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 总则
1.1 门头沟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要求
1.2 全区突发公共事件的现状、特点及发展趋势
1.3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4 目的和依据
1.5 适用范围
1.6 事件等级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2 组织体系框架
3 预测预警
3.1 预警
3.2 预警级别及发布
3.3 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基本响应程序
4.3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保险
5.4 调查和总结
6 信息管理
6.1 信息监测与报告
6.2 信息共享和处理
6.3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7 保障措施
7.1 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7.2 通信保障
7.3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7.4 应急队伍保障
7.5 交通运输保障
7.6 医疗卫生保障
7.7 治安保障
7.8 物资保障
7.9 资金保障
7.10 人员防护保障
7.11 技术开发与储备
7.12 法制保障
8 宣传教育、培训和演习
8.1 宣传教育
8.2 培训
8.3 演习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缩写语的说明
9.2 预案管理
9.3 监督检查与奖惩
9.4 制定与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门头沟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要求
1.1.1 门头沟区地处北京市西郊,北与河北省怀来县、本市昌平区为邻,西与河北省涿鹿、涞水两县交界,南与本市房山、丰台两区相连,东与本市海淀、石景山两区接壤,规划的门城新城距离市中心25公里。北京境内第一大河永定河流经全境,108、109国道横贯全区东西。全区面积1455平方公里,其中,山区面积占总面积的98.5%,是首都西部发展带的重要组成部分。
1.1.2 门头沟区存在诸多产生突发公共事件的社会因素和自然因素。在社会因素上,门头沟区城乡发展不平衡,门城新城地区人口密集,人口达17万人,占全区24万总人口的70.8%,经济、社会活动集中;农村地区经济相对落后;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多,管理难度较大。在自然因素上,全区山林面积大,百花山、灵山等北京市自然保护区,存在一定的森林火险隐患;全区夏季多暴雨,防汛任务重;此外,大风和沙尘、冰雪等气象灾害也时有发生。
1.1.3 门头沟区正处于“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和北京城市空间布局调整的重要发展机遇期。制定《总体应急预案》,积极防范和及时处置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增强党委和政府的应急反应能力,对于大力实施“生态立区、科教兴区、依法治区”战略,全面落实“一城带四区”的发展思路,加快现代化生态山区建设步伐,努力实现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安全与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1.2 全区突发公共事件的现状、特点及发展趋势
1.2.1 门头沟区是一个突发公共事件较多的地区,主要突发公共事件可划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4大类13分类34种(见下表)。
门头沟区主要突发公共事件
1.2.2 门头沟区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门头沟区虽是北京的远郊区,但距市区较近,交通比较方便。门城新城地区人口稠密、建筑密集、经济要素高度积聚,形成了以非自然因素为主,灾害种类多、损失重、影响大、连发性强、处置难度大等灾害的显著特点。
危害程度严重。由于突发公共事件的连发性强,损失的放大效应显著,往往会对社会秩序、社会功能、环境与资源等造成严重的破坏,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转造成强烈的冲击。
处置难度大。本区有中央驻区机关、驻区部队,由于组织体系上的不同,使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难度增大。
1.2.3 随着门头沟区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道路交通事故、水、电、暖、燃气事故,城市高楼、新材料、新技术和新设施带来的环境污染、群体性事件,大量人员流动带来的疫情频率加快等将成为新的致灾源之一。
1.2.4 门头沟区属于矿区,煤矿、非煤矿山企业较多,由于长期过量的矿业开采,形成大面积采空塌陷,极易形成地质灾害和重大安全事故。
1.2.5 永定河是流经我区全境的一条大河,历史上曾严重威胁着北京市的安全。目前,随着对永定河流域的治理,该河流发生灾害的可能性虽已相对减小,但夏季官厅山峡易发生暴雨、强暴雨、冰雹、大风等气象灾害,易引发洪水、泥石流等灾害。
1.2.6 随着小流域治理、京津风沙源治理,我区林木覆盖面不断扩大,林中易燃物逐年增多。特别是冬春两季干旱多风,森林火险等级提高,易引发火灾事故。
1.2.7 我区公路四通八达,两条国道穿境而过,有县级以上道路30条,总长416.56公里。其中,98.5%为山区道路,道路单侧达到50米以上的深涧的道路有82条,弯急、坡陡,大部分山区路段存在着安全隐患,极易引发公路交通安全事故。
1.3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3.1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高执政能力,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全区公共安全,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建设现代化生态山区的目标出发,建立“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实现由单一灾种管理向综合多灾种管理的转变、由过去重视灾后处置向事前预防、事中处置和善后处理全过程转变,全面履行党委和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职责。
1.3.2 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党委和政府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依靠群众,积极预防和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对人民群众的危害,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职责。
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把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之中,加强基础工作,完善网络建设,增强预警分析,做好预案演练,提高防范意识,将预防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起来,有效控制危机,力争实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坚持资源整合的原则。按照资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实现组织、资源、信息的有机整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进一步理顺体制,完善机制,努力实现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
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专业处置。在区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区政府统一指挥协调中央、市驻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立区、镇(办事处、企业事业单位)两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形成两级管理,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级提升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体系。
