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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6. [发文字号] 〔〕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7-01-03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昌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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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总则

  1.1 昌平区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性

  1.2 昌平区突发事件的现状、特点及发展趋势

  1.3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4 目的和依据

  1.5 适用范围

  1.6 事件等级

  1.7 昌平区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专项指挥机构

  2.4 专家顾问组

  2.5 镇(街道)应急机构

  2.6 基层应急机构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2 预警

  3.3 监测与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信息报送

  4.2 先期处置

  4.3 指挥协调

  4.4 处置措施

  4.5 现场指挥部

  4.6 响应升级

  4.7 社会动员

  4.8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4.9 应急结束

  5 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保险

  5.4 调查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6.2 应急队伍保障

  6.3 通信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6.5 物资保障

  6.6 医疗卫生保障

  6.7 治安保障

  6.8 人员防护保障

  6.9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10 气象服务保障

  6.11 资金保障

  6.12 技术开发与储备

  6.13 法制保障

  7 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7.1 宣传教育

  7.2 培训

  7.3 应急演练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缩写语的说明

  8.2 监督检查与奖惩

  8.3 预案管理

  9 附件

  9.1 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9.2 区级部门应急预案目录

  9.3 昌平区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框架图

  1 总则

  1.1昌平区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性

  1.1.1昌平区是首都的中郊区,最南端距市中心10公里,在历史上素有“京师之枕”的美誉。根据2005年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城市发展总体规划(2005—2020)》,昌平属于城市发展新区,也是首都规划建设的11个新城之一,功能定位是“重要的高新技术研发产业基地,引导发展高新技术研发与生产、旅游服务、教育等功能”。

  1.1.2昌平区位于京西北地区,处于华北地震带内张家口——渤海地震带中段,山区、半山区面积占全区总面积的近60%,地形、地貌和地质条件较为复杂,受多种气象灾害影响,存在诸多产生突发事件的自然条件。同时,昌平是首都城市发展新区,城乡发展不平衡,人口机械增长较快,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多,存在诸多产生突发事件的社会因素。

  1.1.3当前,昌平区正处于加快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关键时期,这一阶段是加速发展的机遇期,也是矛盾凸显期和突发事件易发期,制定本预案,对于积极防范和及时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增强应急反应能力,提高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建设一流的现代化城市发展新区具有重要意义。

  1.2昌平区突发事件的现状、特点及发展趋势

  1.2.1昌平是一个突发事件频发的地区,主要突发事件可划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4大类23分类49种(见表1)。

表1 昌平区主要突发事件

  1.2.2 昌平区突发事件以频发的非自然因素为主,灾害种类多、损失重、影响大、连发性强、处置难度大,特点是:

  人为致灾因素突出。随着昌平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道路交通、城市生命线、生产安全、旅游安全、环境污染、化学、火灾等事故灾难频发;各种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植物疫情、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城市居民拆迁、农村占地补偿、企业拖欠工资以及其他经济社会问题引发的重大群体上访事件、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民族宗教群体性突发事件、个人极端暴力事件以及涉外突发事件呈上升趋势。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这些仍将是昌平发生频率高、伤亡多、危害大的突发事件。

  危害程度严重。由于突发事件的连发性强,次生、衍生灾害严重,损失的放大效应显著,往往会对社会秩序、社会功能、环境与资源等造成严重的破坏,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转造成强烈的冲击。

  处置协调难度大。昌平区有众多的中央市属单位、驻昌部队和大量流动人口,机构和人员情况复杂,增加了协调处置突发事件的难度。

  1.2.3大风及沙尘暴、浓雾、冰雪、暴雨和雷电等城市气象灾害以及地质、地震灾害仍将是昌平区的主要自然灾害。环境污染、信息安全、有限空间及地下营业场所空间安全、城市轨道及道路交通安全、建筑及森林火灾事故、城市路桥事故等仍将是昌平的主要事故灾难。新发或烈性传染病、重大动植物疫情、食品安全、重大群体性事件、恐怖袭击等将是主要潜在致灾因素。

