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平政发〔2017〕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公司:
为维护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严防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爆炸、火灾事故以及造成的环境污染,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进一步提升全区空气质量,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平谷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2016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就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禁止燃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下列区域为禁止燃放区域
(一)市级划定禁止燃放区域
1.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边20米范围内;
2.车站等交通枢纽,一级、二级和三级医院,幼儿园、敬老院,重要军事设施,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电信、邮政、金融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及大型停车场及其周边10米范围内;
3.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及除《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外,依据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明火的区域和场所及其周边60米范围内;
4.35千伏(含)以上输电线路及其两侧30米、变电站围墙外30米,建筑工地及其周边30米范围内;
5.山林、苗圃、公园等重点防火区及其周边150米范围内;
6.设有外墙外保温材料的建(构)筑物,其中属于重点消防单位的高层建(构)筑物及其周边60米范围内,其他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以上的建(构)筑物及其周边30米范围内;
7.城市路网的桥梁、地下通道及地下空间,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消防救援难度大的平房密集区,停放车辆多、燃放空间狭小的居民小区。
(二)区级划定禁止燃放区域
1.北二环路以南、平乐街至向阳南街以西、新平南路以北、西外环路以东区域,包含道路;
2.平谷大街西沿线至平谷大街以南、洳河巡河路以西、顺平路以北、鲁各庄村西边界以东区域,包含道路;香墅湾小区。
二、在空气重污染预警三级(黄色)、二级(橙色)、一级(红色)期间,采取临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措施,本行政区域内全天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燃放区域内涉及的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小区物业公司,以及经营场所,要严格落实主体安全管理责任,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明确具体人员进行看护,及时劝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人;对不听劝阻的,进行现场录像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各乡镇、街道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按照“网格化管理”原则,将禁止燃放区域明确到居(村)委会。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按照《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
2017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