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石景山区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性
1.1.1石景山区位于北京城市西部,毗邻海淀、丰台、门头沟三区,区域总面积84.38平方公里,常住人口60余万人,是京西板块重要的空间节点和新兴的现代化首都新城区。在北京市推进世界城市建设、均衡东西部发展、提升京西现代化水平的进程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
1.1.2 石景山区属暖温带半湿润大陆性季风气候,地处Ⅷ度高地震烈度地区,水资源短缺,易受多种气象灾害影响,存在诸多引发突发事件的自然因素。伴随着“大调整、大建设、大发展”的持续深入和首钢涉钢产业的搬迁调整,石景山区正经历着由传统重工业聚集区向首都现代化新城区的巨大转变。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处于重要的战略转型期,城市建设不断提速、文化交往日益频繁、流动人口大量涌入、经济社会发展尚不均衡,存在诸多产生突发事件的社会因素。
1.1.3 以“打造北京CRD,构建和谐石景山,建设现代化首都新城区”为标志,石景山区的发展正处于全面建设集文化创意、高新技术、商务服务、现代金融、旅游休闲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首都文化娱乐休闲区的重要阶段。制定本预案,对于积极防范和及时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增强应急反应能力,提高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构建和谐、宜居的首都新城区,具有重大意义。
1.2 石景山区突发事件的现状、特点及发展趋势
1.2.1 石景山区主要突发事件可划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4大类、23分类、43种(见表1)。
表1 石景山区主要突发事件
1.2.2 石景山区突发事件以非自然因素为主,特点是:
人为致灾因素突出。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道路交通、生产安全等事故灾难时有发生;企业拖欠工资以及其他经济社会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不断出现。在今后一段时间内,这些仍将是发生频率较高的突发事件。
潜在危险因素较多。石景山区作为传统的重工业聚集区,大型工业企业较多,易发生安全生产类事故和城市工业化灾害。全区林地面积2170.5公顷,极易因自然和人为因素引发火灾事故。
事故危害程度严重。由于突发事件的连发性强,次生、衍生灾害严重,损失后果的放大效应显著,易对社会秩序、社会功能、环境与资源等造成严重破坏,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转造成强烈冲击。
协调处置难度较大。辖区中央、市属单位和驻区部队较多,机构、人员情况复杂,协调处置突发事件难度较大。
1.2.3 大风、冰雪、暴雨和雷电等城市气象灾害仍将是石景山区的主要自然灾害。有限空间及地下营业场所空间安全、交通事故等仍将是石景山区的主要事故灾难。新发传染病、重大动植物疫情、大型群体性事件等将是主要潜在致灾因素。
1.3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3.1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承和巩固成功举办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和新中国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的成果,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高执政能力,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石景山区安全稳定,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出发,建立“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全面履行区委、区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职责。
1.3.2 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积极预防和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对人民群众的危害是区委、区政府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的原则。落实“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结合”的要求,把应急管理工作融入城市安全运行各个环节,强化基础工作,加强监测预警,做好应急演练,提高防范意识,有效控制危机,力争实现对突发情况的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坚持资源整合的原则。按照资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实现组织、资源、信息的有机整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进一步理顺体制、机制,努力实现部门之间、条块之间、军地之间的协调联动。
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专业处置。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区应急委统一指挥协调所辖地区的中央、市属企事业单位。建立“区、街道、社区”三级应急指挥机构,形成分层管理,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级提升的突发事件应对体系。
坚持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充分依靠广大市民,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把社会、公众的参与同政府管理有效结合,形成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队伍相结合的突发事件应对体制机制,实现突发事件应对的社会化。
1.4 目的和依据
1.4.1 目的:
针对石景山区突发事件的现状和特点,通过编制预案,达到以下目的:
(1)通过整合现有突发事件组织管理机构等资源,完善突发事件应对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
(2)通过规范突发事件的分级分类,确定各类突发事件的启动程序,明确各单位、各部门及相关组织的职责和权力;
(3)通过整合现有突发事件应急资源,完善分工明确、责任到位、优势互补、常备不懈的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体系;
(4)通过整合现有突发事件的信息资源,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进一步形成机制优化、反应灵敏的信息支撑系统;
(5)通过总体应急预案的实施,切实加强基础工作,理顺管理体制、机制,实现防范系统化、决策科学化、指挥智能化、保障统筹化,进一步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4.2 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规定为依据,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石景山辖区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需要由石景山区参与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
1.6 事件等级
为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4个级别。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北京市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度首都各方面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市政府多个部门、区县和有关单位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紧急事件。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市政府个别部门、有关单位和区县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只需要调度市政府个别部门、有关单位或区县的力量和资源就能够处置的事件。
1.7 石景山区应急预案体系
本区应急预案体系分区、街道、社区三级管理,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应急保障预案及单位应急预案、大型群众性活动应急预案等组成。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2.1.1 石景山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统一领导全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对于影响石景山区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区应急委应在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相关处置工作。
2.1.2 区应急委主任由石景山区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委主管副书记和常务副区长担任,委员由区委常委、副区长和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组成人员为区各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
2.1.3 区应急委设总协调人,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兼任,负责应对突发事件的统筹协调工作。