  1.3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3.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承和巩固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和新中国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服务保障的成果,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高执政能力,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社会稳定,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建设一流的现代化城市发展新区的需要出发,建立“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全面履行党委和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职责。

  1.3.2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积极预防和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对人民群众的危害,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职责,是党委和政府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的原则。落实“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非常态相结合”的要求,把应急管理工作融入到城市安全运行各个环节,加强基础工作,增强监测预警,做好应急演练,提高防范意识,有效控制危机,力争实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坚持资源整合的原则。按照资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实现组织、资源、信息的有机整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进一步理顺体制、机制,努力实现部门之间、条块之间、军地之间的协调联动。

  坚持条块结合的原则。实行专业处置,属地管理。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在区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负责一般和较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善后恢复和后勤保障等相关工作。

  坚持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充分依靠广大群众,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把社会、公众的参与同政府管理有效地结合起来,形成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队伍相结合的突发事件应对体制机制,实现突发事件应对的社会化。

  1.4目的和依据

  1.4.1目的

  针对昌平区突发事件的现状和特点,通过编制预案,要达到以下目的:

  (1)通过整合现有突发事件组织管理机构和信息等资源,完善突发事件应对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

  (2)通过规范突发事件的分级分类,确定不同等级突发事件的启动程序,明确政府及相关单位的职责和权力;

  (3)通过整合现有突发事件应急资源,完善分工明确、责任到位、优势互补、常备不懈的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体系;

  (4)通过整合现有突发事件的信息资源,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进一步形成机制优化、反应灵敏的信息支撑系统;

  (5)通过总体预案的实施,切实加强基础工作,理顺管理体制和机制,实现防范系统化、决策科学化、指挥智能化、保障统筹化,进一步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4.2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国家及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规定为依据,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昌平区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涉及昌平区的有关机构、单位或人员,应由昌平区处置或参与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

  1.6事件等级

  为了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具体分级标准参照国务院和北京市有关规定。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全市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超过昌平区应对能力,需要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度首都各方面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超过昌平区应对能力,需要市应急委调度多个部门、区县和有关单位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紧急事件。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区应急委调度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只需要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单位调度相关力量和资源就能够处置的事件。

  1.7昌平区应急预案体系

  本区应急预案体系分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管理,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急保障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及单位应急预案、大型群众性活动应急预案等组成。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领导机构

  2.1.1北京市昌平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统一领导全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组织体系框架见9.3。对于较大且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相关处置工作由区委统一领导。

  2.1.2区应急委主任由区政府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委分管副书记和常务副区长担任,委员由区委、区政府分管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和处置的区领导,区委宣传部部长,区委办、区政府办主任、公安分局局长、区武装部、预备役团主要负责人担任。组成人员为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

  2.1.3建立区应急委的协调机制,负责应对突发事件的统筹协调工作。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总协调人,区委办、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和区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区委宣传部副部长协助总协调人开展工作。

  2.1.4区应急委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制定全区应对突发事件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2)审定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组织指挥处置较大、一般突发事件;

  (4)在应对突发事件工作中协调与中央、市属各部门、驻昌部队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关系;

  (5)在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相关应对工作;

  (6)分析总结全区年度应对突发事件工作。

  2.2办事机构

  2.2.1北京市昌平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办)是区应急委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区政府办公室,同时挂区应急指挥中心牌子,协助区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由区政府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承担区应急委的具体工作。区应急办根据区应急委的决定,负责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及应急管理的预案、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

  2.2.2区应急指挥中心备有指挥场所和相应的设备设施,作为突发事件发生时区应急委的指挥平台。区民防局指挥平台是区应急委备份指挥平台。

  2.3专项指挥机构

  2.3.1区应急委设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专项指挥部),包括区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区地震应急指挥部、区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区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区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区人防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区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区重大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区反恐和重大刑事案件应急指挥部、区通信保障和信息安全应急指挥部等。专项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区领导担任。

  2.3.2专项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相关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