坚持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把社会、群众的参与同政府管理有效地结合起来,形成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队伍相结合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体制,实现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的社会化。
1.4 目的和依据
1.4.1 目的
针对门头沟区突发公共事件的现状和特点,通过编制预案,要达到以下目的:
整合现有突发公共事件组织管理机构和信息等资源,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指挥、处置体制和机制;
通过规范突发公共事件的等级分类,确定不同等级突发公共事件的启动程序,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组织的职责和权利;
通过整合现有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处置资源,建立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优势互补、常备不懈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保障体系;
通过整合现有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资源,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形成机制优化、反应灵敏的信息支撑系统;
通过总体预案的实施,切实加强基础工作,理顺管理体制和机制,实现防范系统化、决策科学化、指挥智能化、保障统筹化,从而进一步提高门头沟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1.4.2 依据
以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为依据,严格实行依法行政,依法实施。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门头沟区应由门头沟区政府或职能部门处置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
1.6 事件等级
为了有效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Ⅰ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北京市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度首都各方面资源和力量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Ⅱ级):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多个部门、区县和相关单位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紧急事件。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Ⅲ级):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个别部门、区县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IV级):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只需要调度个别部门或区县的力量和资源就能够处置的事件。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 门头沟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统一领导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2.1.2 区应急委主任由门头沟区区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区委、区政府分管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区领导(见分工图),区委宣传部部长,区武装部政委,区委、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委办局、镇、办事处为组成成员。
建立区应急委的协调机制,负责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统筹协调工作。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总协调人,区委宣传部主管副部长、区委、区政府办公室主管副主任协助总协调人开展工作。
区应急委的职责是:
研究制定全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审定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组织指挥应对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中协调与驻区中央、市属单位、驻区部队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关系;
领导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开展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
分析总结全区年度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
2.1.3 当事件超出门头沟区控制范围时,依程序请示市委、市政府成立相应临时机构,由市委、市政府统一指挥协调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2.1.4 门头沟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办)是区应急委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区政府办公室,同时挂区应急指挥中心牌子。区应急办根据市应急委的决定,负责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区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区应急指挥中心备有指挥场所和相应的设备设施,作为突发事件发生时区应急委的指挥平台。
区应急办的主要职责是:
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协助配合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负责收集、分析本区内外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和信息,及时向市应急办和区应急委报告,提出预警建议,按照有关要求,发布有关预警信息。
组织修订本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指导审查各委办局、各镇、街道办事处和重点企事业单位的专项应急预案、应急保障预案,并督促检查预案的演习工作;
负责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通信系统,维护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平台;
组织协调有关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承担区应急委的日常工作。
2.1.5 区应急委设13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分别是:区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区人防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区反恐和刑事案件应急指挥部、区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区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区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区抗震应急指挥部、区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区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
除以上13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外,如发生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由分管区领导和相关主责单位负责人成立临时应急指挥部。
