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绿造发〔2016〕15号
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系列重要精神和要求,促进本市山区生态公益林健康发展,加大山区生态保护补偿力度,提升生态公益林质量和功能效益,扩大农民就业增收,推进山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本市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促进发展机制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促进发展机制的通知》(京政发[2010]20号)规定,实施范围为经市园林绿化局区划界定的山区集体所有的生态公益林,总面积为1077万亩。资金标准依据2015年山区生态公益林的资源总量、生态服务价值、碳汇量的增长情况和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由现行的每年每亩40元调整为70元,自2017年起实施。今后随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每5年调整1次资金标准。
二、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促进发展机制现行的每年每亩40元的资金,继续执行市、区财政1:1分担比例,新增的每年每亩30元资金,市、区财政按8:2比例分担,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专款专用。政策调整后,本市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促进发展资金的使用仍执行现行政策规定,即总资金的60%为生态补偿资金,40%为森林健康经营管理资金。
(一)生态补偿资金。每年每亩42元,市财政投入16元、区财政投入26元,按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要求,以行政村为单位,依据山区生态公益林面积核定资金额度,按照股份分配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政策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各区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二)森林健康经营管理资金。每年每亩28元,全部由市财政投入,用于山区生态公益林林木抚育、资源保护和作业道路修建等服务设施建设,由各区政府按照森林经营规划方案分项目组织实施。森林健康经营项目要以当地农民为主体实施,原则上项目用工当地农民不低于80%。
三、严格落实政策,确保成效。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区政府是实施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促进发展机制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管理和考核制度,制定政策实施细则,严格落实调整政策,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生态补偿资金落实到乡镇、村和农户,切实保障农民利益;要科学合理编制森林健康经营规划方案,并组织以当地农民为主体的队伍施工,保障项目建设成效。市园林绿化局、市农委、市财政局等市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明确职责、协调联动、形成合力,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二是规范项目管理。市园林绿化局要加强行业监管,编制全市森林健康经营规划,牵头制定完善森林健康经营项目管理办法,规范项目建设和管理,提升山区生态建设和管护水平。市农委要结合政策实施,抓好山区低收入户就业增收和沟域经济发展等工作,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山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市财政局要加强资金监管,牵头制定完善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促进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规范资金使用,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建设成效。三是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市园林绿化局、市农委、市财政局要建立健全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促进发展机制与山区农民生态补偿、管护主体责任相挂勾的绩效考核制度,强化政策实施的成效,保障山区生态公益林健康可持续发展。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6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