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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6. [发文字号] 〔〕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7-01-03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西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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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总则

  1.1 西城区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性

  1.2 西城区突发事件的现状、特点及发展趋势

  1.3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4 目的和依据

  1.5 适用范围

  1.6 事件等级

  1.7 西城区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专项指挥机构

  2.4 专家顾问组

  2.5 基层应急机构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2 预警

  3.3 监测与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信息报送

  4.2 先期处置

  4.3 指挥协调

  4.4 处置措施

  4.5 现场指挥部

  4.6 响应升级

  4.7 社会动员

  4.8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4.9 应急结束

  5 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保险

  5.4 调查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6.2 应急队伍保障

  6.3 通信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6.5 物资保障

  6.6 医疗卫生保障

  6.7 治安保障

  6.8 人员防护保障

  6.9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10 气象服务保障

  6.11 资金保障

  6.12 技术开发与储备

  6.13 法制保障

  7 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7.1 宣传教育

  7.2 培训

  7.3 应急演练

  8 附 则

  8.1 名词术语、缩写语的说明

  8.2 监督、检查与奖惩

  8.3 预案管理

  9 附 件

  西城区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框架图

  1 总 则

  1.1 西城区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性

  1.1.1 西城区是首都的功能核心区之一,是党和国家首脑机关的所在地,以及国家部委、机关的办公地,是国家金融管理中心所在地,是国家最高层次政治活动的主要发生地,国际交往活动频繁。

  1.1.2 西城区气候类型属于典型的大陆性暖温带季风气候,夏季炎热多雨,冬季寒冷干燥。西城区位于北京中心城区西部,管辖面积50.70平方公里,东与东城区相连,北与朝阳区、海淀区毗邻,西与海淀区、丰台区接壤,南与丰台区为邻。辖区设15个街道,255个社区居委会,全区总人口158.6万人,常住户口密度达到2.46万人/平方公里,人口稠密、宗教场所众多、危旧房多、政治地位重要、经济要素高度集中,存在着诸多产生突发事件的社会因素。

  1.1.3 以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和国庆60周年庆祝活动的成功举办为标志,北京的发展已经进入了全面建设有中国特色的世界城市新阶段。制定本预案,对于建设世界城市示范区,创造城市美好生活,积极防范和及时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增强应急反应能力,提高区域综合竞争力和综合服务能力,提高区域人文化、精致化、数字化、国际化水平具有重大意义。

  1.2 西城区突发事件的现状、特点及发展趋势

  1.2.1 西城区是一个突发事件频发的地区,主要突发事件可划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4大类、21分类、40种(见下表)。

表1 西城区主要突发事件

4大类

分类

主要种类


           然
           灾
           害

水灾害

水灾

气象灾害

气象灾害(暴雨、大风、沙尘暴、浓雾、冰雪、雷电、冰雹、高温等)

地震灾害

破坏性地震

地质灾害

突发地质灾害(地面塌陷等)

生物灾害

突发林木有害生物事件


           故
           灾
           难

 

商贸企业等安全事故

危险化学品事故

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

火灾事故

火灾事故

交通运输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

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

供水突发事件

排水突发事件

电力突发事件

燃气事故

供热事故

地下管线突发事件

道路突发事件

桥梁突发事件

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公网、专网、无线电)

人防工程事故

特种设备事故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重污染天气

突发环境事件


           共
           卫
           生
           事
           件

传染病疫情

重大传染病疫情(鼠疫、炭疽、霍乱、非典、流感等)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

食品安全事件

职业中毒事件

动物疫情

重大动物疫情(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

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药品安全事件


           会
           安
           全
           事
           件

恐怖袭击事件

恐怖袭击事件

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

经济安全事件

生活必需品供给事件

粮食供给事件

能源资源供给事件

金融突发事件

涉外突发事件

涉外突发事件

群体性事件

上访、聚集等群体性事件

民族宗教群体性事件

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

其他

新闻舆论事件

旅游突发事件

  1.2.2 西城区突发事件以非自然因素为主,灾害种类多、影响大、连发性强、处置难度大,特点是:

  人为致灾因素突出。随着城市拆迁建设步伐的逐步加快,道路交通、旅游安全、城市生命线工程、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事故灾难频发。因流动人口,特别是各类身份不明人员涌入而导致发生的重大刑事案件及鼠疫、霍乱等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的可能性大大提高;城市居民拆迁、企业拖欠工资以及其他经济社会问题引发的重大群体上访事件、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民族宗教群体突发性事件、个人极端暴力事件以及涉外等突发事件呈上升趋势。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这些灾害仍将是西城区发生频率高、伤亡多、危害大的突发事件。

  危害程度严重。由于突发事件的连发性强,次生、衍生灾害严重,损失的放大效应显著,往往会对社会秩序、社会功能、环境与资源等造成严重的破坏,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转造成强烈的冲击。

  处置难度大。西城区有众多的中央、部队驻京单位和市属单位,流动人口多,机构和人员情况复杂,增加了协调处置突发事件难度。

  社会影响大。西城区是北京的重要核心区之一,驻有较多的中央、国家机关、市属单位,突发事件的辐射效应强,媒体报道快,影响面广。

  1.2.3 大风、沙尘暴、浓雾、冰雪、强降雨和雷电等城市气象灾害以及地震仍将是西城区主要的自然灾害。环境污染、信息安全、有限空间及地下营业场所安全、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高层建筑火灾事故、城市路桥事故等仍将是西城区的主要事故灾难。新发或烈性传染病、重大动植物疫情、食品安全、重大群体性事件、恐怖袭击等是主要潜在致灾因素。

  1.3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3.1 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规范、简洁、创新”的要求和“加强应急预案修编,加强统筹演练,加强应急队伍建设,作到有备无患”的方针,进一步规范、强化西城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整合现有组织、信息资源,逐步建立“集中领导、综合全面、科学规范、统一高效、反应灵敏”的西城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全面履行党委和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职责。

  1.3.2 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党和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依靠群众,增强市民居安思危、自我防范、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积极将预防工作做在最前沿,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对人民群众的危害。

  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的原则。落实“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的要求,把应急管理工作融入城市安全运行各个环节,强化基础工作,加强监测预警,增强预警分析,做好应急演练,提高防范意识,将预防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起来,有效控制危机,实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提高对灾害事故全过程的应急处置能力。

  坚持资源整合的原则。按照资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实现组织、资源、信息的有机整合,进一步理顺体制、机制,努力实现部门之间、条块之间、军地之间的协调联动。

  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专业处置。建立区、街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形成区、街道两级管理,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级提升的突发事件应对体系。

  坚持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充分依靠广大市民,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把社会团体、市民的参与同政府管理有效地结合起来,形成政府、企业和志愿者队伍相结合的突发事件应对体制,实现突发事件应对的社会化。

  1.4 目的和依据

  1.4.1 目的:

  针对西城区突发事件的现状和特点,通过编制预案,要达到以下目的:

  (1)有效整合现有的突发事件组织管理机构、信息队伍等资源,完善突发事件应对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

  (2)通过规范突发事件的分级分类,确定各类突发事件的启动程序,明确区政府各部门及相关组织的职责和权利;

  (3)通过整合现有突发事件应急资源,完善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优势互补、常备不懈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

  (4)通过整合现有突发事件的信息资源,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进一步形成机制优化、反应灵敏的信息支撑系统。

  (5)通过总体预案的实施,切实加强基础工作,理顺管理体制和机制,实现防范系统化、决策科学化,指挥智能化、保障统筹化,进一步提高西城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4.2 编制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0年修订)》等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规定为依据,实行依法行政,依法实施。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西城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涉及西城的有关机构、单位或人员,应由西城区处置或参与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

  1.6 事件等级

  为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依据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北京市区域内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市、区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度首都各方面资源和力量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多个部门、相关单位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紧急事件。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辖区内多个部门或街道的力量和资源就能够处置的事件。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只需要调度辖区内个别部门或街道的力量和资源就能够处置的事件。

  1.7 西城区应急预案体系

  西城区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急保障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社会单位应急预案、大型群众性活动应急预案等。

  本区应急预案体系由区、街道、社会单元三级统一管理。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2.1.1 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统一领导全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组织体系框架如图9.2。对较大以上的突发事件,相关处置工作按市总体预案要求由市属相关单位负责,区应急委协助。

  2.1.2 区应急委主任由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委分管副书记、常务副区长担任,委员由区委、区政府分管各类突发事件应对的区领导,区委办公室主任,武警一支队支队长、武警七支队支队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组成人员为区各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