2.1.6 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专项指挥部)、临时应急指挥部和各镇、办事处、各相关委办局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密切配合,具体负责突发公共事件预防、指挥和处置等工作。
2.1.7 区人防办职能逐步向民防转变,并在区应急委领导下,协助区应急办开展有关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
区人防办指挥部是区应急委备份指挥平台。
2.2 组织体系框架
2.2.1 各专项指挥部、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资源共享、条块结合”的原则,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2.2.2组织体系框架图(见框架图)
2.2.3 应急联动机制
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在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一般或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时,区应急委负责与驻区国家机关、驻区部队的沟通与协调。驻区国家机关和驻区部队在门头沟区统一指挥协调下,共同处置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
2.2.4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分工
各类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为主责部门;专项预案规定的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部门为协作部门;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民政局、区药品监督局、区信息办等单位和保险机构是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保障部门。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主责部门和预测部门分工见分工表。
3 预测预警
3.1 预警
3.1.1 区应急办负责全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监督和管理工作。各专项指挥部和各镇、办事处、各委办局应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并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发展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及时向区应急办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
3.1.2 各专项指挥部和各镇、办事处、各委办局,在确认可能引发某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后,应根据各自制定的分预案、专项预案和保障预案及时开展部署,迅速通知各相关单位和部门采取行动,防止事件的发生和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3.1.3 在市报警服务中心的统一安排下,建立区报警服务中心,按市统一要求逐步整合全区各类紧急报警服务号码,承担起全区范围内涉及刑事和治安案件、交通和火灾事故,以及其他重大、紧急案(事)件的报警受理和先期处置工作。对于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将情况立即上报区应急办,并及时通报给各相关单位。
3.1.4 预测将有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区应急办应密切关注事态的发展趋势,根据事件的发展状况和严重程度,及时将信息上报市应急办并通报给各相关部门。
3.2 预警级别及发布
3.2.1 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即将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来加以表示。
蓝色等级(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Ⅳ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Ⅱ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等级(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3.2.2 区专项指挥部和各镇、办事处、各相关委办局在制定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分预案或专项预案过程中,应依照以上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在各自制定的预案中,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具体加以细化。
3.2.3 预警级别首先由各专项指挥部、事发地镇、办事处、相关委办局,依照各自制定的分预案、专项预案中所确定的预警等级提出预警建议,并报区应急办批准。
3.2.4 一般或较重级别的预警,由区应急办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发布或宣布取消。严重或特别严重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需报请相关市领导批准,由市应急办负责发布或宣布取消。
3.2.5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6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应急办、各专项指挥部、事发地镇、办事处、各相关委办局应立即做出响应,进入相应的应急工作状态。同时各部门应依据已发布的预警级别,适时启动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履行各自所应承担的职责。
3.2.7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应急办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依据事态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3.2.8 区应急办有权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变化情况,变更各专项指挥部或事发地镇、办事处、各相关委办局所提出的预警建议,适时提高或降低预警级别,并对应急工作状态做出适当调整。
3.3 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3.3.1 按照北京市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指数和等级标准,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体系建设。由区信息办牵头,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技术监测手段,特别加强交通、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气象、市政、环保、地震、森林火灾等专业部门的数字化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强化专业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建设。
3.3.2 由区应急办会同区信息办建立门头沟区应急指挥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积极参与北京市应急指挥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逐步实现跨地区、跨部门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实施有效管理和使用。