2.1.4 区应急委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制定全区应对突发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2)审定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组织指挥处置较大、一般突发事件;配合市应急委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
(4)在应对突发事件工作中协调与驻区中央、市属企事业单位、部队和武警之间的关系;
(5)分析总结全区年度应对突发事件工作。
2.2 办事机构
2.2.1 石景山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办)是区应急委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区政府办公室,协助区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由区政府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承担区应急委的具体工作。区应急办根据区应急委的决定,负责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全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及应急管理的预案、体制、机制、法制建设。
2.2.2 区应急指挥中心设有指挥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作为突发事件发生时区应急委的指挥平台。区民防局指挥平台是区应急委备用指挥平台。
2.3 专项指挥机构
2.3.1 区应急委下设14个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专项指挥部),分别是:区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区人防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区突发社会公共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区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区抗震防汛应急指挥部;区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区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区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人员密集场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区通信保障和信息安全应急指挥部;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各专项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区领导担任。
2.3.2 专项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相关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
(2)研究制定本系统应对相关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在区应急委的领导下,做好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协助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单位做好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分析总结全区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5)负责本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库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6)承担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2.3.3 除以上专项指挥部外,如发生其他突发事件,由分管区领导、区应急委总协调人及相关主责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成立临时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相关突发事件指挥、处置等应对工作。
2.3.4 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有关部门的办公室,作为专项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组织落实本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开展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3.5 区相关部门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在区应急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相关突发事件预防、指挥、处置等应对工作。
2.3.6 突发事件处置分工。
各类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为主责部门;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部门为协作部门;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区商务委、区财政局、区民政局等委办局是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保障部门。各类突发事件处置主责部门分工见表2。
驻区部队、武警、民兵和预备役部队的应急救援任务在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具体规定。
表2 突发事件处置分工表
2.3.7 主责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协作部门、保障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
2.4 专家顾问组
区应急委、各专项指挥部应成立突发事件专家顾问组,建立专家顾问参与应急工作的长效机制,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和处置建议。
专家顾问组主要职责是:
(1)为石景山区中长期公共安全规划、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
(2)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3)对各类突发事件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
2.5 街道办事处应急机构
各街道办事处建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体制机制,成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各街道办事处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应设在各街道办公室,负责应急管理各项日常工作,并在区应急委领导下,做好各种突发事件的前期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工作。
2.6 社区应急机构
社区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应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人,并在街道及有关部门指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做好突发事件前期信息的搜集报告工作,协助街道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先期应对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1.1 本区建立突发事件风险管理体系和危险源、危险区域管理制度,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机制,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动态监控。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对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3.1.2 区应急委建立专业监测和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完善突发事件监测制度,规范信息的获取、报送、分析、发布格式和程序;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各行业(领域)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明确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3.1.3 区应急办负责组织各类突发事件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处理;负责定期组织召开全区安全形势分析会议,研判突发事件应对的总体形势,提出防范措施建议。
3.1.4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及时汇总、分析、处理本地区、本部门或本系统突发事件与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信息,并负责收集、整理和研究发生在其他地区可能对本区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突发事件信息,预测可能发生的情况,及时报区应急办,并通报区相关部门。
3.1.5 区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分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反映的各类信息,对于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应将情况及时通报给各相关单位。
