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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7-01-20
  5. [成文日期] 2017-01-20
  6. [发文字号] 京平政发〔2017〕4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7-02-09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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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政发〔2017〕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公司:

  为维护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严防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爆炸、火灾事故以及造成的环境污染,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进一步提升全区空气质量,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平谷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2016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就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禁止燃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下列区域为禁止燃放区域

  (一)市级划定禁止燃放区域

  1.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边20米范围内;

  2.车站等交通枢纽,一级、二级和三级医院,幼儿园、敬老院,重要军事设施,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电信、邮政、金融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及大型停车场及其周边10米范围内;

  3.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及除《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外,依据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明火的区域和场所及其周边60米范围内;

  4.35千伏(含)以上输电线路及其两侧30米、变电站围墙外30米,建筑工地及其周边30米范围内;

  5.山林、苗圃、公园等重点防火区及其周边150米范围内;

  6.设有外墙外保温材料的建(构)筑物,其中属于重点消防单位的高层建(构)筑物及其周边60米范围内,其他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以上的建(构)筑物及其周边30米范围内;

  7.城市路网的桥梁、地下通道及地下空间,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消防救援难度大的平房密集区,停放车辆多、燃放空间狭小的居民小区。

  (二)区级划定禁止燃放区域

  1.北二环路以南、平乐街至向阳南街以西、新平南路以北、西外环路以东区域,包含道路;

  2.平谷大街西沿线至平谷大街以南、洳河巡河路以西、顺平路以北、鲁各庄村西边界以东区域,包含道路;香墅湾小区。

  二、在空气重污染预警三级(黄色)、二级(橙色)、一级(红色)期间,采取临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措施,本行政区域内全天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燃放区域内涉及的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小区物业公司,以及经营场所,要严格落实主体安全管理责任,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明确具体人员进行看护,及时劝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人;对不听劝阻的,进行现场录像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各乡镇、街道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按照“网格化管理”原则,将禁止燃放区域明确到居(村)委会。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按照《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

2017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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