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基础设施建设,实现防范系统化、决策科学化、指挥智能化、保障统筹化,确保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及时调动行政和技术资源,采取应对措施,有效控制和扑灭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对畜牧业和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和《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3.1 属地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1.3.2 快速反应
各级人民政府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响应机制和程序,提高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能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时,各级政府要迅速做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1.3.3 预防为主
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施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置。
1.3.4 科学防治
进一步规范免疫、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消毒、检疫和监督等各项工作,实现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1.3.5 群防群控
加强防疫知识宣传,普及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动物疫病防疫知识,提高养殖业从业者和广大群众的防疫意识和自身防护意识,增强全社会的防范意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1.4 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2.1 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1 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等法律法规;
(2)研究制定本市应对动物疫情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负责指挥本市特别重大、重大动物疫情的具体应对工作,指导、检查区县开展较大和一般动物疫情的具体应对工作;
(4)分析总结本市动物疫情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5)负责所属专业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6)承办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1.2 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农业局局长、主管副局长担任,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做出疫情处置的重大决策。
2.1.3 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分工:
(1)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组织较大以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新闻宣传工作,通过媒体普及相关科学防治知识。
(2)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各区县和相关部门防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进行督查。
(3)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疫情防控相关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审核、建设项目审批和相关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安排工作。
(4)市科委:负责加强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警预报和防治技术的研究。
(5)市公安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市民政局:负责对受灾的养殖场人员及养殖户实施生活救助,妥善安排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7)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免疫、监测、消毒、扑杀、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加强对经费的监管。
(8)市市政管委:负责协调有关单位做好餐厨垃圾的收集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9)市交通委:配合做好疫情防治工作,负责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10)市水务局:负责做好市管河流、湖泊、水库及饮水区等水域及周边地区水生野生禽类的观测,发现异常时立即通报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并协助畜牧兽医部门做好有关疫病监测工作。
(11)市农委:负责指导本市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
(12)市商务局:负责加强市场监测和对储备动物产品的管理,组织市场调控,维护市场稳定。
(13)市卫生局:负责对接触人群人畜共患病的监测、病原学检测、诊断、治疗、报告,突发人间疫情判定、预警和预防控制,做好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和隔离工作。
(14)市地税局:负责对受灾的养殖场(户)在税收上进行调控,促进其尽快恢复生产。
(15)市工商局:负责关闭疫区内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打击市场内违法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16)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加强对动物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
(17)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承担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职能,统一组织开展疫情的监测、免疫、扑杀、消毒、疫病诊断和报告、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源追踪等工作;提出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协助区县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向市政府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监督和指导对疫区内动物的扑杀,按规定标准对动物尸体及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疫区内污染物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对饲养场所及周边环境进行消毒;组织对受威胁区内的相关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对受威胁区内的相关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监测;组织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药品及机具、器械、防护用品、封锁设施、无害化处理设施等;负责组织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的培训工作;参与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18)市园林绿化局:负责打击非法猎捕、经营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严密监视陆生野生动物健康状况,发现异常时立即通报动物卫生监督所;协调相关公园和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在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卫生防疫部门的指导下,做好饲养动物的防疫工作,密切监视其健康情况,发现异常时立即通报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并配合动物防疫部门做好有关疫情监测工作。
(19)市旅游局:负责配合市农业局开展对宾馆、饭店的防疫监督、管理工作。
(20)市政府外办:负责本市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情况涉外事宜的协调工作,处理与外国驻华使馆、境外驻京新闻机构及在京境外人员的相关事宜。
(21)市信息办:负责组织协调有线、无线政务专网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22)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督促、指导区县城管大队和分局对街头流动无照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23)北京铁路局:保证安全、快速运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做好铁路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监督工作。
(24)市通信管理局: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提供通信保障。
(25)北京卫戍区后勤部:负责做好所属部队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积极配合驻地的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及时通报疫情信息。
(26)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航空运输保障工作;督促相关单位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做好航空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监督工作,配合检验检疫部门做好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
(27)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加强对进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检疫工作,防止疫情传入传出。
(28)市公园管理中心: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防疫部门的指导下,协调市属公园做好饲养动物的防疫工作,密切监视公园内动物的健康情况,发现异常时立即通报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并配合动物防疫部门做好有关疫情监测工作。
(29)北京二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做好所承担的国家及市级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贮备工作,保证贮备动物和动物产品质量。
(30)北京三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做好本企业动物防疫工作。
(31)北京市大发畜产公司:负责做好本企业动物防疫工作。
(32)北京华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做好本企业动物防疫工作。
(33)各区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的规划、监测计划和应急预案;建立区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体系及日常办事机构,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做出相应决策。
2.2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市农业局,主任由市农业局局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农业局主管副局长担任。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有指挥场所和相应的设施设备,作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的指挥平台,并与市应急指挥中心互联。主要职责如下:
(1)组织落实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动物疫情相关工作;
(2)组织制订、修订与指挥部职能相关的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区县制定、修订与动物疫情相关的专项应急预案;
(3)负责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向市应急办提出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的建议;