3.1.6 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负责收集数据的部门应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3.2 预警
3.2.1区应急委负责本地区突发事件预警管理工作。
3.2.2 突发事件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红色等级(一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等级(二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等级(三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等级(四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2.3 预警发布和解除。
(1)蓝色、黄色预警由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部门负责发布和解除。橙色、红色预警由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部门提出预警建议,由市应急办报请分管市领导或市应急委主任批准后,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部门发布和解除。
(2)区应急委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发布本地区预警信息,并同时报市应急办及市有关部门备案。
3.2.4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5 预警响应。
(1)收到蓝色、黄色预警后,根据即将发生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相关区县应急委应依据相关应急预案立即做出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2)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市应急办、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各区县应急委在采取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责令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与处置指挥人员、值班人员、专家学者、技术骨干等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2.6 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由发布预警的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应宣布预警解除后,区应急办立即通知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恢复常态应急管理。
3.3 监测支持系统
3.3.1 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和气象、环保、金融、旅游、商务等专业部门应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技术监测手段,强化数字化监测基础设施信息系统建设。
3.3.2 区应急办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
3.3.3 区应急办会同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健全本区综合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行业的风险综合监测与突发事件监测。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信息报送
区应急办、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信息报送应贯穿于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的全过程。
4.1.1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立即向区应急办、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有关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要及时向区应急办、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4.1.2 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第一时间报告区应急办,详细信息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1.5小时报送。
4.1.3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重要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的信息必须立即报告区应急办。对于涉外或涉港澳台事件,应立即同时通报区台办、区政府外事办。
4.1.4 对于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应迅速核实。同时,根据事件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级别和影响程度,参照上述规定上报,并做好信息续报工作。
4.1.5 区应急办对于接报的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在报请区应急委领导或主管区领导批准后,按规定及时向市应急办报告。
4.1.6 上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危害程度、事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等,并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4.2 先期处置
4.2.1 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所属地的街道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4.2.2 事发地街道第一时间调动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先期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区应急办报告。
4.2.3 事发地居委会和其他基层组织要按照所属街道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4.3 指挥协调
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由相关责任主体按照基本响应程序,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响应措施进行处置。当超出相关责任主体自身处置能力时,可向上一级应急管理机构提出请求,由上一级应急管理机构决定是否启动更高级别的响应措施进行处置。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在区应急委的领导下,由事发地街道、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Ⅳ级响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区主管领导到达现场指挥属地街道办事处、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和相关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协调市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在区应急委的领导下,由事发地街道、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Ⅲ级响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成立现场指挥部。区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到达现场指挥处置,属地街道、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做好现场指挥部的保障工作。根据需要,市委、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市应急办派人到场,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在区应急委的领导下,由事发地街道、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Ⅱ级响应,开展前期处置工作。市应急委负责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区委书记、区长和主管区领导到达现场参与指挥处置。区应急委全面开展工作,属地街道、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做好现场指挥部的保障工作。根据需要,分管市领导或副秘书长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区应急委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分管市领导或副秘书长任总指挥,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在区应急委的领导下,由事发地街道、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Ⅰ级响应,开展前期处置工作。市应急委负责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区委书记、区长和主管区领导到达现场参与指挥处置。区应急委全面开展工作,属地街道、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做好现场指挥部的保障工作。根据需要,市委书记、市长或分管市领导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区应急委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市委书记、市长或分管市领导任总指挥,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4.4 处置措施