  (2)研究制定本区应对相关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负责具体指挥本区相关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指挥、协调或协助镇(街道)开展相关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善后处置和后勤保障工作;

  (4)分析总结本区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5)负责本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6)承担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2.3.3除以上专项指挥部外,如发生其他突发事件,由分管区领导和和相关主责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成立临时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相关突发事件的指挥和处置等工作。

  2.3.4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有关部门,作为专项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组织落实本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开展相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2.3.5区相关部门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在区应急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相关突发事件预防、指挥和处置等工作。

  2.3.6突发事件处置分工

  各类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为主责部门;专项预案规定的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部门为协作部门;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商务委、区民政局、药监分局等部委办局是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保障部门。各类突发事件处置主责部门分工见表2。

  区武装部、预备役团的应急救援任务在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具体规定。

表2 突发事件处置分工表

  2.3.7主责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明确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协作部门、保障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明确应急管理机构。

  2.4专家顾问组

  区应急委、各专项指挥部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分别聘请专家,成立突发事件专家顾问组。

  专家顾问组主要职责是:

  (1)为昌平区公共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灾害科学最新发展趋势的跟踪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

  (2)对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3)为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

  2.5镇(街道)应急机构

  各镇(街道)建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体制机制,设立或确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和专业应急队伍,镇(街道)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应设在镇(街道)政府办公室。各镇(街道)在区应急委领导下,负责做好本辖区内一般等级以下突发事件的指挥处置工作,做好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善后恢复和后勤保障等工作。

  2.6基层应急机构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应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人,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其他基层组织和单位在区政府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3.1.1本区建立突发事件风险管理体系和危险源、危险区域管理制度,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机制,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动态监控。各镇(街道)、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对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3.1.2各镇(街道)、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建立专业监测和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完善突发事件监测制度,规范信息的获取、报送、分析、发布格式和程序;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各行业(领域)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明确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3.1.3区应急办、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和各镇(街道)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各类突发事件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处理;负责定期组织召开公共安全形势分析会议,研判突发事件应对的总体形势,提出防范措施建议。

  3.1.4各镇(街道)、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及时汇总、分析、处理本地区、本部门或本系统突发事件与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信息,并负责收集、整理和研究发生在国内外可能对本区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突发事件信息,预测可能发生的情况,及时报区应急办,并通报区相关部门。

  3.1.5公安分局指挥中心、交通支队指挥中心、消防支队指挥中心、区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和市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昌平分中心负责受理、分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反映的各类信息,对于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应将情况及时通报给各相关单位。

  3.1.6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负责收集数据的部门应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做好信息的保密工作。

  3.2预警

  3.2.1本区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区应急办负责全区突发事件预警工作的监督和综合管理,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各镇(街道)和相关委办局负责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并按照突发事件发生、发展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及时向区应急办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

  3.2.2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划分按国家和北京市标准执行。

  红色等级(一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等级(二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等级(三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等级(四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2.3预警发布和解除。

  (1)区应急办、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部门负责接收并及时向区有关部门通报由市应急办、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向全市发布的预警。区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整本区预警级别的建议,由区应急办报请区应急委领导批准后调整本区预警级别,并报市应急办和市相关部门备案。

  (2)各镇(街道)、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部门负责依照突发事件监测结果和各自应急预案规定的预警等级,向区应急办提出发布和解除昌平区行政区划内预警的建议。蓝色、黄色预警由区应急办报分管区领导和区应急委主任批准后,组织对外发布或宣布取消,并报市应急办及市有关部门备案;橙色、红色预警应以区应急委名义协调市应急办组织对外发布或宣布取消。

  (3)对于可能影响本区以外其他地区的预警信息,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部门应在报请分管区领导批准后,及时上报市有关部门,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相关地区通报;必要时,由区应急办报请区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上报市应急办。

  (4)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3.2.4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5 预警响应。

  (1)发布蓝色、黄色预警后,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区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镇(街道)应依据相关应急预案立即做出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级别;