  2.1.3 区应急委设总协调人,负责应对突发事件的统筹协调工作。总协调人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兼任。下设协调小组,协调小组成员由区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区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区委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兼任,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协助总协调人开展工作。

  2.1.4 区应急委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制定全区应对突发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2)审定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

  (3)组织指挥处置一般突发事件,协助市属相关单位处置较大以上的突发事件;

  (4)在应对突发事件工作中协调与中央和国家各部委、驻京部队及市属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关系;

  (5)领导街道办事处开展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6)分析总结全区年度应对突发事件工作。

  2.2 办事机构

  2.2.1 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办)是区应急委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区政府办公室,同时挂区应急指挥中心的牌子,协助区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由区政府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承担区应急委的具体工作,负责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工作。区应急办根据区应急委的决定,负责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及应急管理的预案、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负责组织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并负责组织、督促、检查预案的演练工作。

  2.2.2 区应急指挥中心设有指挥场所并配备相应的应急设施设备,作为突发事件发生时区应急委的指挥平台。区民防局指挥平台是区应急委备份指挥平台。

  2.3 专项指挥机构

  2.3.1 区应急委设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专项指挥部),包括区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区人防工程事故和抗震应急指挥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区反恐和刑事案件应急指挥部、区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区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区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区通信保障和信息安全应急指挥部等。区专项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区领导担任。

  2.3.2 专项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相关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

  (2)研究制定本区应对相关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具体指挥本区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指挥协调或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分析总结本区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5)负责本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6)承担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2.3.3 除以上专项指挥部外,如发生其他突发事件,由分管区领导和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及相关主责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成立临时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相关突发事件指挥和处置等应对工作。

  2.3.4 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有关部门,作为专项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组织落实本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开展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3.5 区相关部门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在区应急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相关突发事件预防、指挥和处置等应对工作。

  2.3.6 突发事件处置分工。

  各类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为主责部门;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部门为协作部门;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商务委、区民政局、区信息办、市药监局西城分局等部委办局是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保障部门。各类突发事件处置主责部门分工见表2。

  武警一支队、武警七支队和北京预备役防化团、民兵的应急救援任务在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具体规定。

表2 突发事件处置分工表

序号

事件类别

处置主责部门

1

水灾

区防汛办

2

气象灾害(暴雨、大风、沙尘暴、浓雾、冰雪、雷电、冰雹、高温等)

区市政市容委、区住房城市建设委、西城交通支队等

3

地震灾害

区民防局(区地震局)

4

突发地质灾害(地面塌陷等)

西城国土分局

5

突发林木有害生物事件

区园林绿化局

6

危险化学品事故

区安全监管局

7

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

区住房城市建设委

8

火灾事故

西城消防支队

9

道路交通事故

西城交通支队

10

供水突发事件

区市政市容委

11

排水突发事件

区市政市容委

12

电力突发事件

区发展改革委

13

燃气事故

区市政市容委

14

供热事故

区市政市容委

15

地下管线突发事件

区市政市容委

16

道路突发事件

区市政市容委

17

桥梁突发事件

区市政市容委

18

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公网、专网、无线电)

区信息办

19

人防工程事故

区民防局

20

特种设备事故

区质监局

21

重污染天气

区环保局

22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区环保局

23

重大传染病疫情(鼠疫、炭疽、霍乱、非典、流感等)

区卫生局

24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区卫生局

25

食品安全事件

区食品办

26

职业中毒事件

区卫生局、区安监局

27

重大动物疫情(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

区卫生局

28

药品安全事件

市药监局西城分局

29

恐怖袭击事件

西城公安分局

30

刑事案件

西城公安分局

31

生活必需品供给事件

区商务委

32

粮食供给事件

区商务委

33

能源资源供给事件

区发展改革委

34

金融突发事件

区金融办

35

涉外突发事件

区政府外办

36

上访、聚集等群体性事件

区维稳办

37

民族宗教群体性事件

区民宗侨办

38

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

区教委

39

新闻舆论事件

区委宣传部

40

旅游突发事件

区旅游局

  2.3.7 主责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协作部门、保障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

  2.4 专家顾问组

  区应急委、各专项指挥部应成立突发事件专家顾问组。

  专家顾问组主要职责是:

  (1)为中长期公共安全规划、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灾害科学最新发展趋势的跟踪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

  (2)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3)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