4.4.1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应急委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车辆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正常;
(4)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启用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6)组织公民参与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7)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食品、饮用水、燃料等生活必需品;
(8)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9)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0)进入相关场所进行检查和封存物品;
(11)拆除、迁移妨碍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设施、设备或其他障碍物等;
(12)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区政府认为必要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4.4.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情况,区应急委应立即组织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4)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5)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政府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要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6)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7)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5 现场指挥部
4.5.1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处置事件主责部门牵头,成立现场指挥部,由总指挥、执行总指挥和各工作组组长组成,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可设专业处置组、宣传信息组、治安交通组、综合保障组、通信保障组、医疗救护组、专家顾问组等工作组,并确定联系人和通讯方式。
4.5.2 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救治与疏散、群众安置等工作,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区应急委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快速评估,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按处置方案发布命令,全面展开调集应急物资,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生活必需品、医疗救护等各项紧急处置工作。
4.5.3 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专项应急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5.4 主责部门应依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和种类,适时建议派出由该领域具有丰富应急处置经验人员和相关科研人员组成的专家顾问组,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专家顾问组应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减灾、救灾等处置措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4.5.5 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时,应报请市应急委协调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同时应及时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
4.5.6 与突发事件有关的各部门、单位 ,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部门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资料,尽全力为实施应急处置、开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4.5.7 发生涉外突发事件时,区政府外事办、区台办等相关部门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职责分工,参与现场指挥部相关工作,并负责承办相关事项。
4.5.8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和其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4.6 响应升级
4.6.1 如果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依靠石景山区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时,应以区应急委名义,启动应急联动机制,协调市相关单位、驻区部队和武警、周边相关区县参与处置工作。
4.6.2 发生巨灾时,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迅速形成应对巨灾的机制,有效遏制巨灾可能造成的损失。区应急办、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立即开展工作,强化应急处置的时效性。区应急办要立即协调全区应急力量,全面加强应急处置。
4.7 社会动员
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自救互救、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协助处置工作。
4.8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4.8.1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北京市相关规定,由区委宣传部会同区应急办进行管理与协调。
4.8.2区委宣传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统一应答口径、控制采访局面、应对媒体提问,协调相关单位新闻发言人及时到达现场。
4.8.3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应急办在上报区应急委领导的同时,应向区委宣传部通报相关情况。
4.8.4 一般、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经区委宣传部批准后,由承担突发事件处置的主责部门负责新闻发布工作。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市委宣传部的组织、协调下,成立由相关部门参加的现场指挥部宣传组,负责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组织、现场采访管理,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区委宣传部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对于社会安全事件,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相应工作。
4.9 应急结束
4.9.1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4.9.2 一般和较大突发事件由区应急委宣布应急结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或市应急办提出建议,并报分管市领导或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的市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或市应急委宣布应急结束。
4.9.3 应急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单位,必要时还应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同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4.9.4 应急结束后,现场指挥部或承担突发事件处置的主责部门,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总结。总结报告原则上应在处置工作结束后1周内完成,并报区应急办备案。必要时,按要求将总结报告提交相关突发事件调查组。
5 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5.1.1 宣布应急结束后,在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统一领导下,区应急委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5.1.2 区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突发事件损失评估核定工作;卫生部门负责疫病控制工作;环保部门提出事故后污染处置建议,并配合做好现场清理和消除环境污染;电力、市政市容、交通等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城市基础设施;承担突发事件处置的主责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应由政府补偿的补偿标准和办法;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对补偿物资和资金的安排、拨付和使用进行监督,必要时实施跟踪审计;民政部门、属地街道、社区居委会负责做好受灾居民的社会管理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助款物的管理和调拨、发放等工作。