(4)负责防治动物疫病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5)负责收集、分析本市和国内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6)负责专业应急队伍的应急演习和演练工作;
(7)负责本市动物疫情隐患排查和应急资源管理工作;
(8)负责本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9)负责专家顾问组的联系工作;
(10)承担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3 专家顾问组及其职责
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聘请有关专家顾问组成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顾问组,专家顾问组由技术官员和动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学、卫生防疫、野生动物、动物福利、经济、风险评估和法律等领域专家组成。主要职责:
(1)负责对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2)负责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
(3)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防控、处置技术方案;
(4)负责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
(5)负责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和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承担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及其办事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现场指挥部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级别,成立由相应部门组成的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落实市应急委及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协调和调动指挥部成员单位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 疫情的确认和预警
3.1 疫情确认
3.1.1 区县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以及流行病学调查。根据临床诊断指标,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3.1.2 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或牲畜口蹄疫的,及时采集病料送市兽医实验诊断所进行实验室诊断。诊断为阳性的,可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或牲畜口蹄疫疑似病例。
对高致病性禽流感或牲畜口蹄疫疑似病例必须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国家参考实验室检测,进行最终确诊。
3.1.3 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和牲畜口蹄疫以外的可疑重大动物疫病,应及时采集病料送市兽医实验诊断所,根据国家疫病标准或农业部行业标准进行实验室检测和最终确诊。必要时由市兽医实验诊断所送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国家参考实验室进行确诊。
3.2 预警级别
依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四个预警级别。
3.3 预警的发布
3.3.1 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和国内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动态,按照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
(1)预警信息包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种类、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2)蓝色和黄色预警由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发布,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3)橙色和红色预警由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应急办提出预警建议,经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市应急办发布或授权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
3.3.2 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确认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警信息后,应根据预案及时开展部署,迅速通知各相关单位采取行动,防止疫情的发生或进一步蔓延。
3.4 预警的取消
按照“谁发布、谁取消”的原则,依照预警信息的发布程序执行。
各级别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警的发布和取消要符合保密和疫情发布的有关规定。
4 疫情的报告和公布
4.1 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和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4.1.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相关科研单位和院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
(2)责任报告人
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工作人员;科研单位和院校的相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其他有关人员。
4.1.2 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书面等形式进行报告。
4.2 疫情公布
重大动物疫情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及时准确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重大动物疫情。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的原则
5.1.1 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工作,一般和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区县负责处置。
5.1.2 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注重分析发展趋势,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
5.1.3 处置疫情时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和扑灭疫情,同时对疫源进行追踪和流行病学调查分析。
5.2 基本响应
(1)市或区县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对疫区实施封锁的建议,由本级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应急处理预备队对疫区实施封锁。疫区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或封锁疫区导致交通干线中断的,按规定报上一级政府批准。
(2)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需要,由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调集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3)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置;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按规定采集病料;市兽医实验诊断所进行诊断和疫情判定,需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的,由市兽医实验诊断所负责送检。
(4)应急处理预备队负责扑杀并销毁疫点内的染疫动物和易感染的动物及其产品;对病死的动物、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
(5)应急处理预备队负责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扑杀并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对其他易感染的动物实行圈养或者在指定地点放养,役用动物限制在疫区内使役;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并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必要时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扑杀;关闭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进出疫区和动物产品运出疫区;对动物圈舍、动物排泄物、垫料、污水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场地,进行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理。
(6)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受威胁区内的易感染动物进行监测;根据需要对易感染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7)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开展群防群控。
(8)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9)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10)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组织专家对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动物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在市应急办和市委宣传部的组织协调下,根据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11)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加强对出口货物的查验,会同有关部门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暂停使用位于疫区内的依法设立的出入境相关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
(12)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时,市政府可以采取措施限制相关动物及产品进出本市、停止相关动物及产品交易。
(13)发生涉外、涉港澳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市政府外办、市外宣办等相关部门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职责分工,派人参与现场指挥部工作,负责承办相关事项,并与国家相关部门协调联动。
(1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可能感染人类的,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卫生部门应当对高危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15)加强参与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确保人员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置人员还应采取特殊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5.3 分级响应
5.3.1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由区县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由区县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负责应急指挥工作,副总指挥应赶赴现场。必要时,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协助指挥。
5.3.2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由区县政府或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应急预案。由区县应急委主要负责同志负责应急指挥工作,区县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应赶赴现场。必要时,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协助指挥。
