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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6.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09〕38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7-01-03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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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办发[2009]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九年六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意见

(市安全监管局二00九年六月)

  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是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是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落实到基层的重要保障,是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力量。近年来,本市扎实推进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探索规范化、制度化的监管模式,使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得到了提高。同时,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与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相比,仍存在监管力量薄弱、手段不足、衔接不畅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属地监管责任的落实。为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强化基层基础建设,推进监管重心下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为强化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手段,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可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权,委托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依法成立的事业组织行使: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并在规定时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

  (四)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全部或部分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并立即向区县安全监管局报告。

  二、接受委托的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事业组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接受委托的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为经区县政府或其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或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明确其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接受委托的事业组织应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有2名以上(含2名)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监管业务并取得《北京市安全生产检查员》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有必要的办公场所、监督检查经费和设施设备保障。

  三、委托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权的,由区县安全监管局与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委托文件;委托事业组织行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权的,由区县安全监管局与相关事业组织签订委托文件。委托文件应当载明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构、组织的名称,委托的权限、职责、期限,监督检查纪律和其他要求,以及应当撤销委托的情形等内容。委托文件签订前,区县安全监管局应当将委托内容报经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报请本级政府批准。委托文件签订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由区县安全监管局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市安全监管局备案。区县安全监管局要将相关委托事项在本区县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

  四、区县安全监管局可以在危险化学品、矿山及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企业和其他工业企业数量较多的乡镇、街道派驻安全生产工作站,或派驻工作人员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组建安全生产工作站。派驻的安全生产工作站,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共同组建的安全生产工作站,行使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监督检查权。区县安全监管局要将相关事项在本区县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并报市安全监管局备案。

  五、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本市安全生产检查员的资格管理,对符合条件的人员颁发《北京市安全生产检查员》证书。接受委托的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事业组织的监督检查人员和共同组建的安全生产工作站中乡镇、街道监督检查人员须取得《北京市安全生产检查员》证书,纳入本市安全生产检查员的管理范围统一管理。同时,区县安全监管局按规定对受委托机构、组织的监督检查人员制发委托工作证书。

  六、受委托机构、组织和安全生产工作站应当以区县安全监管局名义行使监督检查权,使用加盖区县安全监管局公章的统一格式文书,并切实执行监督检查工作计划;严格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采取现场处理措施,其中受委托机构、组织还要及时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监督检查结果;对超出自身监管权限范围的事项,在向区县安全监管局报告的同时,移送监督检查文书及有关材料。区县安全监管局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处理措施时,除确有必要外,不得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复性的监督检查。 

  七、区县安全监管局要加强对受委托机构、组织和安全生产工作站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并对其监督检查活动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要定期向受委托机构、组织和安全生产工作站下达监督检查工作计划;要定期组织监督检查人员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要依法纠正或撤销受委托机构、组织和安全生产工作站的违法、不当行为,解除与不再具备条件的受委托机构、组织的委托关系;对有违反工作纪律、超越委托权限等情形的人员,应报请市安全监管局吊销其《北京市安全生产检查员》证书,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八、各区县政府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区县实际,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在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职责界定、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条件保障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积极稳妥地推进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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