  2.5 基层应急机构

  各街道办事处成立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居民委员会应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人,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其他基层组织和单位在区应急委及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1.1 本区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机制,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动态监控,特别是加强对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3.1.2 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建立专业监测和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完善突发事件监测制度,规范信息的获取、报送、分析、发布格式和程序;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各行业(领域)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明确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3.1.3 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负责组织各自主责的各类突发事件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处理;区应急办负责定期分析、研判突发事件应对的形势,提出防范措施建议。

  3.1.4 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及时汇总、分析、处理本街道、本部门或本系统突发事件与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信息,并负责收集、整理和研究发生在国内外可能造成对本区重大影响的重大突发事件信息,预测可能发生的情况,及时报区应急办,通报区相关部门。

  3.1.5 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负责受理、分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反映的各类信息,对于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应将情况及时通报给各相关单位。

  3.1.6 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负责收集数据的部门应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3.2 预警

  3.2.1 全区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区应急办负责全区突发事件预警工作的监督和综合管理,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区相关部门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预警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地区突发事件预警管理工作。

  3.2.2 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红色等级(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Ⅱ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等级(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Ⅳ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2.3  预警发布和解除

  (1)蓝色由区应急办负责发布和解除;黄色、橙色、红色预警按照市应急办或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命令发布和解除。

  (2)区应急办根据实际情况,发布预警信息,并同时报市应急办及市有关部门备案。

  (3)国家、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3.2.4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5 预警响应

  (1)发布蓝色预警后,根据将发生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区应急办应依据相关应急预案立即做出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2)发布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后,由市相关部门处置,由区应急委配合。

  3.2.6 区应急办可以向区应急委提出调整预警建议。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顾问组提出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区应急办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地区预警级别,并报市应急办和市相关部门备案。

  3.2.7 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区应急办宣布解除预警,并通报相关部门。

  3.2.8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特定区域应急短信、报警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  监测与预警支持系统

  3.3.1 加强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系统的建设。按照市应急办的要求,由区信息办牵头,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金融、旅游、商务等专业部门应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技术监测手段,强化数字化监测基础设施和专业预警预报系统信息建设。

  3.3.2 由区应急办会同区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管理系统,汇聚、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逐步实现与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突发事件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3.3.3 区应急办会同区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建立健全本辖区综合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街道、跨行业的风险综合监测与突发事件预警。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各街道办事处、相关单位,提高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能力,做到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时预警。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信息报送

  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信息报送应贯穿于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的全过程。

  4.1.1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立即向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有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要及时向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4.1.2 西城区发生的一般突发事件信息,区应急办应及时向区相关专项指挥部和市应急办报告。

  4.1.3 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应急办和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立即报告市应急办,并同时通报区委宣传部、相关部门,详细信息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报送。

  4.1.4 对于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应迅速核实,同时根据事件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级别和影响程度,参照上述规定上报,并做好信息续报工作。

  4.1.5 上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危害程度、事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等,并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4.2 先期处置

  4.2.1 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区应急办及有关部门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4.2.2 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应调动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4.2.3 事发地居委会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区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4.2.4 在境外发生涉及本区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区外事办、区台办及区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我国驻外(港澳台)派出机构做好境外领事保护工作。

  4.3 指挥协调

  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由相关责任主体按照基本响应程序,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响应措施进行处置。当超出相关责任主体自身处置能力时,可向上一级应急管理机构提出请求,由上一级应急管理机构决定是否启动更高级别的响应措施进行处置。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由区应急办、事发地区街道办事处或区相关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Ⅳ级响应,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区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负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重大突发事件(Ⅱ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发生在西城区域的较大突发事件,由区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响应,按照市应急委、市应急办指挥命令做好区域内、职责内的指挥处置工作。

  4.4 处置措施

  4.4.1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本辖区应急委、各街道办事处、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单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车辆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正常;

  (4)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启用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6)组织公民参与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7)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食品、饮用水、燃料等生活必需品;

  (8)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9)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0)进入相关场所进行检查和封存物品;

  (11)拆除、迁移妨碍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设施、设备等障碍物;

  (12)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认为必要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4.4.2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情况,由区应急委、各街道办事处、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单位,并由西城公安分局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4)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5)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要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6)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7)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5 现场指挥部

