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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6-11-24
  5. [成文日期] 2016-11-24
  6. [发文字号] ​京教函〔2016〕548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6-12-08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艺术专业加试美术类统考及校考收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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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教函〔2016〕548号

市教育考试院、各有关院校:

  根据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同意增加普通高校招生艺术专业加试费执收单位的函》(京财综〔2016〕165号)和《关于普通高校招生艺术专业加试美术类统考及校考收费标准的复函》(京发改〔2016〕1828号)精神,现就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艺术专业加试美术类统考及校考收费情况通知如下。

  一、将原由全市各校自行组织的美术类专业加试一试调整为由北京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考试(以下简称“美术类统考”)。北京教育考试院作为执收单位,收取“普通高校招生艺术专业加试费(美术类统考费)”(收费编码173055010),收费标准为100元/生。统考科目为素描、速写和色彩三科。凡北京市美术统考涉及到的专业,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的美术类本科专业及所有高校的美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均应直接使用美术统考成绩,学校不得再组织校考并收取费用。

  将原普通高校招生艺术专业加试中美术类加试的复试和三试合并为美术类加试的校考,取消美术类加试三试考试。其他各相关院校进行美术类本科专业招生,可根据专业需要在美术类统考合格考生范围内组织校考,并作为执收单位收取“普通高校招生艺术专业加试费(美术类校考费)”(收费编码173055011),收费标准为160元/生。

  二、执收单位在收取考试费时,应严格按照上述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三、上述收费应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要认真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在单位网站、报考简章及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和收费依据等相关内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6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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