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文件
  1.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财政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4. [实施日期] 2016-12-01
  5. [成文日期] 2016-10-13
  6. [发文字号] 京财经一〔2016〕1942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6-11-28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国I国II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淘汰更新贷款优惠政策的通知

打印
字号:        

京财经一〔2016〕1942号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认真贯彻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金融机构与汽车企业进一步融合,通过贷款优惠的方式,鼓励国I国II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淘汰更新,特制订相关购车贷款优惠政策,现通知如下。

  一、贷款优惠范围

  对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淘汰(转出本市和提前报废)国I和国II排放标准的轻型汽油车(燃料种类为汽油的小型、微型客车及轻型、微型货车)、并更换新车的车主给予贷款优惠。

  二、贷款优惠标准

  高于现有市场贷款优惠标准。各新车车型优惠政策具体标准依据车主更新新车时贷款金额,由金融机构和汽车企业共同制定发布。

  三、政策执行期

  贷款优惠政策执行时间为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于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转出本市或报废国I国II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的车主如果更新新车可以享受贷款优惠政策,车主享受贷款优惠政策以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日期为准,办理享受贷款优惠政策的截止日期为2018年1月31日,逾期不予办理。

  车辆转出时间以公安交管部门提供的车辆档案转出时间为准,报废时间以公安交管部门提供的车辆档案注销时间为准。

  本政策由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0月13日

分享:
相关解读
相关政策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