  4.5.1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处置事件主责部门牵头,依托区相关专项指挥部或临时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由总指挥、执行总指挥和各工作组组长组成,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可设专业处置组、宣传信息组、治安交通组、综合保障组、通信保障组、医疗救护组、专家顾问组等工作组,并确定联系人和通信方式。

  4.5.2 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救治与疏散、群众安置等工作,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区应急办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快速评估,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按处置方案发布命令,全面展开调集应急物资,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生活必需品、医疗救护等各项紧急处置工作。

  4.5.3 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区应急办、各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专项应急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5.4 主责部门应依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和种类,适时建议派出由该领域具有丰富应急处置经验人员和相关科研人员组成的专家顾问组,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专家顾问组应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减灾、救灾等处置措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4.5.5 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时,应报请区应急委协调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同时应及时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

  4.5.6 与突发事件有关的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应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部门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资料,为实施应急处置、开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4.5.7 发生涉外突发事件时,区政府外事办、区台办等部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职责分工,参与现场指挥部相关工作,由区委区政府负责承办相关事项。

  4.5.8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和其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4.6 响应升级

  4.6.1 如果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依靠全区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时,以区应急委名义,启动全区应急联动机制,报请市应急办和有关部门协调增加应急力量参与处置工作。

  4.6.2 当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超出全区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全市或其区县提供援助和支持时,区应急委应报请市应急办统一协调、调动各方面应急资源共同参与事件处置工作。

  4.6.3 西城区全区或部分地区需要宣布紧急状态时,由区委、区政府依据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决定,依法并按《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4.6.4 发生巨灾时,在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迅速形成应对巨灾的机制,有效遏制巨灾可能造成的损失。区应急办、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立即开展工作,强化应急处置的时效性,全面加强应急处置。

  4.7 社会动员

  4.7.1 区应急办、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自救互救、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协助处置工作。

  4.7.2 全区范围内的突发事件社会动员,由区应急委报请区委、区政府决定组织实施,报市应急办备案。

  4.8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4.8.1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由区委宣传部会同突发事件主责部门进行管理与协调。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4.8.2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应急办在上报区应急委领导的同时,应向区委宣传部通报相关情况。

  4.8.3 一般、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经区突发事件新闻宣传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后,由承担突发事件处置的主责部门负责新闻发布工作。对于社会安全事件,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相应工作。

  4.8.4 当突发事件超出本区控制能力时,由区委宣传部报请市委宣传部统一协调组织新闻发布相关工作。对于可能引起国际社会关注的突发事件,对外报道工作应由承担突发事件处置的主责部门会同区委宣传部、区外事办等部门共同组织。

  4.9 应急结束

  4.9.1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一般和较大突发事件由区应急委宣布应急结束。

  4.9.2 应急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单位,必要时还应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同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4.9.3 应急结束后,现场指挥部或承担突发事件处置的主责部门,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总结。总结报告原则上应在处置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报区应急委。必要时,按要求将总结报告提交相关突发事件调查组。

  5 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5.1.1 宣布应急结束后,在区委、区政府、区应急委统一领导下,由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5.1.2 区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突发事件损失评估核定工作。

  区卫生局负责疫病控制工作;

  区环保局提出事故污染处置建议,负责现场协调清理、消除环境污染;

  区市政市容委、区住建委、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城市基础设施;

  承担突发事件处置的主责部门会同发改委、区财政局制定应由政府补偿的补偿标准和办法;

  区政府做好征用补偿工作,区审计局、区监察局等部门应当对补偿物资和资金的安排、拨付和使用进行监督,必要时实施跟踪审计;

  区民政局、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做好受灾地区社会管理工作,做好救助款物的管理和调拨、发放等工作。

  5.2 社会救助

  5.2.1 区民政局负责统筹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工作,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并会同商务等部门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5.2.2 区民政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社会捐助物资的接收、登记和储备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5.2.3 各级接受救灾捐赠部门应立即开通24小时捐赠热线,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接受捐赠款物坚持“专款专用、尊重捐赠者”的意愿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安排使用。区民政局要进一步推动接受捐赠工作的制度化和经常化,为灾后社会救助提供更加充实的物资和资金保障。

  5.2.4 区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人民团体、社会公益性团体和组织,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工作条例的规定,积极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捐赠的救助款物。

  5.2.5 区司法局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5.2.6 区工会、区团委、区妇联、区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卫生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5.3 保险

