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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6. [发文字号] 京安监发〔2009〕119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7-01-03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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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安监发[2009]119号

各区县、北京市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对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称“涉危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规范涉危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现将《北京市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9年7月20日


北京市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使用行为,预防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涉危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涉危单位,是指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研发活动并在生产、研发过程中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涉危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并负责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各行业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涉危单位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市采用安全管理信息平台,加强对涉危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通过信息平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了解涉危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向涉危单位传达安全生产管理信息,提高监督管理部门监管效率。涉危单位及时报告安全生产基本状况,获得安全管理信息,提高本单位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 涉危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五条 涉危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涉危单位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保证安全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排查和治理隐患,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保证本单位具备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保证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安全。

  第六条 涉危单位应当将本单位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基本情况及安全管理工作情况,通过安全管理信息平台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报告,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七条 涉危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当认真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管理能力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能力。

  第八条 涉危单位必须配备一名安全员,负责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和安全管理信息平台的操作。安全员应当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信息技术知识,熟知本单位生产工艺。

  第九条 涉危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应当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明确考核内容、程序、频次、方法、标准、奖惩办法等。

  第十条 涉危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至少包括下列内容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安全教育和培训;

  (二)安全生产检查;

  (三)危险化学品设备设施管理;

  (四)危险作业管理;

  (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

  (六)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

  (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

  (八)隐患排查与整改;

  (九)危险化学品储存与使用;

  (十)安全管理信息平台使用。

  第十一条 涉危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安全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十二条 涉危单位应当制定设备管理制度,对设备定期进行检查,及时消除设备隐患。严格按照设备的使用寿命进行更新报废,严禁超期使用老化、陈旧设备。

  第十三条 涉危单位必须对职工进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考核成绩应当记入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培训主要内容:

  (一)正确识别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了解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二)危险化学品正确使用和防护方法;

  (三)紧急情况下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四)同行业危险化学品事故案例;

  (五)危险化学品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第十四条 涉危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检查制度,开展日常安全检查,查找事故隐患。其中,班组级检查每周不得少于一次;车间级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厂级检查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检查应有完整的检查记录,详细记录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部位、发现的隐患及采取的措施等内容。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和整改资金,及时予以消除。检查结果及整改结果通过安全管理信息平台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涉危单位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召集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并形成会议记录。

  第十六条 涉危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记录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安全会议记录;

  (二)安全检查记录;

  (三)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四)隐患整改记录;

  (五)事故记录;

  (六)危险作业管理记录;

  (七)危险化学品出入库记录。

  第十七条 涉危单位使用的化学品应当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使用进口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具备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十八条 涉危单位应当为职工配备具有危险化学品防护性能、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保证职工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 涉危单位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涉危单位应当向已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买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一条 涉危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危险货物运输规定,委托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化学品。不得使用本单位或其它单位普通运输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或专用储存室,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库房或储存室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量,应当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储存通则》(GB15603-1995)的规定。

  作业场所日常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存放量不得超过一个班次的用量。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出库、入库前,应当核对危险化学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检查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检查包装物、容器有无破损,并进行登记记录。

  第二十四条 在有可燃或有毒气体大量泄漏可能的作业场所,应当设置可燃或有毒气体报警仪。

  第二十五条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涉危单位,应当向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对重大危险源应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并告知职工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应急措施。重大危险源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保持安全通道畅通,并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安全设备设施。

  第二十六条 涉危单位应当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的动火、进入有限空间等具有高事故风险的作业环节,办理单位内部危险作业许可证,确认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安排监护人员进行全过程监护。

  进入有限空间(槽罐、塔、釜、容器、地下储池、管沟、井等)作业前30分钟内,要取样分析有毒、有害物质浓度和氧气含量,经检测合格方可进入作业,作业过程中至少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受限空间内的气体。严禁在受限空间内外投掷工具和物料,严禁向受限空间输送氧气。

  第二十七条 涉危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规定,在重要岗位、重要设备设施、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当定期维护,保证其完整、清晰。

  第二十八条 涉危单位购进的危险化学品需要转移或分装到其它容器时,应当在转移或分装后的容器上粘贴安全标签;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未无害化处理前,不得更换原安全标签。

  第二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或储存的装置、设备、设施、储罐以及建(构)筑物,应设置可靠的防雷、防静电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测。

  第三十条 使用的压力容器应当符合国家对压力容器安装、检测检验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涉危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特点和危险化学品特性,编制有针对性、有操作性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应当按照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并形成演练记录。

  涉危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变动情况,应急预案演练情况,以及企业作业条件、设备状况、产品品种、人员、技术、外部环境等变化情况,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第三十二条 涉危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特性,按照企业应急预案所设定的目录储备应急器材和物资,并定期维护保养和补充。

  第三十三条 涉危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及泄漏事故后,首先应立即启动本企业应急预案,组织自救,防止事故扩大。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第三章 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安全生产信息化平台,全面掌握本地区涉危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并利用信息化平台对涉危单位实施有效监管。

  第三十五条 涉危单位应当配置计算机、打印机等硬件设备,并自备带宽为1M(含)以上的互联网网络环境。

  第三十六条 涉危单位信息平台使用职责:

  (一)保证信息管理平台正常使用;

  (二)上报企业基本安全生产信息并及时更新;

  (三)接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下发的安全监管信息;

  (四)上报本单位安全检查报告;

  (五)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检查提出的整改要求落实情况进行报告。

  第三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信息平台使用职责:

  (一)掌握涉危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对涉危单位进行有效的安全监管;

  (二)掌握涉危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三)发布涉危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诚信评估结果;

  (四)下发安全生产有关文件、通知,通报安全生产事故;

  (五)下发安全检查通知,公布安全检查结果和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八条 涉危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周应当至少登录信息管理平台一次,学习、了解国家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法规、要求和安全生产信息。

  第三十九条 涉危单位安全员应当能够熟练操作计算机并熟练掌握信息平台的各项功能。其主要职责:

  (一)每日在规定时间段登录安全管理信息平台;

  (二)负责录入并及时更新本单位各项信息;

  (三)负责上报本单位安全检查报告;

  (四)负责接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下发的文件和工作信息;

  (五)负责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各项安全工作要求、文件和工作信息。

  (六)负责日常平台使用记录,并填写使用日志。

  第四十条 涉危单位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当在情况出现后1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更新和报告:

  (一)主要负责人和安全员发生变化;

  (二)危险化学品使用量大量增加;使用危险化学品新品种;

  (三)新增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工艺和设备;

  (四)新增加危险化学品库房或储罐;

  (五)危险化学品泄漏报警仪发生报警;

  (六)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内容发生较大变化;

  (七)拟进行有限空间作业;

  (八)发生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及泄漏事故。

  第四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危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诚信度评估,评估结果在安全管理信息平台动态发布。

  第四十二条 涉危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涉危单位使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民用燃气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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