3.3.3 各专项指挥部和各镇、办事处、各相关委办局提高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能力,及时预测不同等级突发公共事件出现的可能性,提出预防或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做到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及时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预案启动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Ⅰ级):由区应急办报请区主要领导,并及时上报市应急办和市相关单位,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区委书记、区长和分管区领导应迅速赶赴现场,成立由专项指挥部和事发地镇、办事处、相关委办局组成的现场指挥部,指导、协调、督促本区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在市应急委统一部署下参与由市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委办局组成的现场指挥部,由市领导任总指挥,区长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Ⅱ级):由区应急办报请区主要领导,并及时上报市应急办和市相关单位,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区委书记、区长和分管区领导应迅速赶赴现场,成立由专项指挥部和事发地镇、办事处、相关委办局组成的现场指挥部,指导、协调、督促本区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在市应急办统一部署下参与由市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委办局组成的现场指挥部,由市领导任总指挥,区长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Ⅲ级):由区应急办报请区主要领导,并及时上报市应急办和市相关单位,经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区委书记、区长、分管区领导应迅速赶赴现场,成立由专项指挥部和事发地镇、办事处、相关委办局组成的现场指挥部,负责事件的全权指挥。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IV级):由区应急办报请区主要领导,并及时上报市应急办和市相关单位,经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分管区领导应迅速赶赴现场,成立由专项指挥部和事发地镇、办事处、相关委办局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分管区领导任现场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全权指挥。
4.2 基本响应程序
4.2.1 基本应急
(1)当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即将或已经发生时,事发地镇、办事处、相关委办局、企事业单位、知情者应立即将事故发生地点、时间、事故的基本情况等有关信息立即上报区应急办(联系电话:69833788,69834676),由区应急办负责向有关领导、单位进行通报。
区政府和事发地镇、办事处及各相关委办局应立即做出响应,按照“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成立由各部门领导同志参加的现场指挥部,确定联系人和通信方式,指挥协调公安、交通、消防和医疗急救等部门应急队伍先期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
(2)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疏散、群众安置等各项工作,尽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区应急办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事件处置方案。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发生情况设立现场各工作小组,并明确各工作小组负责人(具体工作组及负责人的设立,由各专项预案明确和细化)。
现场处理组:负责传达贯彻领导指示,报告事故处理情况,协调有关单位开展救援工作。
专业抢救组:负责对事故进行现场救治和前期处置。
警戒维护组:负责设置警戒区域,维护现场秩序,疏通道路,组织危险区人员撤离,劝说围观群众离开事故现场。
医疗救护组:负责开设现场救护所,负责受伤、中毒人员的救护,保证救治药品和救护器材的供应。并通过120专线进行抢救。
交通运输组:负责运送现场急需物资、装备、药品等,疏散现场人员。
后勤保障组:负责指挥人员和抢救人员的现场食宿安排,保障抢险救援物资的供应,协助处理伤员的救护工作。
善后处理组:负责对死难、受伤人员家属的安抚、慰问工作,做好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妥善处理好善后事宜,消除各种不安全、不稳定因素。
机动预备组:由现场指挥领导临时确定、调动、使用。
(3)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各相关委办局,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专项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应立即请求市应急办协助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同时应及时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
(5)与突发公共事件有关的各单位和部门,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委办局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资料,尽全力为实施应急处置、开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6)发生涉外突发公共事件时,立即向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区政府外事办等相关部门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职责分工,派人参与现场指挥部工作,并负责承办相关事项。
4.2.2 扩大应急
如果突发公共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由区应急办报请区主要领导批准,向市应急办报告,由市应急办统一领导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区应急办在市应急办统一部署下开展工作。
4.2.3 社会动员
(1) 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动员是指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时,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政治、经济、科技、教育等方面统一组织的动员准备、实施和恢复活动。
(2)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险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确定社会动员的等级。在启动应急处置预案时,发布社会动员令,向社会公众发布灾害信息,实施现场动员,提供有关保障,组织人员疏散、隐蔽和隔离等。
(3)全区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区政府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区应急办负责全区社会动员工作,会同区委宣传部搞好宣传教育,制定社会动员方案,协调各相关委办局开展工作。局部小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区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报市政府备案。
4.3 应急结束
4.3.1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4.3.2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承担事件处置工作的区各专项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和相关委办局,需将应急处置工作的总结报告上报区应急办,由区应急办报请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做出同意应急结束的决定。