  5.3.1 突发事件发生后,协助保险监管部门负责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5.3.2 区应急委、相关部门要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5.4 调查评估

  5.4.1 全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职责绩效考核范围,建立健全调查评估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5.4.2 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工作的机构,应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组建突发事件调查组,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

  5.4.3 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需对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和损失,以及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应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形成突发事件调查评估报告,并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无具体规定的,一般应在60日内完成。

  5.4.4 有关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 应急保障

  6.1 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6.1.1 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积极响应配合区应急办建立本区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指挥要求。主要包含:有线通信调度系统、无线通信指挥系统、图像监控系统、计算机网络应用系统、综合保障系统、信息报送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移动指挥系统、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民防指挥信息系统、高点监控系统等。

  6.1.2 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完善区政务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形成西城区应急地理空间信息资源更新维护的长效机制。逐步建立完善应急管理信息资源库,建立各类风险与隐患监控数据库、专业数据库、应急预案库、应急专家库、辅助决策知识库以及应急管理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及时维护更新,实现对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的辅助决策与支持。

  6.1.3 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配合西城公安分局,加大全区各级各类图像信息资源整合力度,完善本区图像信息管理系统。

  6.1.4 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结合日常工作,开展预警、分析、评估模型研究,提高防范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的决策水平。

  充分整合城市管理、应急指挥、政务值班、非紧急救助的城市运行综合管理资源,实现常态管理与应急管理、城市管理与便民服务、城市运行监控与重点工作保障相结合。

  6.2 应急队伍保障

  6.2.1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

  依托公安消防专业队伍,建立西城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譬如我区成立的消防综合救援队,由区应急委统一调用,负责处置复杂、难度大、专业救援队伍难以完成的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6.2.2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建立突发事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公安、消防、交通、医疗急救、市政等队伍是基本的抢险救援队伍,人防、地震、消防、医疗、防汛、建筑工程、市政、民防等专业救灾队伍,在发生灾情时应服从区应急委的统一指挥。

  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或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有权调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到达事发现场后,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

  由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与相关企业签订应急救援服务保障协议,采取政府资助、合同、委托等方式,每年由区政府提供值班备勤、装备购置与维护、救援补偿费用。

  6.2.3 驻区部队、武警和民兵作为处置突发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本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抢险工作。

  6.2.4 应急志愿者队伍。

  健全社会动员机制,把应急志愿者服务纳入全区的应急管理体系,依托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团体,组织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志愿者成立应急救援队,动员志愿者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公共安全与突发事件应对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随时准备参与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安抚等工作。

  在志愿者队伍的组织、技术装备、培训、应急预案演练、救援行动人身保险等方面,由区政府及有关单位给予支持和帮助。

  6.3 通信保障

  6.3.1 区信息办负责联系北京市政务专网和无线政务专网等运行部门,负责维护辖区内的政务专网、计算机无线网络,建立本区信息安全与应急通信保障队伍。

  6.3.2 区信息办牵头,各相关单位参与,整合完善应急指挥通信网络系统。以政务有线和无线专网为核心,整合社区网等其他社会公共网络资源,形成区、街道、社区三级网络传输体系,建立跨部门、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稳定可靠应急通信系统。

  6.3.3 由区信息办组织和协调相关企事业单位,在区政务专网和无线政务专网中断或现有网络盲区时,保障事件现场与区应急办、区相关部门、有关街道办事处之间的通信联系。

  6.4 交通运输保障

  6.4.1 由西城交通支队牵头,建立与交通运营部门的沟通和联动机制,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快速顺畅的通道、专业应急预案和交通秩序等交通保障条件。

  6.4.2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住建委和区市政市容委组织专业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交通设施,保障交通路线的畅通。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的交通设施装备,亦可提请市应急办协调解决。

  6.4.3 区应急办牵头,会同西城公安分局、西城交通支队等部门建立完善应急通行机制,负责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现场的交通管制等保障制度,突发事件发生后,要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6.5 物资保障

  6.5.1 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区发改委、区商务委定期组织征集应急物资储备需求,负责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根据不同突发事件的种类,制定本领域、本部门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开展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建设等工作。

  区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应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采取生产力储备等方式,与有关企业签订合同,保障应急物资的生产和供给。

