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安监发[2008]171号
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经认真研究,我局就生产安全事故罚款自由裁量的相关问题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指导意见(二)》,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九日
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二)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自由裁量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参照执行。
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36条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12条对事故发生单位罚款的细化标准
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3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按以下罚款标准进行处罚:
(一)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一般事故处100万元以上130万元以下罚款;较大事故处12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罚款;重大事故处140万元以上170万元以下罚款;特别重大事故处16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二)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一般事故处200万元以上240万元以下罚款;较大事故处220万元以上260万元以下罚款;重大事故处240万元以上280万元以下罚款;特别重大事故处26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
(三)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一般事故处300万元以上380万元以下罚款;较大事故处340万元以上420万元以下罚款;重大事故处380万元以上460万元以下罚款;特别重大事故处42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二、《安全生产法》第81条、《条例》第38条和《暂行规定》第18条的细化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在2万元至20万元的幅度内,可结合《条例》第38条和《暂行规定》第18条规定的罚款百分比进行处罚。罚款金额低于2万元的按2万元处罚;高于20万元的按20万元处罚。
三、《安全生产法》第80条的细化标准
对于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6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