  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2)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区应急办、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各镇(街道)在采取蓝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责令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与处置指挥人员、值班人员、专家学者、技术骨干等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2.6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者危险已经解除时,区应急办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并通报相关部门。

  3.2.7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特定区域应急短信、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监测与预警支持系统

  3.3.1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和气象、环保、金融、旅游、商务等专业部门应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技术监测手段,强化数字化监测基础设施和专业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建设。

  3.3.2区应急办会同区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逐步实现与市政府及其部门突发事件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依托区气象局建立本区统一的预警信息发布平台。

  3.3.3区应急办会同区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建立健全本区综合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地区、跨行业的风险综合监测与突发事件预警。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各镇(街道)应建立专业的区域风险管理系统,提高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能力,做到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及时预警。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信息报送

  区应急办、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各镇(街道),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信息报送应贯穿于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的全过程。

  4.1.1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有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要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4.1.2发生在各镇(街道)的一般以上等级突发事件信息,应及时向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区应急办报告。并同时通报区委宣传部、相关部门,详细信息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报送。

  4.1.3对于事件本身比较重要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必须立即报告区应急办。对于涉及到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的事件,应立即同时通报区台办、区政府外事办和区委宣传部。

  4.1.5对于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应迅速核实,同时根据事件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级别和影响程度,参照上述规定上报,并做好信息续报工作。

  4.1.6区应急办对于接报的一般以上等级的突发事件信息,在报请区应急委领导批准后,按规定及时向市应急办报告。

  4.1.7上报涉及各类突发事件信息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危害程度、事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等,并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4.2先期处置

  4.2.1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4.2.2各镇(街道)调动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区应急办报告。

  4.2.3事发地居委会、村委会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属地镇(街道)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4.2.4在境外发生涉及本区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区政府外办(区政府台办)及区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市对应部门做好境外领事保护工作。

  4.3指挥协调

  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由相关责任主体按照基本响应程序,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相应级别响应措施进行处置。当超出相关责任主体自身处置能力时,可向上一级应急管理机构提出请求,由上一级应急管理机构决定是否启动更高级别的响应措施进行处置。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由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Ⅳ级响应,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分管区领导赶赴现场,并成立由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事件属地镇(街道)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其中:分管区领导任总指挥,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由区应急委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Ⅲ级响应,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区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赶赴现场,并成立由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事件属地镇(街道)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其中:区主要领导任总指挥,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区分管领导、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市应急办、市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协助开展工作。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区主要领导和分管区领导应赶赴现场,组织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并及时上报市应急办。区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在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4处置措施

  4.4.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镇(街道)或区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车辆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正常;

  (4)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启用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6)组织公民参与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7)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食品、饮用水、燃料等生活必需品;

  (8)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9)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0)进入相关场所进行检查和封存物品;

  (11)拆除、迁移妨碍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设施、设备或其他障碍物等;

  (12)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区政府认为必要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4.4.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由区应急委组织相关专项指挥部或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4)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5)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涉外机构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6)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7)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5现场指挥部

  4.5.1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处置事件主责部门牵头,依托区相关专项指挥部或临时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由总指挥、执行总指挥和各工作组组长组成,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可设专业处置组、宣传信息组、治安交通组、综合保障组、通信保障组、医疗救护组、专家顾问组等工作组,并确定联系人和通信方式。

  4.5.2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救治与疏散、群众安置等工作,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市应急办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快速评估,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事件处置方案。按处置方案发布命令,全面展开调集应急物资,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生活必需品、医疗救护等各项紧急处置工作。

  4.5.3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各工作组、相关部门、镇(街道)和单位,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专项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5.4主责部门应依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和种类,适时建议派出由该领域具有丰富应急处置经验人员和相关科研人员组成的专家顾问组,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专家顾问组应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减灾、救灾等处置措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4.5.5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时,应报请区应急委协调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同时应及时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

  4.5.6与突发事件有关的各部门、镇(街道)和单位,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部门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资料,尽全力为实施应急处置、开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4.5.7发生涉外突发事件时,区政府外事办、区台办、区委宣传部等相关部门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职责分工,参与现场指挥部相关工作,并负责承办相关事项。