  6.5.2 区发改委、区商务委、西城工商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生活必需品市场的总需求及储备库存、经营库存、生产能力和销售、价格的变化情况,负责应急机制启动后的市场监测和应急方案实施。区卫生局负责编制应急药品和物资储备目录和计划,组织落实应急医疗救治基地的应急药品、物资装备;市药监局西城分局负责应急药品的储备和供应。区民政局负责保障基本生活物资的实物储备。

  6.5.3 保障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根据自身应急救援业务需求,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6.5.4 负责突发事件处置的主责部门根据处置需要提出应急物资需求,经分管区领导批准后下达应急物资调拨指令。

  6.5.5 必要时,区应急委可以以政府名义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

  6.6 医疗卫生保障

  6.6.1 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治疗几个阶段组织实施救护。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应急医疗救援队伍进行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现场抢救、院前急救工作;接诊医院负责后续救治;区红十字会应组织群众性救援队伍,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救护、救援工作。

  6.6.2 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辖区医疗机构会同其他部门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区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并视情况对事发地区饮用水进行监测。区食品办牵头,区卫生、工商、药监和质监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及时监测灾区的食品安全状况,及时对灾区食品开展监督检查。

  6.6.3 区卫生局负责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建设。准确掌握本区急救资源状况(院前急救、综合医院急诊科、急救队伍等),建立动态数据库,了解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长等,全面提高全区的公共卫生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6.7 治安保障

  6.7.1 由西城公安分局负责治安保障,立即在突发事件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6.7.2 由西城公安分局负责,驻区武警部队予以协助和配合,承担对重要场所、目标和救灾设施的警卫;突发灾害事故所在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灾区治安保障工作。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实施群防联防,全力维护突发事件地区的社会稳定。

  6.7.3 突发事件发生后,如现场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品或发生起火、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现场先期处置人员要立即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实施排爆、灭火、断电、断水、断气等措施,清除现场危险品,避免次生危害的发生。

  6.8 人员防护保障

  各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应针对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对人员造成潜在的危害种类和可能性,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保障措施和救援程序,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确保救援人员安全。

  6.9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9.1 依照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区应急委组织制定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6.9.2 由西城规划分局牵头,会同民政、地震等有关部门,确定相关场所作为城市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市民提供紧急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场所在建设过程中应考虑应急避难的要求,配备必要设施,现有场地应补充建设必要设施。

  6.9.3 应急避难场所主管单位应当制定管理办法和应急疏散预案,保证应急避难场所功能运行正常。区政府给予资金补助和政策支持。

  6.9.4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应急委根据突发事件危险程度及事态发展情况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并按照疏散预案组织居民进入应急避难场所避难。区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提供必要的保障,确保避难人员的正常生活。

  6.10 气象服务保障

  区应急办、区专项相关部门及时追踪市气象局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和气象预报,加强对极端天气的监测和预警,及时向区相关部门和事件发生地提供天气情况信息通报。

  6.11 资金保障

  6.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条款,每年政府预备费适当安排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根据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需求,由区财政统筹安排予以保障。

  6.11.2 区财政局负责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和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的管理;制定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相关使用办法,明确使用范围及审批流程等。突发事件发生后重大资金的动用经区应急委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6.11.3 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部门预算结构,削减部门支出预算,集中财力应对突发事件;经区应急委批准后启动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必要时动用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

  6.11.4 按照“急事急办”的原则,简化工作环节,凡区应急委批准的拨款事宜,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确保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6.11.5 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和区审计局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6.11.6 区财政局负责应急专项资金和预备费管理,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应调整支出,确保应急资金及时到位。动用重大资金应由区应急委审批。

  6.12 技术开发与储备

  由区科委负责,依托科研机构,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建立应急管理相关技术开发体系,加强公共安全科技创新机制和应对突发事件技术支撑体系研究;扶持一批在公共安全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重点企事业单位,重点加强智能化应急指挥通信、辅助决策、特种救援等技术装备的研制工作,提出科学配备的方案。

  6.13 法制保障

  6.13.1 在突发事件发生及延续期间,区政府根据需要依法制定和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

  6.13.2 在突发事件发生、延续期间以及善后阶段,区政府法制办按照区政府的要求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

  6.13.3 区应急委做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做出专项工作报告。

  7 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7.1 宣传教育

  区应急办组织协调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制定应对突发事件宣传教育规划,广泛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

  区民防局、区红十字会等单位在区应急委领导下,协助区应急办开展有关应对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

