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文件
  1.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其他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6. [发文字号] 〔〕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7-01-03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打印
字号:        

  京政发〔2012〕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十一五”以来,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市有关加强消防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全面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圆满完成党的十七大、2008年奥运会和国庆60周年等重大消防保卫任务,火灾防控基础和能力显著增强,火灾形势总体平稳,为服务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随着首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致灾因素明显增多,火灾发生几率和防控难度相应增大,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建设同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消防安全保障能力同人民群众安全需求不相适应,消防工作形势依然严峻,与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按照国务院部署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首都消防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和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战略部署,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消防安全管理,提升火灾防控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坚决维护首都火灾形势稳定,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安居乐业创造优良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进一步完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坚持改革创新,进一步完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体制;坚持综合治理,进一步夯实城乡消防安全基础;坚持关口前移,进一步落实更高更严的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坚持科技支撑,进一步提升防火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主要目标。到2015年,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基本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基本落实,市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提高,公共消防设施装备建设基本达标,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覆盖城乡,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进一步完善,重特大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抗御火灾能力明显提升,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基本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四)强化组织实施。各区县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内容,严格督查考评;要依据《北京市“十二五”时期消防事业发展建设规划》组织制定消防规划并纳入本地区城乡规划,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力量、消防装备建设;要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站、消防水源、消防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经费,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防〔2011〕330号),明确消防经费保障标准,理顺消防经费保障渠道,2013年底前全部达到市财政局、市公安局有关区县公安消防部队业务经费保障标准规定的人均保障经费最低标准;要建立完善消防工作奖励激励制度,对热心消防公益事业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各区县、各街道(乡镇)要建立防火安全委员会,完善分析研判、协调推进、督促落实等工作机制,每季度至少1次专门听取消防工作汇报,分析消防安全形势,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和督促检查,扎实推进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

  (五)强化依法监管。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各部门、各单位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消防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旅游、文物、民防、市政市容、园林绿化等部门要依法切实加强对建筑工地、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机构、宾馆饭店、旅游景区(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地下空间等单位和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安全监管、工商、质监、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消防产品、压力容器、轨道交通的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每半年对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并及时报告属地政府,采取针对性措施解决突出问题,依法从严查处严重危及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消防违法行为;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农村)警务室要加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六)强化主体责任。社会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应依法履行责任,保障消防投入,切实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提升能力;要建立消防安全自评机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要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要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要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应急通道畅通,不得埋压、圈占、损坏公共消防设施,不得挪用、挤占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要落实每日防火巡查检查制度,组织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七)强化责任追究。各区县、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组织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市、区县两级政府督查、监察部门要加大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督查、监察力度,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排查整治火灾隐患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各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三、切实加强消防基础工作

  (八)加大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力度。各区县、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按照《北京市十二五时期消防事业发展建设规划》确定的目标,制定年度建设计划,确保规划确定的支队级指挥中心、消防站、训练保障基地、东西北三个供水分队、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按期完成,实现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发展,达到国家标准;要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中没有消防规划内容的,不得批准实施;要制定出台北京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明确消防站、消防水源、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建设、维护、管理主体及责任,理顺投资渠道,落实维护管理专项资金来源;要结合各区域和既有建筑群落实际以及老旧城区改造,切实解决消防站点布局存在盲区、消防水源缺乏、消防道路不畅等问题,消防、规划等部门要针对消防站点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建设方案及年度推进意见,完善消防站点建设标准,本着合理、实用的原则,统筹推进大型、中型、小型消防站点规划和建设,保证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配备达到国家标准并能正常投入使用。

  (九)构建网格化火灾防控管理体系。各区县、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将消防安全纳入社区、农村发展工作,推进社区、农村消防志愿服务,加强社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提升社区、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各街道(乡镇)要设立消防工作站,各社区、行政村要设立消防警务室,支持、鼓励各居民楼院、社会单位设立专、兼职消防协管员,落实人员编制、经费保障以及办公用房等,明确日常巡查检查、集中排查整治、开展宣传培训、规范台账管理、扑救初期火灾等职责任务;要定期组织开展网格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把各类建筑、院落纳入网格化管理,实现基础信息底数清、情况明、服务到位、管理规范;要制定实施北京市社区村庄消防设施建设管理标准,明确社区、村庄消防设施建设的种类、标准、资金保障、维护管理等职责,提升社区、农村消防设施建设管理水平。

  (十)提升消防管理科技水平。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规划、安全监管等部门要按照高于全国标准的要求,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建设工程防火设计及施工现场、消防监督检查、灭火救援等方面的消防规范和技术标准;科技部门要继续将消防科学技术研究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科研计划,研究落实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消防先进技术装备研发和推广应用;要加强高层建筑、地下空间、轨道交通和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等防火、灭火救援技术与装备研发,推广应用消防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加快推进消防救援装备向通用化、系列化、标准化方向发展;要按照《北京市十二五时期消防事业发展建设规划》,加强消防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充分应用物联网技术,推进和加强建筑消防设施远程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加强消防监督移动执法终端建设,保障消防信息化建设经费,不断提高消防工作信息化水平。

  (十一)推进火灾预警和消防技术服务。建立健全消防专项风险管理体系,出台北京市火灾风险评价预警管理规定,建立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年度整体火灾风险评价和重大政治、社会活动火灾风险评价制度,形成常态化和重大活动火灾风险评价预警机制,推动火灾风险评价社会化;出台北京市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定,落实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评审和执业人员资格认定管理制度,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评级体系,规范发展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提升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和水平;要加强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完善消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制度,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探索建立行政许可类消防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规定,推进社会消防从业人员职业化建设。