  4.5.8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和其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4.6 响应升级

  4.6.1如果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依靠昌平区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时,应以区应急委名义,报请市应急委协调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参与处置工作。

  4.7社会动员

  4.7.1区应急委和各镇(街道)应当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自救互救、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协助处置工作。

  4.7.2全区范围内的突发事件社会动员,由区应急委提请市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局部小范围的社会动员,由区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报市政府备案。区委社会工委、区社会办、区应急办负责全区社会动员,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4.8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4.8.1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应按照北京市及本区相关规定,由区委宣传部会同区应急办进行管理与协调。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4.8.2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应急办在上报区应急委领导的同时,应向区委宣传部通报相关情况。

  4.8.3一般、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委宣传部负责请示市突发事件新闻宣传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并组织新闻发布、现场采访管理等工作,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对于社会安全事件,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相应工作。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委宣传部积极配合市委宣传部做好相关工作。各新闻媒体要严格遵守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有关规定。

  4.9应急结束

  4.9.1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4.9.2一般和较大突发事件由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的相关专项指挥部或区应急委宣布应急结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市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或市应急委宣布应急结束。

  4.9.3应急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必要时还应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新闻媒体同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4.9.4应急结束后,现场指挥部或负责突发事件处置的主责部门,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总结。总结报告原则上应在处置工作结束后1周内完成,并报区应急委。必要时,按要求将总结报告提交市应急委或相关突发事件调查组。

  5 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5.1.1宣布应急处置结束后,在区委、区政府、区应急委统一领导下,由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镇(街道)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5.1.2区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突发事件损失评估核定工作;卫生、农业等部门负责疫病控制工作;环保部门提出事故后污染处置建议,由事发地镇(街道)负责现场清理和消除环境污染;电力、市政、水务、交通等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城市基础设施;事件处置主责部门会同财政、发改部门制定应由政府补偿的补偿标准和办法;事发地镇(街道)做好征用补偿工作;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对补偿物资和资金的安排、拨付和使用进行监督,必要时实施跟踪审计;事发地镇(街道)组织基层政权组织,做好受灾地区社会管理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助款物的管理和拨发等工作。

  5.2 社会救助

  5.2.1民政部门负责统筹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工作,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并会同商务等部门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5.2.2区民政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加强社会捐助物资的接收、登记和储备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5.2.3各级接受救灾捐赠部门应立即开通24小时捐赠热线,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并按照规定程序安排使用。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推动接受捐赠工作的制度化和经常化,为灾后社会救助提供更加充实的物资和资金保障。

  5.2.4区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人民团体、社会公益性团体和组织,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工作条例,积极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

  5.2.5司法行政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5.2.6区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卫生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5.3 保险

  5.3.1各镇(街道)、区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5.4 调查评估

  5.4.1本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职责绩效考核范围,建立健全调查评估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5.4.2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区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及时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工作。较大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在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委的领导下组织开展。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由国务院或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调查评估,本区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5.4.3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工作的机构,应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组建突发事件调查组,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

  5.4.4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需对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和损失,以及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应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形成突发事件调查评估报告,并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无具体规定的,一般期限应在60日内;特殊情况下,经区应急委批准,期限可适当延长。

  5.4.5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 应急保障

  6.1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6.1.1区应急办负责组织规划,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各镇(街道)配合,建立本区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指挥要求。主要包含:有线通信调度系统、无线通信指挥系统、图像监控系统、计算机网络应用系统、综合保障系统、信息报送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移动指挥系统、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等。

  6.1.2区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镇(街道)配合,建设完善昌平区政务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形成应急地理空间信息资源更新维护的长效机制。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各镇(街道)逐步建立和完善应急管理信息资源库,建立各类风险与隐患监控数据库、专业数据库、应急预案库、应急专家库、辅助决策知识库以及应急管理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做到及时维护更新,确保数据的质量,实现对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的辅助决策与支持。