  全区党政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其他群众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本单位、本区域的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组织实施在校学生相关应急知识的教育。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应急教育,增强公民防范意识,学习掌握应急基本知识和技能。新闻媒体要积极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鼓励本地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财产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从事高风险活动的企业购买财产保险,并为其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资金援助。

  7.2 培训

  7.2.1 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

  区应急办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面向区属机关的各级领导干部、应急管理干部、政府新闻发言人、基层干部,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相关知识培训,将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预防、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作为重要内容,增强区属机关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7.2.2 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志愿者的培训。

  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各相关部门要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

  团区委会同区应急办,组织协调市相关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应急志愿者培训工作,使其掌握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突发事件应对基本技能,增强现场组织、自救互救及配合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工作的能力。

  7.3 应急演练

  7.3.1 区应急办统筹全区应急演练工作,负责应急演练的规划、组织协调与综合管理,检查指导全区综合应急演练工作,并定期组织全区跨系统、跨领域的应急演练。

  7.3.2 区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系统、本行业、本地区的应急演练工作,并加强对街道办事处和基层单位应急演练工作的指导,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综合应急演练或单项应急演练,每年至少一次。

  7.3.3 应急演练包括规划、组织实施、工作保障、考核与奖惩4个主要内容。通过应急演练,发现和解决应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的程序,评价应急准备状态,培训和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并改进完善。

  8 附 则

  8.1 名词术语、缩写语的说明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总体应急预案:是区委、区政府和区政府派出机构组织管理、指挥协调所管辖区域内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是本地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危害严重或影响范围广、需多个部门协同处置的某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和程序规范。

  应急保障预案:是针对涉及全局性的专项应急保障体制和机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和程序规范。

  部门应急预案:是由区委和区政府相关部门结合自身职责,为应对以个别或少数部门为主处置的某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和程序规范。

  单位应急预案:是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根据自身实际,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具体行动方案或措施。

  大型群众性活动应急预案:是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的主办单位为应对某项大型活动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具体行动方案或措施。

  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是指每年根据区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的政府预备费,经区政府批准后可用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是指按照结余不结转的原则,每年在区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固定额度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各类突发事件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是指为组织、协调、指挥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而设立,由有关区领导(任总指挥)及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组成的议事协调机构。

  相关部门:是指与应对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处置、善后、保障等各环节有关的区委、区政府各相关工作部门,即区属相关部、委、办、局。

  有关单位:是指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列为区应急委成员的单位,但不在区委、区政府工作部门范围内的区相关人民团体、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市政府垂直管理部门设在本区的机构等其他单位。

  突发事件社会动员:是指应对突发事件时,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政治、经济、科技、教育等方面统一组织的动员准备、实施和恢复活动。

  应急演练:是指各地区,各部门,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针对特定的突发事件风险和应急保障工作要求,在预设条件下,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和程序,为提高应急能力而进行的一种模拟突发事件及应急响应过程的实践活动。

  单项应急演练:是指只涉及应急预案中特定应急响应功能或现场处置方案中一系列应急响应功能的演练活动。注重针对1个或少数几个参与单位(岗位)的特定环节和功能进行检验。

  综合应急演练:是指涉及应急预案中多项或全部应急响应功能的演练活动。注重对多个环节和功能进行检验,特别是对不同单位之间应急机制和联合应对能力的检验。

  8.2 监督检查与奖惩

  8.2.1 区应急委定期对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社会单元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进行评比考核,在考核评比中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向有关单位申报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责其限期整改。

  8.2.2 对未按规定制定、修订应急预案,或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危害扩大的,或出现不服从上级政府统一指挥,迟报、瞒报突发事件信息,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和善后工作,截留、挤占、挪用应急资金等情况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3 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各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应根据本系统、本行业、本地区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定期检查应急预案工作落实情况,并建立相应奖惩制度。

  8.3 预案管理

  8.3.1 预案编制与制定。

  本预案由区政府负责制定,区应急委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编制工作由区应急办负责编制具体工作。

  8.3.2 预案审定与批准。

  本预案由区应急委审定,由区政府批准。

  8.3.3 预案印发、备案与公布。

  本预案以区政府名义印发,并报市政府备案。同时,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确需保密的内容,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8.3.4 预案修订。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和各类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由区应急办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每3年修订1次。

  8.3.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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