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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7-01-11
  6. [发文字号] 京政发〔2017〕5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7-02-02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17年 第9期(总第501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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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发〔2017〕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精神,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市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一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审改办公布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等要求,取消和调整197项中央设定市级部门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其中,取消22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将26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将38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行政许可事项,将30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行政确认事项,将81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其他类别的行政职权事项。

  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事项的落实、衔接工作。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审批。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审批部门不得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实施审批,并严格规范审批行为,明确审批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时限等,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对转为行政许可的事项,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予以办理。对调整为行政确认、其他类别的行政职权事项,要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纳入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加强规范管理。

  三、要及时在“首都之窗”和市政府有关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取消和调整的事项;各区政府也要积极组织做好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取消和调整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结果。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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