  6.1.3公安分局负责,区经济信息化委等相关部门和镇(街道)配合,加大整合全区各级各类图像信息资源力度,完善本区图像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6.1.4区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镇(街道)结合日常工作,开展预警、分析、评估模型研究,提高防范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的决策水平。

  6.2应急队伍保障

  6.2.1综合应急救援队

  区政府依托昌平公安消防专业队伍,建立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区应急委统一调用,负责处置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难以应对的事件。

  6.2.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区应急委统一领导区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规划建设工作。区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统筹规划本领域区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原则上应组建或者确立至少1支区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未组建区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与相关领域部门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使用机制。

  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或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有权调用区级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到达事发现场后,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

  由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与相关企业签订应急救援服务保障协议,采取政府资助、合同、委托等方式,每年由政府提供一定的值班备勤、装备购置与维护、救援补偿费用。

  6.2.3区武装部、预备役团是处置突发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本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6.2.4应急志愿者队伍

  健全社会动员机制,把应急救援志愿者服务纳入本区应急管理体系,依托有关职能部门、行业协会和专门学会,组织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志愿者成立专业救援队,动员志愿者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公共安全与突发事件应对知识的宣教和普及,随时准备参与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安抚等工作。

  在志愿者队伍的组织、技术装备、培训、应急演练、救援行动人身保险等方面,由区财政部门给予支持和帮助。

  6.3通信保障

  6.3.1区通讯保障和信息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本区各电信运营企业和广播电视传输网、昌平区有线政务专网、市800兆无线政务网的运行单位,建立本区信息安全与应急通信保障队伍。

  6.3.2区通讯保障和信息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各有关单位参与,整合完善应急指挥通信网络系统。以昌平区有线政务专网和市800兆无线政务网为核心,形成覆盖区、镇(街道)、社区(村)的3级网络传输体系,建立跨部门、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

  6.3.3由区通讯保障和信息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和协调相关企业,在市800兆无线政务网、有线电视传输网、公网干线中断或现有网络盲区时,利用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障事件现场与区应急办、区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之间的联系。

  6.4交通运输保障

  6.4.1突发事件发生后,昌平公路分局、区住建委、区市政市容委和区水务局等部门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交通干线及有关设施,保障交通路线的畅通。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的交通设施装备。

  6.4.2区应急办牵头,会同交通支队、区交通局等部门建立完善应急通行机制。交通支队负责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现场的交通管制等保障制度,突发事件发生后,要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区交通局负责应急救援人员和应急物资运输车辆的组织调度。

  6.5物资保障

  6.5.1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区发改委、区商务委定期组织征集应急物资储备需求,负责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不同突发事件的种类,会同发改、规划、财政等部门,制定本领域、本部门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开展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建设等工作。

  区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应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采取生产力储备等方式,与有关企业签订合同,保障应急物资的生产和供给。

  6.5.2区发改委、区商务委、区农委、工商分局、区粮食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掌握本区生活必需品市场的总需求及储备库存、经营库存、生产能力和销售、价格的变化情况,负责应急机制启动后的市场监测和应急方案实施,调动生活必需品大型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现有库存投放市场,组织生产基地和社会商业库存充实零售市场。区卫生局负责编制应急药品和物资储备目录和计划,组织落实应急医疗救治基地应急药品、物资装备;药监分局负责应急药品的储备和供应。区民政局负责保障基本生活物资的实物储备。

  6.5.3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自身应急救援业务需求,采取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6.5.4负责突发事件处置的主责部门根据处置需要提出应急物资需求,经分管区领导批准后下达应急物资调拨指令。其他区县需要调拨本区应急物资时,由区应急委统一协调。

  6.5.5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应充分利用外部资源,积极建立与市有关部门、部队、其他区县的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作为本区应急物资储备体系的有效补充,以备本地区物资短缺时迅速调入。

  6.5.6必要时,区应急委可以以政府名义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

  6.6医疗卫生保障

  6.6.1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治疗几个阶段组织实施救护。由区卫生局组织或联系专业医疗机构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现场抢救、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区红十字会应组织群众性救援队伍,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救护、救援工作。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准备,并严密组织实施。