4.3.3 一般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区应急办宣布应急结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发布启动预案的市各专项指挥部或市应急办审核,报市应急委领导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4.3.4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必要时还应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和新闻媒体同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消息。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 善后处置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区委、区政府相关部门实施。
5.1.2 区政府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突发事件损害核定工作,及时收集、清理和处理污染物,对事件情况、人员补偿、征用物资补偿、重建能力、可利用资源等做出评估,制定补偿标准和事后恢复计划,并迅速实施。
5.2 社会救助
5.2.1 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预警或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后,区应急办应立即指挥相关部门,迅速引导群众转移,安置到指定场所,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5.2.2 区民政局应组织力量,对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并逐户核实等级,登记造册,并组织实施救助工作。
5.2.3 区民政局应立即开通24小时捐赠热线,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接受捐赠款物坚持“专款专用、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安排使用。同时,区民政局要进一步推动接受捐赠工作的制度化和经常化,为灾后社会救助工作的开展提供更加充实的物资和资金保障。
5.2.4 区红十字会等社会公益性组织应在各自工作条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加强与市红十字会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各界捐赠的救助款物。
5.3 保险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立即赶赴现场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5.4 调查和总结
5.4.1 现场指挥部适时成立事件原因调查小组,组织调查和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及时上报区应急办。事件发生地的镇、办事处、企事业单位在迅速组织抢险救护工作的同时,要对事故现场实行严格的保护,防止与重大事故有关的残骸、物品、文件等被随意挪动或丢失,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的痕迹和物证。处置结束一周内,现场指挥部应将总结报告报市、区应急办备案。
5.4.2 区应急办根据以上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要求和建议。
6 信息管理
6.1 信息监测与报告
6.1.1 建立信息检测制度,规范信息的获取、报送、分析、发布格式和程序。各专项指挥部、各镇、办事处和各委办局要及时上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区应急办必须立即报送市应急办。
6.1.2 各相关机构和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及时收集、分析、汇总本地区、本部门或本系统各类影响公共安全的信息,并负责收集、整理和研究发生在周边地区及国内可能对本区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预测可能发生的情况,及时上报区应急办,并及时通报给各镇、办事处和各相关委办局。
6.1.3 各部门上报涉及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危害程度、事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等,并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6.1.4 由区应急办负责组织全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处理。
6.1.5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地区、各部门要立即上报,详细信息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1小时上报。区应急办对于接报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在报请区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及时向市应急办报告。
6.1.6 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负责收集数据的部门应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做好信息的保密工作。
6.1.7 对于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以及可能导致其发生的各种隐患,全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向区政府、各专项指挥部和相关委办局报告,并有权对相关部门的工作过失和不当处置行为进行举报。
6.2 信息共享和处理
6.2.1 由区信息办配合区应急办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由各专项指挥部、各镇、办事处和各相关委办局,提供必要的基础数据。
6.2.2 突发公共事件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如包括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区应急办应及时向市应急办、市政府外办、市外宣办等部门报告,启动相关处置预案。
6.3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6.3.1 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北京市的相关规定,在市委宣传部的领导下,由区应急办会同区委宣传部对发布和报道工作进行管理与协调。
6.3.2 发生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区应急办在上报市应急办的同时,应向市委宣传部通报相关情况,由市应急委统一处置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6.3.3 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后,在区委宣传部的组织、协调下,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主责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新闻报道工作,并负责起草新闻发布稿和突发公共事件情况公告,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报道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6.3.4 对于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由市应急办会同市委宣传部、市外宣办、市政府外办等单位共同组织。区各新闻媒体要严格遵守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的有关规定。
7 保障措施
7.1 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7.1.1 区应急办建立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要求。主要包含:有线通信调度系统、无线指挥通信系统、图像监控系统、计算机网络应用系统、综合保障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快速评估系统、信息报送系统、基于地理信息系统的分析决策支持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移动指挥系统等。
7.1.3 区信息办负责组织,各专项指挥部、相关委办局配合建设统一标准、全区共享的基础电子地图。各专项指挥部、相关委办局建立支持应急指挥决策的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并动态更新。
