区应急办。处置结束后,调查小组在一周内将总结报告报送区应急委,区应急办同时将总结报告上报市应急办,并进行备案。

  5.4.2在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区应急办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成立调查组,开始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客观评估,在事件处置结束后20天内将评估报告报送区应急委。

  5.4.3区应急委根据以上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要求和建议。

  5.4.4 在由市领导、市专项指挥部或者相关委办局负责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区应急办负责协调区内有关委办局和镇乡(街道),积极配合市有关部门开展事件调查和总结工作。

  6 信息管理

  6.1 信息监测与报告

  6.1.1建立信息监测制度,规范信息的获取、报送、分析、发布格式和程序。各专项指挥部、相关委办局和各镇乡(街道)严格按照相关程序报送信息。

  6.1.2 各相关机构和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及时收集、分析、汇总本地区、本部门或本系统各类影响公共安全的信息,并负责收集、整理和研究发生在区外可能对本区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预测可能发生的情况,及时上报区应急办,并及时通报各相关委办局。

  6.1.3 各部门上报涉及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等级、采取的措施和后续进展情况等。

  6.1.4由区应急办负责组织全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处理。

  6.1.5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镇乡(街道)、各部门要立即口头上报基本情况,详细信息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1小时。区应急办对于接报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在报请区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及时向市应急办报告。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详细信息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上报市应急办。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相关部门需要直接上报市级主管单位的,须先报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特别紧急情况下,在报市里的同时报区政府。突发事件上报口径以各专项指挥部或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信息为准。

  6.1.6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负责收集数据的部门应遵守相关规定,做好信息的保密工作。

  6.1.7对于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及可能导致其发生的各种隐患,怀柔地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向区应急办、各专项指挥部、相关委办局及镇乡(街道)报告,并有权对相关部门的工作过失和不当处置行为进行举报。

  6.2 信息共享和处理

  6.2.1由区信息办负责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专项指挥部、相关委办局和各镇乡(街道)负责提供必要的基础数据。

  6.2.2突发公共事件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如包括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国际组织进行通报时,区应急办应立即上报市应急办处理。

  6.3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6.3.1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由区委宣传部组织的宣传组负责管理与协调。相关工作程序遵照中央、国务院和北京市相关规定。

  6.3.2由市专项指挥部或者相关委办局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区宣传组按要求积极配合做好宣传工作;怀柔区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宣传报道工作,经区应急委同意,由宣传组请示市应急办和市委宣传部后,按要求进行宣传报道。

  6.3.3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区应急办在上报区应急委领导的同时,应向区委宣传部通报相关情况。

  7 保障措施

  7.1 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7.1.1区应急办牵头,会同区公安分局、区信息中心、区电信局逐步建立完善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要求。主要包含:有线通信系统、无线指挥调度系统、图像监控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快速评估系统、信息报送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移动指挥系统等。

  区公安分局指挥中心和区人防办应急指挥部的指挥系统是区应急委备份指挥平台。

  7.1.2区信息办负责协调区内有关委办局和镇乡(街道),配合市信息办做好建设标准统一、全市共享基础电子地图工作。

  7.1.3区应急办负责,各专项指挥部、相关委办局和各镇乡(街道)配合,逐步建立完善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

  7.2 通信保障

  7.2.1区信息办负责,区电信局配合,统一组织本区各传输运营公司、怀柔区有线政务专网和无线政务专网等运行部门,建立怀柔区信息通信应急保障队伍。

  7.2.2区信息办牵头,区信息中心、区电信局等相关单位参与,整合完善应急指挥通信网络系统,以电子政务有线和无线专网为核心,整合社保社区网等其他社会公共网络资源,形成覆盖区、镇乡(街道)、村(社区)的三级网络传输体系,建立跨部门、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

  7.2.3由区信息中心负责,在通信干线中断或现有网络出现盲区时,利用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障事件现场与区应急指挥中心及相关专项指挥部之间的联系。

  7.2.4区公安分局负责,区信息中心配合,以区公安分局现有的城区图像监控系统为骨干,整合区内影像监控资源,逐步建立影像监控网络;同时,区公安分局装备带有外照明的应急发电车。

  7.3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7.3.1各专业部门根据自身应急救援业务需要,采取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保障各种相关灾害事件的抢险和救援需要。

  7.3.2大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由各专项指挥部和相关委办局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列出清单报区应急办,由区应急办统筹提出方案报经区应急委同意后实施。具体保障方式为:由区应急办与相关企业签订应急保障服务协议,采取政府资助、合同、委托等方式,每年由政府提供一定的设备维护、保养补助费用,紧急情况下区应急办可代表区委、区政府直接调用。

  7.3.3按照统一格式标准建立救援和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并及时维护更新,保障应急指挥调度的准确和高效。

  7.4 应急队伍保障

  7.4.1 专业应急队伍组建

  公安、消防、交管、医疗急救、市政等队伍是基本的抢险救援队伍,驻怀部队、武警中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是抢险救援的后备力量。