  6.6.2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区卫生局快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进行救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区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食品、饮用水源安全情况。药监分局负责协调应急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备和供应。

  6.6.3 区卫生局负责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建设。准确掌握本区急救资源状况(院前急救、综合医院急诊科、急救队伍等),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长等,全面提高城市公共卫生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6.7治安保障

  6.7.1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公安部门和基层政府负责治安保障,立即在突发事件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6.7.2由公安分局负责,承担对重要场所、目标和救灾设施的警卫;突发事件发生地的镇(街道)和社区(村)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全力维护突发事件地区的社会稳定。

  6.7.3突发事件发生后,如现场有起火、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品、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发生,现场先期处置人员要立即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实施灭火、排爆、断电、断水、断气等措施,清除现场危险品,避免次生危害的出现。

  6.8 人员防护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认真分析事件处置过程中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和救援程序,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设备。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确保救援人员安全。

  6.9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9.1区应急办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相关规范、标准,组织制定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6.9.2由规划分局牵头,会同民政、地震等有关部门,编制昌平区应急避难场所发展规划,并纳入昌平区城市规划体系。区地震、园林、市政市容、体育、教育、民防、民政等部门和各镇(街道)依据规划,在群众生活、工作地点周围,规划、建设和维护城区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群众提供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场所在建设过程中应考虑应急避难的要求,配备必要设施,现有场地应补充建设必要设施。

  6.9.3应急避难场所主管单位应当制定管理办法和应急疏散预案,保证应急避难场所功能运行正常。区财政应当给予资金补助和政策支持。

  6.9.4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应急委根据突发事件危险程度及事态发展情况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并按照疏散预案组织居民进入应急避难场所避难。区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提供必要的保障,确保避难人员的正常生活。

  6.10 气象服务保障

  由区气象局负责气象服务保障工作,负责提供天气预报并加强对极端天气的监测和预警。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气象局应立即提供事件发生地或附近的天气情况,并尽快对该地未来天气情况进行预测。

  6.11资金保障

  6.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条款,每年按照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政府预备费,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区财政局要在一般支出预算中安排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并按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适当提高提取比例。

  6.11.2区财政局负责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和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管理;制定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相关使用办法,明确资金的使用范围及审批流程等。突发事件发生后重大资金动用经区应急办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6.11.3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部门预算结构,削减部门支出预算,集中财力应对突发事件;经区应急委批准后启动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必要时动用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

  6.11.4 按照“急事急办”的原则,简化工作环节,凡区政府批准的拨款事宜,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确保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6.11.5区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6.11.6鼓励自然灾害多发地区的公民、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购买财产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从事高风险活动的企业应当购买财产保险,并为其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资金援助。

  6.11.7区有关部门所需的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等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区财政局应当予以保障并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6.12技术开发与储备

  由区科委负责,区经信委、科技园区等部门配合,依托科研机构,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建立应急管理相关技术开发体系,加强公共安全科技创新机制和应对突发事件技术支撑体系研究;扶持一批在公共安全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重点企事业单位,重点加强智能化的应急指挥通信、辅助决策、特种救援等技术装备的研制工作,提出科学配备的方案。

  6.13法制保障

  6.13.1在突发事件发生及延续期间,区政府根据需要依法制定和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

  6.13.2在突发事件发生、延续期间以及善后阶段,区政府法制办按照区政府的要求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

  6.13.3区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7 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7.1宣传教育

  区应急办负责组织协调,区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各镇(街道)制定应对突发事件宣传教育规划,广泛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

  区民防局、区红十字会等单位在区应急委领导下,协助区应急办开展有关应对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

  本区党政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其他群众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委会和村委会负责组织本单位、本区域的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区教委和学校组织实施在校学生相关应急知识的教育。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开展应急教育,增强公民防范意识,学习掌握应急基本知识和技能。新闻媒体要积极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7.2培训

