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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6. [发文字号] 〔〕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7-01-03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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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6日  

     

北京市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以及《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首都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京发〔2011〕20号)等文件要求,为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全力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是指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

第二章 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条 区县及以下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担任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

  (一)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积极推进安全发展战略,支持、监督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抓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每季度至少一次),主持召开或者委托分管负责人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规划的制定落实、安全投入、专项整治、隐患治理等重点工作。

  (三)建立健全和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进行安全生产综合考核。

  (四)依法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机构建设,配备与工作要求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需要,足额安排安全生产经费预算,不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执法装备建设、重大隐患治理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六)深入基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督促检查,指导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等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并承担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的领导责任。

  (一)协助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工作计划和重大措施,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受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委托,负责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领导工作,统筹安排部署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等安全生产重点工作。

  (三)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指导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下级政府认真落实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

  (四)组织完善本级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应急救援演练,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指挥体系。

  (五)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认真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制度,积极支持配合上级政府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六)受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委托,协调、支持、配合政府其他负责人做好其分管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 各级政府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抓好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定期研究部署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提请本级政府研究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二)督促指导分管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三)支持分管部门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帮助其改善安全生产工作条件。

  (四)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抓好分管行业领域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等重点工作,推动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的整改。

  (五)分管行业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督促分管部门积极支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行业领域,下同)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一)抓好本部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定期研究部署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提请本级政府研究涉及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支持、监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本部门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三)建立健全和督促落实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进行安全生产综合考核。

  (四)依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建设,明确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足额安排安全生产经费预算,加强本行业领域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并认真组织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第八条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并承担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的领导责任。

  (一)协助本部门主要负责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政策标准和重大措施,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定期分析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统筹组织本部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打非治违”、综合考核、重大隐患治理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等重点工作。

  (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指导有关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决策部署。

  (四)组织制定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应急救援演练,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指挥体系。

  (五)按有关规定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并认真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第九条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分管其他工作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抓好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组织开展分管范围的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抓好分管范围内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和“打非治违”等重点工作,推动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的整改。

  (三)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分管领域的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四)分管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并认真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第十条 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成员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经常性地研究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强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组织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检查指导,严格依法依规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明确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机构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职责,并报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监督落实与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加强学习培训。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采取集中学习、党校集中培训等形式,切实加强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督促其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自觉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领导干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安全教育,坚持一级抓一级,不断提高所属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 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工作部门的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建立和落实“一岗双责”制度的,要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第十三条 完善考核机制。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年1月底前要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提交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干部要将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情况作为年度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安全生产综合考核情况要作为政府绩效考核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先选优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干部不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和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认真造成不良影响的,监察部门要进行问责;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四不放过”原则,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于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履职不到位、因工作失职、渎职而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进行责任倒查,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市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市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近日,市政府印发实施了《北京市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规定》(京政发〔2013〕38号)(以下简称为《规定》),在全市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1、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含义是什么?

  市政府在全市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一岗”是指领导干部职务对应的岗位,“双责”是指领导干部既要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又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是指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认真履行本辖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切实做到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全体领导干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全力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2、市政府为什么要制定出台《规定》?

  一是实现首都安全发展的需要。随着本市经济社会建设快速发展,安全发展问题得到广泛关注。2011年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首都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京发〔2011〕20号)指出,各级党委、政府在谋划发展思路时,必须尊重发展规律,坚持速度、质量、效益与安全的有机统一;在制定发展目标时,要充分考虑安全生产因素,不以牺牲安全谋求发展;在推进发展进程中,要始终强调安全这一发展前提。通过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明确细化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具体职责,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齐抓共管、人人负责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实现首都安全发展。

  二是适应首都新形势的需要。现阶段本市正处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乡一体化建设高速发展的特殊时期,经济发展方式相对粗放,社会管理精细化程度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速度还不相适应,造成安全生产基础还很薄弱。本市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就是要进一步厘清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责任,细化安全生产职责,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现“标本兼治、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局面,促进各地区、各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指示要求的需要。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深化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改革,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国家领导人多次强调:安全生产要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因此,市政府印发实施本市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是贯彻落实国家领导人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健全首都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体系、强化政府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有效手段,对于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确保首都特大型城市的安全运行是十分必要的。

  3、制定出台《规定》的目的是什么?

  一是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细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工作具体内容,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形成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是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完善落实一岗双责的工作机制建设,强化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在各领域、各环节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最终促进本市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好转。

  三是实现安全生产标本兼治。强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各项社会管理工作中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加强安全生产源头治理,突出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有效落实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4、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和分管其它工作负责人,承担的安全生产职责有何区别?

  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领域,下同)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对分管行业领域、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并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的领导责任 ;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行业领域内、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5、《规定》在哪些方面有新突破?

  本市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有新突破。

  一是在安全生产标本兼治方面有新突破。目前,一些地区和领域由于低端产业、非法违法经营活动等导致事故隐患突出;一些危险程度高的生产经营领域,市场准入门槛低或许可审批不严,造成生产经营场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等,由此只靠安全执法检查不能解决本质问题。《规定》提出了“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同时,将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各领导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细化,要求抓好本行业领域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行政许可、标准化等工作,实现安全生产源头治理、标本兼治,从根本上提升安全生产本质水平。

  二是在安全生产齐抓共管方面有新突破。在本市以往的文件中没有对各地区、各行业领域的每个领导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作出具体规定,存在着安全生产职责不清,分工不明的情况。《规定》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其他工作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同时《规定》要求明确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职责,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也要参照本《规定》执行。因此,有利于形成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三是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方面有新突破。在以往的安全生产问责中,均是在事故发生之后对相关责任人员和领导干部追究责任。《规定》首次提出进行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即把问责程序启动在事故发生之前: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领导干部不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认真造成不良影响的,监察部门要进行行政问责;同时严格落实事后问责:对于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履职不到位、因工作失职、渎职而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进行责任倒查,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安全生产事前问责与事后问责的有机结合,是本《规定》在问责机制上的一大创新。

  四是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方面有新突破。《规定》明确了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监督落实的保证措施,即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加强监督检查,完善考核机制,严格安全生产问责,由此保证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形成长效机制。

  五是在安全生产考核机制方面有新突破。《规定》要求将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情况纳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领导干部要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安全生产综合考核情况作为政府绩效考核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先选优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将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融入领导干部述职、考核、评先选优和干部选拔任用的过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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