5.2 社会救助
5.2.1 民政部门负责统筹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工作,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并会同商务等部门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5.2.2 区民政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社会捐助物资的接收、登记和储备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5.2.3 各接受救灾捐赠的部门应立即开通24小时捐赠热线,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并按照规定程序安排使用。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推动接受捐赠工作的制度化和经常化,为灾后社会救助提供更加充实的物资和资金保障。
5.2.4 区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社会公益性团体和组织,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工作条例的规定,积极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
5.2.5 司法行政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5.2.6 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卫生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5.3 保险
5.3.1 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应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5.3.2 各相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5.4 调查评估
5.4.1 本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职责绩效考核范围,建立健全调查评估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5.4.2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工作的机构,应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组建突发事件调查组,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
5.4.3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需对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和损失,以及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应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形成突发事件调查评估报告,并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无具体规定的,一般应在6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经区应急委批准,期限可适当延长。
5.4.4 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 应急保障
6.1 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6.1.1 区应急办负责组织规划,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配合,建立全区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指挥要求。主要包含:有线通信调度系统、无线通信指挥系统、图像监控系统、计算机网络应用系统、综合保障系统、信息报送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移动指挥系统、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等。
6.1.2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逐步建立完善应急管理信息资源库,建立各类风险与隐患监控数据库、专业数据库、应急预案库、应急专家库、辅助决策知识库以及应急管理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做到及时维护更新,确保数据的质量,实现对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的辅助决策与支持。区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配合,建设完善石景山区政务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形成应急地理空间信息资源更新维护的长效机制。
6.1.3 区公安分局负责,区经济信息化委等相关部门配合,加大全区各级各类图像信息资源整合力度,完善本区图像信息管理系统。
6.1.4 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结合日常工作,开展预警、分析、评估模型研究,提高防范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的决策水平。
6.2 应急队伍保障
6.2.1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
区政府依托区公安消防专业队伍,建立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区应急委统一调用,负责处置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难以应对的事件。
6.2.2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区应急委统一领导区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规划建设工作。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统筹规划本领域区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或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区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有权调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到达事发现场后,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
6.2.3 驻区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作为处置突发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本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6.2.4 应急志愿者队伍。
健全社会动员机制,把应急志愿者服务纳入本区应急管理体系,依托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团体,组织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志愿者成立应急救援队,动员志愿者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公共安全与突发事件应对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随时准备参与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安抚等工作。
在志愿者队伍的组织、技术装备、培训、应急演练等方面,由区政府和相关部门给予支持和帮助。
6.3 通信保障
6.3.1 区通信保障、信息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本区各电信运营企业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石景山区有线政务专网、800兆无线政务网的运行单位,建立本区信息安全与应急通信保障队伍。
6.3.2 区通信保障、信息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各相关单位参与,整合完善应急指挥通信网络系统。以石景山区有线政务专网和800兆无线政务网为核心,形成覆盖区、街道、社区的3级网络传输体系,建立跨部门、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
6.3.3 由区通信保障、信息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和协调相关企业,在800兆无线政务网、有线电视传输网、公网通信干线中断或现有网络盲区时,利用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障事件现场与区应急办之间的联系。
6.4 交通运输保障
6.4.1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交通支队、住建委、市政市容委等部门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交通干线等有关设施,保障交通路线的畅通。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的交通设施装备。
