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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7-02-13
  6. [发文字号] 京人社医发〔2017〕36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7-03-01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关于对2016年参保城镇特困职工给予一次性医疗救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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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医发〔2017〕36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减轻参保职工医疗费用负担,经市政府同意,现对2016年患重大疾病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影响家庭生活,特别是因病致困的参保职工,继续实施一次性医疗救助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救助范围

  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二、医疗救助条件

  (一)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扣除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和民政部门的医疗救助)超过4万元且超过当年家庭人均收入的。

  (二)2016年参保人员无个人就医违规记录,未受过限制开药、限制报销等处理的。

  三、医疗救助标准

  救助分为五档:自付医疗费用4万元(不含)至6万元(含)的救助1万元、自付医疗费用6万元(不含)至8万元(含)的救助2万元、自付医疗费用8万元(不含)至12万元(含)的救助3万元、自付医疗费用12万元(不含)至16万元(含)的救助4万元、自付医疗费用16万元(不含)以上的救助5万元。

  自付医疗费用:不含自费医疗费用以及超出医保基金支付标准的人工器官、高值耗材、床位费等费用。

  四、医疗救助资金渠道

  2016年一次性医疗救助资金从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医疗救助资金中支付。

  五、医疗救助认定程序

  各区收到参保人员年度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4万元的名单后,及时发放到参保单位,由参保单位通知参保人员。符合救助范围的参保人员由本人或直系亲属填写《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2016年医疗救助申请表》,由所在参保单位(包括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核查后,符合救助条件的报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六、医疗救助组织实施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实施2016年城镇特困职工一次性医疗救助工作。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参保人员是否符合救助条件情况进行审核,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报《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2016年医疗救助申请表》。

  城镇特困职工医疗救助工作,政策性强、时间紧。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认真做好组织落实、资格审核等工作。符合条件的享受人员名单于2017年3月31日前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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