  7.2.1区属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

  区应急办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面向区属机关的各级领导干部、应急管理干部、政府新闻发言人、基层干部,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相关知识培训,将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预防、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作为重要内容,增强区属机关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7.2.2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志愿者的培训

  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各相关部门要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

  团区委会同区应急办,组织协调区相关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应急志愿者培训工作,使其掌握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突发事件应对基本技能,增强其现场组织、自救互救及配合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工作的协作能力。

  7.3应急演练

  7.3.1区应急办统筹全区应急演练工作,负责区级重点应急演练的规划、组织协调与综合管理,检查指导全区综合应急演练工作,并定期组织全区跨系统、跨领域的应急演练。

  7.3.2区各专项指挥部和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本系统、本领域、本部门的应急演练工作,并加强对镇(街道)和基层单位应急演练工作的指导,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综合应急演练或单项应急演练;各镇(街道)负责本地区应急演练的综合管理工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综合应急演练。

  7.3.3应急演练包括规划与计划、准备、实施、评估总结和改进5个阶段。通过应急演练,发现和解决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的程序,评价应急准备状态,培训和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并改进完善。

  8 附则

  8.1名词术语、缩写语的说明

  突发事件: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总体应急预案:是区、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和区政府派出机构组织管理、指挥协调所管辖区域内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是本地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为应对危害严重或影响范围广、需多个部门协同处置的某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和程序规范。

  应急保障预案:针对区、镇(街道)涉及全局性的专项应急保障体制和机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和程序规范。

  部门应急预案:由区委、区政府相关部门结合部门职责,为应对以个别或少数部门为主处置的某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和程序规范。

  单位应急预案: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根据自身实际,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具体行动方案或措施。

  大型群众性活动应急预案: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的主办单位为应对某项大型活动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具体行动方案或措施。

  应急储备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条款,每年按照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政府预备费,主要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

  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是区政府财政部门在一般支出预算“其他支出”中增设的应对突发事件的专项准备资金。

  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指为应对某类突发事件成立的指挥部、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

  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指与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处置、善后、保障等各环节有关的区属各部、委、办、局(包括主责部门、协作部门和保障部门)和与本区突发事件应对有关的、列为区应急委组成单位的有关单位。

  突发事件社会动员:指应对突发事件时,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政治、经济、科技、教育等方面统一组织的动员准备、实施和恢复活动。

  应急演练:是指各级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针对特定的突发事件风险和应急保障工作要求,组织应急人员与公众,在预设条件下,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对应急预案启动、预警与预警响应、应急响应和应急保障等工作环节进行的应对过程训练。

  单项应急演练:由单一的应急机构针对本部门、本地区应急预案以及其他相关预案中涉及自身职责而组织的应急演练。注重在一个部门内,针对某一个特定环节或功能的检验。

  综合应急演练:由多个应急机构参与并共同针对相关的应急预案而开展的应急演练。在一个或多个部门内,针对多个环节或功能进行检验,并特别注重检验不同部门之间、条与块之间的应急联动机制。

  8.2监督检查与奖惩

  8.2.1区应急委定期对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各镇(街道)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进行评比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责其限期整改。

  8.2.2对未按规定制定修订应急预案,或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导致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或者出现不服从上级政府统一指挥,迟报、瞒报突发事件信息,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和善后工作,截留、挤占、挪用应急资金等情况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3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相关部门、各镇(街道)应根据本系统、本领域、本地区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定期检查应急预案工作落实情况,并建立相应奖惩制度。

  8.3预案管理

  8.3.1预案编制与制定

  本预案由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区应急委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编制工作由区应急办具体负责。

  8.3.2预案审查与批准

  本预案由区委、区政府、区应急委审定。

  8.3.3预案印发、备案与公布

  本预案以区政府名义印发。同时,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确需保密的内容,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8.3.4预案修订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和各类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由区应急办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

  8.3.5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9 附件

9.1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9.2区级部门应急预案目录

9.3昌平区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框架图

昌平突发事件处理组织体系.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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