6.4.2 区应急办牵头,会同区交通支队等部门建立完善应急通行机制。区交通支队负责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现场的交通管制等保障制度,突发事件发生后,要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6.5 物资保障
6.5.1 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区发改委、商务委定期组织征集应急物资储备需求,负责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不同突发事件的种类,会同区发改委、规划、财政等部门,制定本领域、本部门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开展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建设等工作。
区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应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采取生产力储备等方式,与有关企业签订合同,保障应急物资的生产和供给。
6.5.2 区发改委、商务委、工商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掌握本区生活必需品市场的总需求及储备库存、经营库存、生产能力和销售、价格的变化情况,负责应急机制启动后的市场监测和应急方案实施,组织生产基地和社会商业库存充实零售市场。区卫生局负责编制应急药品和物资储备目录和计划,组织落实应急医疗救治基地的应急药品、物资装备;区药监分局负责应急药品的储备和供应。区民政局负责保障基本生活物资的实物储备。
6.5.3 保障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自身应急救援业务需求,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6.5.4 负责突发事件处置的主责部门根据处置需要提出应急物资需求,经分管区领导批准后下达应急物资调拨指令。
6.5.5 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充分利用外部资源,积极建立与有关部门的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作为本区应急物资储备体系的有效补充,以备物资短缺时迅速调入。
6.5.6 必要时,区应急委可以以政府名义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6.6 医疗卫生保障
6.6.1 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治疗几个阶段组织实施救护。北京紧急医疗救援中心(120)和北京市红十字会紧急救援中心(999)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现场抢救、院前急救工作;区内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区红十字会应组织群众性救援队伍,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救护、救援工作。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CDC)、卫生监督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准备,并严密组织实施。
6.6.2 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区卫生局快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进行救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受灾地区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食品、饮用水源安全情况。区药监分局负责,迅速组织向突发事件影响地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6.6.3 在现有医疗急救中心基础上,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急救点,共同构成院前急救体系。
6.6.4 区卫生局负责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建设。准确掌握本区急救资源状况(院前急救、综合医院急诊科、急救队伍等),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长等,全面提高城市公共卫生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6.7 治安保障
6.7.1 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公安部门和各街道负责治安保障,立即在突发事件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6.7.2 区公安分局负责承担对重要场所、目标和救灾设施的警卫;突发事件事发地的街道及居委会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全力维护突发事件地区的社会稳定。
6.7.3 突发事件发生后,如现场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品或发生起火、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现场先期处置人员要立即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实施排爆、灭火、断电、断水、断气等措施,清除现场危险品,避免次生危害的发生。
6.8 人员防护保障
各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应认真分析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和救援程序,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设备。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确保救援人员安全。
6.9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9.1 区应急办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北京市相关规范、标准,组织制定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6.9.2 由区应急办牵头,会同民防、市政市容等有关部门,编制石景山区应急避难场所发展规划,并纳入石景山区城市规划体系。区园林绿化、市政市容、体育、教育、民防、民政等部门依据规划,在居民生活、工作地点周围,规划、建设和维护城市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居民提供疏散避难和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场所在建设过程中应考虑应急避难的要求,配备必要设施,现有场地应补充建设必要设施。
6.9.3 应急避难场所主管单位应当制定管理办法和应急疏散预案,保证应急避难场所功能运行正常。
6.9.4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应急委根据突发事件危险程度及事态发展情况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并按照疏散预案组织居民进入应急避难场所避难。区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提供必要的保障,确保避难人员的正常生活。
6.10 气象服务保障
由区气象局负责气象服务保障工作,提供天气预报并加强对极端天气的监测和预警。
6.11 资金保障
6.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条款,每年按照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政府预备费,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区财政部门要在一般支出预算中设置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并根据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需求,逐步提高资金提取比例。
6.11.2 区财政部门负责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和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的管理;制定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相关使用办法,明确使用范围及审批流程等。突发事件发生后重大资金的动用经区应急办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6.11.3 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部门预算结构,削减部门支出预算,集中财力应对突发事件;经区应急委批准后启动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必要时动用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
6.11.4 按照“急事急办”的原则,简化工作环节,凡区政府批准的拨款事宜,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确保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6.11.5 区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6.11.6 鼓励从事高风险活动的企业购买财产保险,并为其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资金援助。
6.11.7 区有关部门所需的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等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区财政局应当予以保障。
6.12 法制保障