7.1.3 各专项指挥部、相关委办局逐步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建立各类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监控数据库,建立联通全市的统一规范的专业数据库、基于空间位置的应急预案库、应急决策咨询专家库、辅助决策知识库以及危机管理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做到及时维护更新,确保数据的质量,实现对突发公共危机事件应急指挥的可视化定位与分析决策支持。
7.2 通信保障
7.2.1 区信息办牵头,各相关单位参与,整合完善应急指挥通信网络系统。以市、区有线政务专网和无线政务专网为核心,整合社保社区网等其他社会公共网络资源,形成覆盖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的四级网络传输体系,建立跨部门、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
7.2.2 由区应急办牵头,区信息办、区电信局配合成立联合指挥协调机构,组建区信息通信应急保障队伍,实施应急通信的组织指挥,负责公用网络、设备的抢修维护、故障恢复和路由调度管理,保障事件现场与市区应急办及相关专项指挥部之间的联系,完成各项应急通信保障任务。
7.2.3 区信息办配合区公安分局,以区公安分局已经建成的图像监控系统为骨干,整合其他图像监控资源,建立图像监控网络。
7.3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7.3.1 各专项指挥部根据自身应急救援业务需求,采取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保障各种相关灾害事件的抢险和救援。
7.3.2 大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由区应急办与相关企业签订应急保障服务协议,采取政府资助、合同、委托等方式,每年由市、区政府提供一定的设备维护、保养补助费用,紧急情况下区应急办可代表区委、区政府直接调用。
7.3.3 按照统一格式标准建立救援和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并及时维护更新,保障应急指挥调度的准确和高效。
7.4 应急队伍保障
7.4.1 专业应急队伍组建
公安、消防、交管、医疗急救、市政等队伍是基本的抢险救援队伍,驻区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是抢险救援的后备力量。
矿山、森林消防、地震、防汛、人防、建筑工程等专业救灾队伍,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行动的骨干力量。各专业部门要落实先期处置队伍和增援队伍的组织保障方案。
我区现有专业救援力量:
1、 门头沟区消防中队(永定镇体北路),负责全区重大消防安全事故救援工作。该中队有武警55名,分为8个班,配有指挥车、消防车以及专业防火服装及设备。
2、 京煤集团昊华公司矿山救护队(中门寺大街11号),负责全区矿山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该救护队拥有82人,分为3个小队,配有氧气呼吸器、苏生器、救援车、千斤顶等救援器材。
3、区林业局森林公安处下设西峰寺、百花山和色树坟三支专业森林扑火队伍,负责全区森林火灾救援工作。三队现有90名扑火队员,配有防火服、风力灭火机、灭火弹等专业救援器材。
4、斋堂镇煤炭综合执法队(西斋堂村)负责私挖乱采突发事件重大事故救援工作。执法队有44名队员,配有救援车、铲车、发电机、风筒等救援器材。
5、九龙山扑火队,门头沟区第二支专业扑火队。现有13人,配有风力灭火机、水枪、灭火弹、二号工具(胶皮打)、防火服等救援器材。
区武警中队承担重大事故抢险、救援突击的任务。
区武装部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承担突发公共事件救援工作。
7.4.2 社区和志愿者应急队伍
健全社会动员机制,充分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城市社区、公益团体等社会力量作用,组建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队伍,以在第一时间减少突发公共事件的损失。
在志愿者队伍的组织、技术装备、培训、应急预案演练、救援行动人身保险等方面,由区政府和相关委办局给予支持和帮助。
7.4.3 应急队伍调动
一般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由各专项指挥部和相关委办局按照预案调动所属应急队伍进行处置。
重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按照专业队伍为主体、群体性队伍为辅助的原则,由市、区应急办统一协调组织应急处置队伍。
7.4.4 应急队伍演练
各类应急处置队伍要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和生产,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并依据专项应急预案进行短期脱产训练。
区应急办定期组织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演练,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实现对突发公共事件管理的规范化和程序化。
7.5 交通运输保障
7.5.1 由区交通局牵头,区公安分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建立健全公共交通线路规划和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的交通管制等保障制度。建立与交通运营部门的沟通和联动机制。
7.5.2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要根据需要和可能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区交通局、区公路分局、区建委和区市政管委组织专业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桥梁、交通干线、铁路及有关设施,保障交通路线的畅通。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的交通设施装备。
7.6 医疗卫生保障
7.6.1 根据“分级救治”的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治疗几个阶段组织实施救护。北京急救中心(120)门头沟分中心和北京市红十字会紧急救援中心(999)门头沟分中心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动植物检疫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准备,并严密组织实施。
7.6.2 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事件后,区卫生局快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进行救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区传染病的爆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食品、饮用水源、危险化学品、放射源的安全情况。区商务局、区药监分局负责迅速组织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7.6.3 在区急救分中心基础上,建设镇、办事处、社区急救点,共同构建院前急救体系。
7.6.4 区卫生局负责加强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建设。准确掌握本区急救资源状况(院前急救、综合医院急诊科、急救队伍等),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长等,全面提高城乡公共卫生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
7.7 治安保障
7.7.1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区政府和区公安分局负责治安保障,立即在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7.7.2 区公安分局负责,经武警北京总队批准后,驻区武警中队予以协助和配合,承担对重要场所、目标和救灾设施的警卫;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镇、办事处、村委会和社区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全力维护突发公共事件地区的社会稳定。
