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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2. [发文机构]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6. [发文字号] 〔〕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7-01-03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关于建立本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制度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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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机制,规范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有效地指导、协调、监督有关政府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制度的重要性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是指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对本行政区域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进行综合性监督管理。近年来,各区县积极探索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体制机制建设,采取了一些切实可行的方法,使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但由于监管范围广泛、监管对象众多,有关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差异较大的实际情况,综合监管工作存在着职责定位不够准确,工作思路不够清晰、监管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使综合监管权责不对称,履职标准不确定。因此,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理顺工作关系,明确工作内容,规范工作程序,使综合监管做到不越位、不错位和不缺位,努力实现“协调有权威、指导有方向、检查有效果、监管有力度”的综合监管工作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把握职责定位,理顺监管关系

  (一)准确把握职责定位。

  一是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是法律法规赋予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九条规定: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二是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是北京市政府赋予市安全监管局的行政职能。《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规定,市安全监管局“承担本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理顺安全生产监管关系

  一是处理好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管理)的关系。行业主管部门是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管理)主体,市安全监管局要注重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并在此基础上实施对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指导和支持配合,不代替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管理)的日常具体工作。

  二是处理好综合监管与区县政府属地监管的关系。要充分依靠区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作用,市安全监管局重在协调、指导和督促区县政府落实安全生产的属地监管责任。

  三是处理好综合监管与企业主体责任的关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市安全监管局重在依法执法,督促企业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三、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沟通机制

  (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例会制度

  1.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召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会议,成员单位的负责人或联络员参加会议。

  2.会议内容主要是通报安全生产情况,研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长期计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年度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总结、拟出台的重大政策和管理措施等;部署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等。

  3.会议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筹备,确定会议内容及参加的部门和人员,组织会务工作,编撰会议纪要。并将会议纪要上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市政府。

  4.各参会单位按照会议要求,研究落实会议精神的措施,及时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反馈会议落实情况。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各单位会议落实情况,并及时上报。

  (二)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是组织相关政府部门协调解决有关安全生产具体问题,推进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1.联席会议主要根据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及时组织召开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的专题会议。

  2.会议主要内容是沟通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主要原因,议定相关对策措施等。

  3.会议由市安全监管局组织实施,并编撰会议纪要。必要时将会议纪要上报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和政府。

  4.按照会议议定的事项,相关部门及时反馈会议落实情况,沟通工作信息。

  (三)约谈制度

  市安全监管局对短期内连续发生两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或存在重大隐患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1. 市安全监管局应以书面方式将约谈时间、地点及约谈内容通知约谈对象,约谈对象应提交书面约谈材料。

  2. 约谈主要程序是听取约谈对象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存在突出问题、约谈事件的原因及采取相关措施的汇报;市安全监管局提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约谈要形成记录,并进行存档。

  3.约谈对象应及时向市安全监管局书面反馈约谈意见落实情况。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政府和部门将给予通报批评,并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

  四、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通报机制

  (四)函告制度

  市安全监管局针对地区或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生产安全事故与前一年同期比较增幅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数量接近或超过控制考核指标、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突出问题等情况,向区县政府或市有关部门印发建议函,实行函告制度。

  1.函告的主要内容是指出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原因,提出下一步工作意见等。

  2.接函后,区县政府或市有关部门应及时与市安全监管局沟通情况,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及时督促落实,并以书面形式反馈工作情况。

  (五)情况通报制度

  1.市有关部门每年7月10日、1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应将半年和全年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下半年和下年度主要工作思路抄送市安全监管局。

  2.市有关部门下发的涉及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大型会议材料、典型经验、安全简报等及时抄送市安全监管局。

  3.市安全监管局对涉及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大型会议材料、典型经验等及时抄送市有关部门;对发生的典型事故、社会影响较大事故应及时印发事故通报。

  4.市安全监管局每半年向同级有关部门通报一次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安全生产工作安排等;及时整理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典型经验,并在市安全生产信息网和安全生产简报上进行宣传报道,视情况及时呈报同级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

  5.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 发布安全生产政策,推广安全生产先进做法,通报重大、典型事故,对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单位进行曝光。

  (六)特定时期发文制度

  在“两节”、“两会”、汛期、“十一”黄金周、入冬及其它重大活动等特定时期之前,市安全监管局要结合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要求,根据本地区实际,对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七)联合发文制度

  市安全监管局与市有关部门联合发文,部署行业(领域)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部署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整治、督查等专项工作;总结或通报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印发的文件;印发与有关部门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等。

  1.联合发文对象为区县政府有关部门。

  2.联合发文的主签、会签形式可依据任务主责、意向首先提出、上级既定等确定。

  五、坚持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制度

  (八)督查制度

  市安全监管局针对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重要节日或重大活动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多发或安全生产隐患严重的情况及其它工作情况等组织进行安全生产督查。

  1.督查对象为区县政府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

  2.督查主要程序为听取区县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汇报,检查工作文件材料情况,抽查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上级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及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

  3.督查工作结束后,由牵头单位视情况采取当场或书面方式向被督查单位反馈督查意见。督查相关材料要进行存档。

  (九)抽查制度

  市安全监管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每年分别对重点行业(领域)进行安全生产抽查。抽查前要制定方案,确定具体内容和要求。抽查结束后,将抽查意见形成书面材料向区县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反馈。

  六、加强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与预测工作

  (十)形势分析与预测制度

  1.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由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将上季度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综合分析报告报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由市安全监管局对上季度全市举报投诉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并作形势预测。年末对年度工作举报投诉工作进行总结,部署下一阶段举报投诉工作。

  3.安全生产综合分析主要内容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工作开展情况及专项整治、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工作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安全生产工作形势分析、工作对策、措施和建议等。

  4.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汇总分析有关成员单位季度安全生产综合分析报告及形势预测的基础上,召开由安全生产专家、重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及重点区县安全监管局参加的安全生产形势分析预测研讨会,共同研究确定季度分析预测工作报告。形势分析预测报告应上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市政府,并抄送各区县、各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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