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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6. [发文字号] 〔〕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7-01-03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指导意见(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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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安监发[2008]171号

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经认真研究,我局就生产安全事故罚款自由裁量的相关问题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指导意见(二)》,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九日

  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二)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自由裁量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参照执行。

  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36条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12条对事故发生单位罚款的细化标准

  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3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按以下罚款标准进行处罚:

  (一)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一般事故处100万元以上130万元以下罚款;较大事故处12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罚款;重大事故处140万元以上170万元以下罚款;特别重大事故处16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二)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一般事故处200万元以上240万元以下罚款;较大事故处220万元以上260万元以下罚款;重大事故处240万元以上280万元以下罚款;特别重大事故处26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

  (三)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一般事故处300万元以上380万元以下罚款;较大事故处340万元以上420万元以下罚款;重大事故处380万元以上460万元以下罚款;特别重大事故处42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二、《安全生产法》第81条、《条例》第38条和《暂行规定》第18条的细化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在2万元至20万元的幅度内,可结合《条例》第38条和《暂行规定》第18条规定的罚款百分比进行处罚。罚款金额低于2万元的按2万元处罚;高于20万元的按20万元处罚。

  三、《安全生产法》第80条的细化标准

  对于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6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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