  人防、地震、防汛、森林消防、矿山、建筑工程等专业救灾队伍,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行动的骨干力量。

  上述承担基本救援、后备救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要制订、落实具体保障方案;各专业部门要落实先期处置队伍和增援队伍的组织保障方案。

  7.4.2 社区和志愿者应急队伍

  健全社会动员机制,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村)、公益团体等社会力量作用,组建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队伍,以在第一时间减少突发公共事件的损失。

  在志愿者队伍的组织、技术装备、培训、应急预案演练、救援行动人身保险等方面,由区和镇乡财政给予支持和帮助。

  7.4.3 应急队伍调动

  影响范围小、危害不大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由各专项指挥部和相关委办局按照预案调动所属应急队伍进行处置。

  其他由怀柔区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按照专业队伍为主、群众性队伍为辅的原则,由区应急办统一协调调动应急处置队伍。

  由市应急指挥中心、专项指挥部或者相关委办局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区应急指挥中心按要求调动区内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7.5 交通运输保障

  7.5.1成立由区交通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建委、区市政管委、区公路分局参加的交通运输保障组,负责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7.5.2交通运输保障组要建立健全公共交通线路规划和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的交通管制等保障制度。

  7.5.3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和可能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组织专业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交通干线及有关设施,保障交通路线的畅通。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的交通设施装备。

  7.6 医疗卫生保障

  7.6.1成立由区卫生局牵头,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内各医院参加的医疗保障组,负责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及时调集医疗救治力量开展伤员抢救工作。

  7.6.2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治疗几个阶段组织实施救护。北京(120)急救中心怀柔分中心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CDC)、卫生监督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准备,并严密组织实施。

  7.6.3发生有人员伤亡或可能出现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后,区医疗保障组迅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进行救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区传染病的爆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食品、饮用水源、放射源的安全情况。区商务局、区药监分局负责迅速组织向突发公共事件影响地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7.6.4在北京(120)急救中心怀柔分中心及其汤河口急救站、九渡河急救站的基础上,以16个镇乡(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急救点,共同构成院前急救体系。

  7.6.5 区卫生局负责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建设。准确掌握本区急救资源状况(院前急救、综合医院急诊科、急救队伍等),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长等,全面提高全区公共卫生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

  7.7 治安保障

  7.7.1区公安分局负责,成立治安保障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中的治安保障。

  7.7.2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治安保障组会同事发地镇乡(街道),立即在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7.7.3由区公安分局负责,武警中队配合,承担对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及周边重要场所、重点目标、救援设备、救灾设施及有关物资的警卫工作。对借事件发生故意制造紧张气氛,造谣、传谣,夸大事实引起群众恐慌,借机哄抢钱物,以及扰乱秩序、干扰救援工作正常开展的行为依法进行及时、严厉打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级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全力维护突发公共事件地区的社会稳定。

  7.7.4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如现场有起火、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品、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发生,现场先期处置人员要立即通知有关主管部门采取灭火、排爆、断电、断水、断气等措施,清除现场危险品,避免次生危害的出现。

  7.8 物资保障

  7.8.1成立由区发改委牵头,区商务局、区民政局、区旅游局、区药监分局、区质监局、区供电公司、区电信局参加的物资保障组,负责制定物资保障应急方案,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落实应急货源渠道和分销网络,制定、落实救灾物资、药品的储备、调拨体系和方案。各镇乡、街道配合物资保障组做好落实分销网络工作。

  7.8.2 物资保障组于每年11月下旬将当年物资储备使用情况及下一年度的储备计划报区应急委,经批准后组织落实。

  7.8.3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失和失效,对各类物资及时补充和更新;建立与其他区县和地区的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备本地区物资短缺时能迅速调入。

  7.8.4应急救援物资的调用由区应急办统一协调。

  7.8.5物资保障组应随时掌握本区生活必需品市场的总需求及储备库存、经营库存、生产能力和销售、价格的变化情况,负责应急机制启动后的市场监测和市场异常情况下的应急方案实施,调动生活必需品大型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现有库存投放市场,组织相关生产基地和社会商业库存充实零售市场。

  各镇乡、街道负责本地区物资保障应急方案的实施,配合物资保障组落实应急货源渠道和分销网络。

  7.9 资金保障

  7.9.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条款,每年按照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政府预备费,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区财政和镇乡财政要在一般支出预算中增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项准备资金,并根据公共安全管理的需求,逐步提高资金提取比例。

  7.9.2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一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部门预算内部结构,削减部门支出预算,集中财力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二是经政府批准启动应急专项准备资金,必要时动用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

  7.9.3 按照“急事急办”原则,简化工作环节,凡区政府批准的拨款事项,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7.9.4鼓励公民、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购买财产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从事高风险活动的企业应当购买财产保险,并为其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提供资金援助。

  7.9.5区财政局负责应急专项准备资金和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管理,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重大资金动用由区应急委审批。

  7.10 人员防护保障

  7.10.1各有关部门应认真分析事件处置过程中对人员造成伤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和救援程序,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设备。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确保人员安全。