5.3.3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由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应急预案。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负责应急指挥工作,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协助总指挥工作。副总指挥(市农业局局长或主管副局长)赶赴现场,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由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
5.3.4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由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由市应急委主要领导负责指挥决策,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必要时赶赴现场指挥处置。由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
5.4 扩大应急
(1)如果依靠本市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需要国家或其他省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时,由市应急委及时将情况上报党中央、国务院。
(2)当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并根据《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时,本市各部门要全力配合,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5.5 未发生动物疫情地区的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传入。
(4)开展重大动物疫病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自我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和航空的检疫监督工作。
(6)服从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5.6 响应结束
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自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处置完毕起,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彻底消毒后,经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畜牧兽医总站和市兽医实验诊断所验收合格,终止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应急委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经批准后,由市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撤销疫区,并报农业部备案。
较大和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区县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区县应急委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经批准后,由区县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撤销疫区,并报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6 善后恢复
6.1 总结与调查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对应对工作进行总结,并于一周内将总结报告报市应急办。报告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和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和结论,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和经验等。
由相关部门适时组织疫情处置调查评估小组,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评估。较大以上突发动物疫情应对的评估报告应在处置结束20天内将评估报告报送市应急委,同时抄报上一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评估报告应包括:本次疫情防控工作和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社会经济损失评估、改进工作建议和措施。
市应急委及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根据上述报告,总结经验教训,建立事件案例库,并提出改进工作的要求和意见。
6.2 奖励
市、区县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6.3 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4 灾害补偿
按照《北京市强制扑杀动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补偿对象为因扑灭或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传播,使其饲养动物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
6.5 抚恤和补助
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6.6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封锁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养殖业生产。
6.7 社会救助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各级民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7 保障措施
动物疫情发生后,各级政府应积极组织协调兽医、卫生、财政、交通、公安、工商、城管、质量技术监督、园林绿化等部门,做好疫情处置的应急保障工作。
7.1 技术保障
7.1.1 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完善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指挥要求。主要包括有线通信系统、无线指挥调度系统、信息报送系统、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和分析决策支持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移动指挥系统等。
7.1.2 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区县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包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疫情预警数据库、应急预案库、应急决策咨询专家库、辅助决策知识库等,要做到及时维护更新,确保数据的质量,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及分析决策提供支持。
7.1.3 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在市应急办的指导和市信息办、市通信管理局的配合下,通过本市各电信运营公司、有线政务专网和无线政务专网等运行单位,建立覆盖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村)的四级网络传输体系,建立跨部门、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在通信干线中断或现有网络盲区时,利用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障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与现场指挥部之间的联系。
7.2 队伍保障
各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预备队由畜牧兽医、动物卫生监督、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公安、工商、武警、军队等部门的骨干人员组成,分设疫情处置、封锁治安、紧急免疫和卫生防疫分队,人员要相对固定。主要职责是根据各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按照划定的疫区和受威胁区的具体范围,对疫区实施封锁,对疫区内易感动物实施扑杀,对疫区实施严格消毒,并做好人员的防护等各项工作。
7.3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7.4 紧急医疗卫生救援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做好人间疫区(疫点)的确定与解除,应急物资、特殊药品、诊断试剂、防护用品储备,紧急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病原学检测与鉴定,消毒与净化工作。
7.5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和武警部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7.6 物资保障
应按照分级储备的原则,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应根据易感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对储备物资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1)重大动物疫病疫苗;(2)诊断试剂;(3)消毒药品,包括稳定性二氧化氯、过氧乙酸、氯制剂消毒药品、火碱、高锰酸钾等;(4)消毒设备,包括高压消毒机、便携消毒机具、消毒容器等;(5)防护用品,包括透气连体衣裤、乳胶手套、普通白大褂、帽子、口罩、防水鞋、安全风镜等;(6)运输工具:包括封闭运输车、卡车、现场诊断和消毒专用车等;(7)密封用具:高强度环保密封塑料袋、塑料布等;(8)通讯工具:包括车载电话、对讲机等;(9)其他用品:包括毛巾、手电筒、一次性2毫升注射器等。
7.7 经费保障
市和区县财政部门要在一般支出预算中增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项准备资金。遇有特别重大、重大的突发动物疫情,或部门安排的应急处置经费不能满足需要时,由市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动用应急储备资金。
每年用于免疫、紧急防疫物资储备、疫情监测等所需经费,各级财政要予以保障,具体经费补助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各级财政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7.8 科研与国际交流
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科学研究工作,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应对的整体水平。
8 培训、演练和宣传教育
8.1 培训
市和区县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面向本系统应急指挥和疫情处理预备队等应急处置人员,以突发动物疫情事件预防、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为重要内容,开展各类业务培训。
8.2 演练
市、区县两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每年要有计划地组织演练,确保疫情应急指挥人员和处理预备队的应急能力。
8.3 宣传教育
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会同市委宣传部,组织有关部门,并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的作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疫病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养殖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管理
9.2.1 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由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2.2 预案修订与备案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原则上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各区县及各有关部门制定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备案。
9.2.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的通知》(京农字〔200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