6.12.1 在突发事件发生及延续期间,区政府根据需要依法制定和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
6.12.2 在突发事件发生、延续期间以及善后阶段,区政府法制办按照区政府的要求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
6.12.3 区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7 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7.1 宣传教育
区应急办组织协调,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制定应对突发事件宣传教育规划,广泛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
区民防局、红十字会等单位在区应急委领导下,协助区应急办开展有关应对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
本区党政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其他群众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本单位、本区域的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区教委负责实施在校学生相关应急知识的教育。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开展应急教育,增强公民防范意识,学习掌握应急基本知识和技能。新闻媒体要积极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7.2 培训
7.2.1 区属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
区应急办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面向区属机关的各级领导干部、应急管理干部、政府新闻发言人、基层干部,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相关知识培训,将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预防、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作为重要内容,增强区属机关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7.2.2 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志愿者的培训。
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
团区委负责在青年志愿者中开展应急培训工作,使其掌握应急管理基本技能。
7.3 应急演练
7.3.1 区应急办统筹全区应急演练工作,负责区级重点应急演练的规划、组织协调与综合管理,检查指导全区综合应急演练工作,并定期组织全区跨系统、跨领域的应急演练。
7.3.2 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本系统、本领域、本部门的应急演练工作。区应急委负责本地区应急演练的综合管理工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综合应急演练。
7.3.3 应急演练包括规划与计划、准备、实施、评估总结和改进5个阶段。通过应急演练,发现和解决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的程序,评价应急准备状态,培训和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并改进完善。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缩写语的说明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总体应急预案:是区委、区政府管辖区域内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是本地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危害严重或影响范围广、需多个部门协同处置的某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和程序规范。
应急保障预案:是针对本区涉及全局性的专项应急保障体制和机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和程序规范。
部门应急预案:是由区委、区政府相关部门结合自身职责,以个别或少数部门为主应对某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和程序规范。
单位应急预案:是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根据自身实际,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具体行动方案或措施。
大型群众性活动应急预案:是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的主办单位为应对某项大型活动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具体行动方案或措施。
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是指每年根据区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的政府预备费,经区政府批准后可用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是指按照结余不结转的原则,每年在区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固定额度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各类突发事件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是指为组织、协调、指挥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而设立,由有关区领导(任总指挥)及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组成的议事协调机构。
相关部门:是指与应对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处置、善后、保障等各环节有关的区委、区政府各相关工作部门,即区属相关部、委、办、局、处。
有关单位:是指与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列为区应急委组成单位,但不在区委、区政府工作部门范围内的区相关人民团体、市属垂直管理部门设在本区的机构等其他单位,包括区红十字会、区气象局等。
突发事件社会动员:是指应对突发事件时,区内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政治、经济、科技、教育等方面统一组织的动员准备、实施和恢复活动。
应急演练:是指各部门,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针对特定的突发事件风险和应急保障工作要求,在预设条件下,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和程序,为提高应急能力而进行的一种模拟突发事件及应急响应过程的实践活动。
单项应急演练:是指只涉及应急预案中特定应急响应功能或现场处置方案中一系列应急响应功能的演练活动。注重针对1个或少数几个参与单位(岗位)的特定环节和功能进行检验。
综合应急演练:是指涉及应急预案中多项或全部应急响应功能的演练活动。注重对多个环节和功能进行检验,特别是对不同单位之间应急机制和联合应对能力的检验。
8.2 监督检查与奖惩
8.2.1 区应急委不定期对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进行评比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责其限期整改。
8.2.2 对未按规定制定、修订应急预案,或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危害扩大的,或出现不服从上级政府统一指挥,迟报、漏报、瞒报突发事件信息,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和善后工作,截留、挤占、挪用应急资金等情况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3 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应根据本系统、本领域、本地区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定期检查应急预案工作落实情况,并建立相应奖惩制度。
8.3 预案管理
8.3.1 预案编制与制定。
本预案由区政府负责制定,区应急委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编制工作由区应急办具体负责。
8.3.2 预案审查与批准。
本预案由区委、区政府、区应急委审定。
8.3.3 预案印发、备案与公布。
本预案以区政府名义印发,并报市政府备案。同时,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确需保密的内容,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8.3.4 预案修订。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和各类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由区应急办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每3年修订1次。
8.3.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9 附件
9.1 石景山区值守应急信息报送工作简要流程石景山工作简要流程
9.2 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流程较大突发事件处理流程
9.3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流程重大突发事件处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