  四、切实强化火灾预防措施

  (十二)强化消防安全源头管控。市、区县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制定城乡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消防安全需要,保障消防站、消防水源、消防通道等符合标准;要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规划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教育、民政、人力社保、卫生、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在限期改正、消除隐患之前,旅游部门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质监部门要依法取消其相关产品市场准入资格,工商部门要依照消防法和产品质量法,依法进行查处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查处;要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执业人员和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严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要建立消防行为评价及公告制度,将消防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体系,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强化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意识,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十三)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各区县、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火灾隐患情报信息机制,落实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制度,推进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定期组织开展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地下空间、易燃易爆单位、城乡结合部、城市老街平房区、集生产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场所、“城中村”、出租屋等薄弱环节消防安全治理,尤其要强化落实商场、市场、文化娱乐场所、宾馆旅店等人员密集场所分级分类监管措施。要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专家论证、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请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后,要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督促整改;对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整治工作规划,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和场所,要督促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加以整改;要组织开展违法违章建筑联合检查和执法,明确和落实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消防安全责任,有效解决违法违章建筑和出租房屋中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要落实高层建筑、地下空间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消防控制室标准化管理,制定《高层建筑、地下空间灭火救援、安全疏散导则》,建立高层建筑、地下空间自防自救队伍,提升高层建筑、地下空间消防安全水平。

  (十四)强化高危场所消防管理。要制定北京市火灾高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界定火灾高危场所范围、消防安全标准和监管措施;要建立火灾高危场所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要研究制定火灾高危场所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制度和严格消防安全监管制度,出台北京市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办法,督促火灾高危场所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自防自救能力,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险;要严格建筑工地、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监管,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用火用电等方面的消防安全措施,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并设消防安全巡逻人员,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推广、鼓励使用不燃材料,严格限制使用难燃材料,不得使用可燃和易燃材料。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要抓紧修订相关标准规范,加快研发和推广具有良好防火性能的新型建筑保温材料,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和有效的技术措施,提高建筑外保温材料系统的防火性能,减少火灾隐患。

  (十五)强化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落实中宣部、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文化部、卫生部、广电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等《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广泛开展以“全民消防、生命至上”为主题的消防宣传教育,深化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工作,普及消防安全知识;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科普和普法教育、国民教育内容;各区县要依托公园、防灾馆、科技馆、应急避难场所等至少建设1个消防科普教育基地,购置集消防教育、逃生体验、消防知识展示为一体的消防宣传车,规范消防宣传内容,经常性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各区县每年至少组织1次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及保安、电(气)焊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要注重加强对老人、妇女、儿童和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各街道(乡镇)要组织人员定期深入鳏寡孤独人员家中开展消防宣传,流动务工人员管理部门要在进京登记、岗前职业培训时加入消防安全教育内容;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安排专门时段、版块刊播消防公益广告;教育部门要指导大、中、小学在相关课程中落实消防教育,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全员应急疏散演练;居(村)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居民开展1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鼓励高等学校开设与消防工程、消防管理相关的专业和课程,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培训,积极培养社会消防专业人才。

  五、切实提升应急救援水平

  (十六)完善应急救援响应机制。市、区县要依托公安消防队伍及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社会联动机制,明确应急救援所需装备器材和物资种类,理顺应急救援经费保障渠道和应急队伍建设场地保障方式,形成社会化应急联勤联动保障体系,提升综合应急救援保障能力;建立应急救援四级响应机制,同时建立并完善消防与供水、供电、供气、医疗急救、工程抢险、气象等13个市属专项应急指挥部以及区县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的联勤联动机制,落实信息资源共享、定期会商和要情通报制度,确保在应急救援中快速反应、有效联动、紧密协同。

  (十七)推进多种形式队伍建设。出台北京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标准和管理规定,大力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明确规划选址、建筑、消防车辆、消防器材、防护装备标准和消防人员配置要求,确定合同制消防员劳动关系和录用制度,规范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执勤模式,落实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保障措施;“十二五”期间未规划建设公安消防队的街道(乡镇)政府所在地,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街道(乡镇),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的街道(乡镇),以及市重点镇,要全部建设政府专职消防队。

  (十八)建立应急救援预案体系。针对本市灾害事故规律特点和跨区域增援需要,深入开展技战术研究,制定完善灾害事故处置预案和跨区域协同作战预案,明确公安消防部队和社会应急救援联动单位的职责任务、响应联动、组织指挥、通信联络、战斗编成、处置程序、行动要求和应急保障;建立北京市综合应急救援专家库,建立专家例会和重大灾害现场会商制度,为综合应急救援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

  (十九)强化应急救援训练保障。加快应急救援训练基地建设,实现特殊火灾扑救和综合应急救援训练由操场训练向基地化、模拟化转变,提高参战队员扑救火灾和抢险救援的技战术水平;研究制定高层建筑、地下空间、人员密集场所、可燃气体、易燃液体、轨道交通及地震等火灾和灾害事故处置指导方法,探索使用直升机进行应急救援,广泛开展力量集结、战斗编成、通信联络、组织指挥、现场处置、安全防护等应急救援业务训练和培训,建立实地实装实战演练机制,围绕提高救人能力、缩短控制火灾时间开展灭火救援技战术演练,提高灭火应急攻坚能力;建立应急救援物资保障机制,按照实际需要,在市、区县建立专门的应急物资储备基地,并将所需经费纳入市、区县两级财政预算。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2年7月27日

分享:
相关解读
相关政策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