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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保险
  2. [发文机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4. [实施日期] 2016-12-28
  5. [成文日期]
  6. [发文字号] ​京保监通告〔2016〕1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6-12-26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电子保单试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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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保监通告〔2016〕1号

  为深入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推动运用信息技术为广大车主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保险和交通管理服务,进一步助推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缓解首都道路交通拥堵,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和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决定在北京地区试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电子保单。现通告如下:

  一、交强险电子保单试点包括电子保单(含车船税纳税信息)及电子交强险标志,试点范围涵盖了目前北京地区投保交强险的客车、轿车、货车、特种车、摩托车、拖拉机以及农机具等全部机动车辆。交强险电子保单及电子交强险标志的内容和格式与纸质交强险保单、纸质交强险标志保持一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北京地区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再统一印制和签发纸质交强险保单和纸质交强险标志。保险公司将采取短信方式告知车险消费者承保基本信息及电子保单、电子交强险标志的查询获取途径。保险公司官方网站将为车险消费者提供PDF格式电子保单、电子交强险标志的查询、下载、打印及验真服务。同时,北京保险公司配套推出了电子发票,供车险消费者选择使用。

  三、在北京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在北京辖区内道路行驶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通过移动警务终端等手段完成电子保单和电子交强险标志的查验工作,车主也可以通过“北京交警”APP等形式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查验信息;在北京辖区内办理临时号牌或办理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车主暂需打印交强险电子保单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在北京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在北京辖区外道路行驶、注册登记及安全检验的,车主可通过保险公司官方网站下载并打印电子保单、电子交强险标志。

  四、试点实施后,北京地区保险公司将进一步简化承保理赔流程,完善管理制度,不断创新产品和服务方式,为车险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保险服务。

  五、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和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将加强协作,推动交强险电子保单与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相结合,进一步简化操作流程,缩短报案处理时间,为广大车主创造更加绿色、和谐的交通出行环境。

  六、本通告自2016年12月28日起正式实施。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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