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安监发〔2008〕170号
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局: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施行以来,由于其中关于适用一般程序实施罚款行政处罚的规定,与《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北京市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相关规定不同,部分区县对此理解不一致。为规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实施,现就罚款处罚程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1000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3万元的罚款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罚款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
二、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3万元的罚款,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
本局此前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