7.7.3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如现场有起火、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品、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发生,现场先期处置人员要立即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实施灭火、排爆、断电、断水、断气等措施,清除现场危险品,避免次生危害的出现。
7.8 物资保障
7.8.1 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各专项指挥部、各镇、办事处和各相关委办局要根据不同危机事件和灾害种类,确定有关救灾物资生产、储存、调拨体系和方案。
7.8.2 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失和失效,对各类物资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建立与其他区县的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备本地区物资短缺时,可迅速调入。
7.8.3 应急救援物资的调用由区应急办统一组织协调,由区商务局、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区药监分局负责药品的储存和供应。
7.8.4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区商务局、区农委、区工商分局、区质监局、区药品监督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掌握本区生活必需品市场的总需求及储备库存、经营库存、生产能力和销售、价格的变化情况,负责应急机制启动后的市场监测和市场异常情况下的应急方案实施,调动生活必需品大型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现有库存投放市场,组织生产基地和社会商业库存充实零售市场。
区应急办负责本区物资保障应急方案的实施,落实应急货源渠道和供应网络。物资运输由区交通局负责保障。
7.9 资金保障
7.9.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条款,每年按照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政府预备费,主要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区政府财政部门要在一般支出预算中增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项准备资金,并根据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需求,逐步提高资金提取比例。
7.9.2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部门预算结构,削减部门支出预算,集中财力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经区应急委批准后启动公共财产应急储备资金。
7.9.3 按照“急事急办”原则,简化工作环节,凡区政府批准的拨款事宜,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7.9.4 鼓励自然灾害多发地区的公民、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购买财产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从事高风险活动的企业应当购买财产保险,并为其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提供资金援助。
7.9.5 区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应急专项准备资金和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管理,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重大资金动用由区应急委审批。
7.9.6 区政府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7.10 人员防护保障
7.10.1 各有关部门应认真分析事件处置过程中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和救援程序,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设备。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确保人员安全。
7.10.2 区政府应依据门城新城总体规划,预先考虑在群众生活、工作地点周围,规划、建设和维护城市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群众提供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为泥石流多发地区群众设立应急避难场所,有计划撤并险村险户到安全地带。
7.10.3 各镇、办事处以及区市政管委、区建委、区农委、区教委、区地震办、区人防办、区民政局、区规划分局、区体育局要本着就近、快速、安全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考虑用地规模、人口密度、场地安全性条件、疏散道路通畅情况等因素规划建设系列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避难场所内设置应急指挥部、应急棚宿区、应急供水、应急照明用电、通讯、物资供应、广播、卫生防疫和应急厕所等必需的预留位置和基本保障设施,并按照北京市地方标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志》(DB11/224-2004)的规定设置标志牌。
7.10.4 门城新城地区应急避难场所设定为滨河世纪广场、永定体育场和葡山公园。各镇、办事处也应本着就近、快速、安全的原则,在村、社区设置安全紧急避难场所,并由当地政府告知广大群众,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7.11 技术开发与储备
7.11.1 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管理基础工作
区应急办、各专项指挥部和相关委办局结合日常工作,开展预警、分析、评估模型研究,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决策水平。
7.11.2 加强应急技术装备配备
区应急办、各专项指挥部要针对本区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制订技术装备配备计划,借鉴其他区县的先进经验,重点加强智能化的应急指挥通信技术装备、辅助决策技术装备、特种救援技术装备的配备工作,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开展适应本区实际的救援技术和装备研制工作。
7.12 法制保障
7.12.1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北京市的有关规章、条例及《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的规定处置突发公共事件。
7.12.2 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延续期间以及善后阶段,严格执行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紧急决定和命令及有关重大问题处置的法律意见。
8 宣传教育、培训和演习
8.1 宣传教育
8.1.1 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教育
区应急办组织协调,各专项指挥部、各镇、办事处和各相关委办局制定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教育规划,编制公众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专业技术教材和社区应急手册。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委会和村委会负责组织本单位、本地区的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尤其要加强预防森林火灾、泥石流、地质灾害、交通事故等本区易发事故的应急基本知识的教育。区教委组织全区各中小学实施在校学生相关应急知识的教育。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开展应急教育,增强公民防范意识,学习掌握应急基本知识和技能。
8.1.2 开设门头沟区综合减灾信息网站