  7.10.2各镇乡(街道)负责,区规划分局、区地震办、区人防办、区民政局、区国土分局配合,依据有关规划,在群众生活、工作地点周围,规划、建设或明确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人们提供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

  7.10.3应急避难场所内设置应急指挥部、应急棚宿区、应急供水、应急照明用电、通讯、物资供应、广播、卫生防疫和应急厕所等必需的预留位置和基本保障设施,并按照北京市地方标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志》(DB11/224-2004)的规定设置标志牌。

  7.11 技术开发与储备

  由区科委负责,会同区应急办结合日常工作,开展预警、分析、评估模型研究,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决策水平。

  8 宣传教育、培训和演习

  8.1 宣传教育

  8.1.1 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教育

  区应急办组织协调,各专项指挥部、相关委办局、各镇乡(街道)制定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教育规划,编制公众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专业技术教材和社区应急手册。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负责组织本单位、本地区的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区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组织实施在校学生相关应急知识的教育。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开展应急教育,增强公民防范意识,学习掌握应急基本知识和技能。

  8.1.2 开设《怀柔区综合减灾信息网站》

  在怀柔信息网站开设“怀柔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网站”。由区应急办牵头,各专项指挥部和相关委办局参与,区信息中心负责开发,宣传党和国家及北京市公共安全管理与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发布权威预警信息,报道本区公共安全工作动态;提供其他相关信息等内容。开展面向农村和社区的远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教育信息服务。

  8.2 培训

  8.2.1 公职人员的培训

  区应急办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委办局开展面向公职人员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相关知识培训。将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作为重要内容,增加公职人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知识,提高应对能力。

  8.2.2 市民的培训

  各相关委办局结合自身业务领域,利用现有设施有组织、有计划地为市民提供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各镇乡(街道)、社区(村)、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根据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加强自救、互救和逃生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8.3 演练、演习

  8.3.1各类应急处置队伍要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和生产,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并依据专项应急预案进行短期脱产训练。

  区应急办定期组织全区跨部门、跨行业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演练,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实现对突发公共事件管理的规范化和程序化。

  8.3.2各专项指挥部、相关委办局和各镇乡(街道)根据预案,定期组织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应急演习,做好跨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各种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

  8.3.3各有关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和群众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分项演练。

  8.3.4应急演习包括准备、实施和总结三个阶段。通过应急演习,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决策、协调和处置的程序,识别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改进应急预案。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缩写语的说明

  突发公共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事件。

  区应急预案:是区委、区政府为应对本地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

  专项应急预案:是区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是各委办局针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各种行动方案、相关保障方案和操作手册。

  镇乡(街道)应急预案:是由镇乡(街道)为应对本地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的整体计划和采取应急措施的行动方案。

  应急保障预案:是在预案保障措施部分涉及到的由相关委办局制定的指挥系统技术、通信、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应急队伍、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治安、物资、资金和应急避难场所等保障预案。

  应急储备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条款,每年按照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政府预备费,主要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

  应急专项准备资金:是区政府和镇乡政府财政部门在一般支出预算“其他支出”中增设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项准备资金。

  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指为应对某类突发公共事件成立的跨部门、综合应急管理机构。如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区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

  相关委办局:指与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处置、善后、保障等各环节有关的区属各委办局,包括主责部门、预测部门和协作部门。

  9.2 预案管理

  9.2.1 应急预案制定

  (1) 全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案应分为区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镇乡(街道)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四种。其中:

  区应急预案由区委、区政府依据国务院印发的《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及《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负责制定和修订。

  专项应急预案由区各专项指挥部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分工,根据对应市专项应急预案和区应急预案的规定,分别负责制定和修订;

  镇乡(街道)应急预案由各镇乡(街道)根据区应急预案中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负责制定和修订。

  应急保障预案由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部门,根据区应急预案中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负责制定和修订。

  (2) 各专项指挥部和相关委办局在制定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的过程中,应依照区应急预案事件等级划分标准,在各自的应急预案当中,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等级标准具体加以细化。

  9.2.2 应急预案审查

  为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区应急办应依据我国有关应急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开展区应急预案的评审工作,并报市政府备案。

  各专项指挥部、各镇乡(街道)和相关委办局,依据《怀柔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制定专项应急预案、镇乡(街道)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由区应急办组织审查,报区应急委备案。

  9.2.3 应急预案公布

  区应急预案经过区应急委审查通过后对外发布。专项应急预案、镇乡(街道)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除涉密内容外,应广泛向社会进行宣传发布。

  9.2.4 应急预案修订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各类应急演习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各专项指挥部、各镇乡(街道)和相关委办局应适时对各类应急预案进行修订,上报区应急办备案。

  区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

  9.3 监督检查与奖惩

  各部门应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定期检查本部门应急人员、设施、装备等资源的落实情况,并制定相应奖惩制度。

  9.4 怀柔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目录


应急目录1.png

应急目录2.png

应急目录3.png

  9.5 实施与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由区应急委负责维护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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