在“门头沟信息网”上,开设门头沟区综合减灾信息网站,及时发布北京市和门头沟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由区应急办牵头,各专项指挥部和相关委办局参与,区信息办负责开发,宣传党和国家公共安全管理与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发布权威预警信息,报道本区公共安全工作动态;提供其他相关信息等内容。开展面向农村和社区的远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教育信息服务。
8.2 培训
8.2.1 公职人员的培训
区应急办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委办局开展面向公职人员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相关知识培训。将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作为重要内容,以增加公职人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知识和能力。
8.2.2 群众的培训
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结合自身业务领域,利用现有设施作为培训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基地,有组织、有计划地为群众提供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各镇、办事处、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根据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相关委办局提供业务指导和帮助下,加强自救、互救和逃生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8.3 演习
8.3.1 区应急办牵头,区各专项指挥部、各相关委办局根据预案,定期组织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应急演习,演习中要特别注重现场处置中的跨部门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各种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
8.3.2 区应急办、各专项指挥部负责组织本区域单位和群众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分项演练,指导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组织辖区群众,从实战出发,依照各类预案进行演习,切实提高群众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心理准备。
8.3.3 应急演习包括准备、实施和总结三个阶段。通过应急演习,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决策、协调和处置的程序,识别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改进应急预案。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缩写语的说明
突发公共事件: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和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总体应急预案:是区委、区政府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
专项应急预案:是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是各委办局针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各种行动方案、相关保障方案和操作手册。
应急保障预案:是在预案保障措施部分涉及到的由相关委办局制定的指挥系统技术、通信、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应急队伍、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治安、物资、资金和应急避难场所等保障预案。
应急储备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条款,每年按照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政府预备费,主要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
应急专项资金:是市政府和区县政府财政部门在一般支出预算“其他支出”中增设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项资金。
突发公共事件指挥部:指为应对某类突发公共事件成立的跨部门综合性协调机构,如防汛抗旱指挥部等。
相关委办局:指与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处置、善后、保障等各环节有关的区属各委、办、局,包括主责部门、预测部门和协作部门。
9.2 预案管理
9.2.1 应急预案制定
(1)全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案分为门头沟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三种。其中:
区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由区政府依据《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负责制定和修订;
专项应急预案由区各专项指挥部和相关委办局,依据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分工,根据区总体应急预案中的规定,分别负责制定和修订,并做好与门头沟区总体应急预案的衔接工作;
应急保障预案由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部门根据区总体应急预案中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负责制定和修订。
机关、企事业单位、镇、办事处和社区(村)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应急预案。
(2)各专项指挥部和各镇、办事处、各相关委办局在制定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过程中,依照门头沟区总体应急预案事件等级划分标准,在各自的专项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当中,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等级标准具体加以细化。
9.2.2 应急预案审查
为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区应急办依据国务院有关应急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及《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政府有关部门、专家开展门头沟区总体应急预案的评审工作,并报市政府备案。
各专项指挥部、各镇、办事处和各相关委办局,依据本预案,组织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由区应急办组织审查,报区应急委备案。
9.2.3 应急预案公布
本预案经区委、区政府审查通过后,由区长签署后对外发布。各专项应急预案、应急保障预案,除涉密内容外,应广泛向社会进行宣传发布。
9.2.4 应急预案修订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各类应急演习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各专项指挥部和各相关委办局应适时对各类应急预案进行修订,上报区应急办备案。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9.3 监督检查与奖惩
各部门应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定期检查本部门应急人员、设施、装备等资源的落实情况,并制定相应奖惩制度。
9.4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门头沟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区应急办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