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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林业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6-09-30
  6. [发文字号] ​京绿法发〔2016〕13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6-10-19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实施行政处罚职权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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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绿法发〔2016〕13号

各区园林绿化局,局属有关单位,局机关有关处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规,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园林绿化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京绿法发〔2016〕6号)要求,结合园林绿化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及执法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实施行政处罚职权的规定》,现予印发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区园林绿化局行政处罚主体、职权的确定可以参照该规定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2016年9月30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实施行政处罚职权的规定

  一、执法主体

  市级园林绿化实施相关行政处罚主体为:市园林绿化局,市林业种子苗木管理总站、市林业保护站,松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二、市园林绿化局实施的行政处罚权范围

  (一)园林绿化法律法规规定由市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独立实施的行政处罚;

  (二)本市发生的跨行政区的有关园林绿化行政案件;

  (三)市园林绿化局决定查处的园林绿化行政案件中的大案、要案;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林业局和北京市政府等上级部门交办,并经市园林绿化局决定查处的有关案件。

  二、市林业种子苗木管理总站实施的行政处罚权范围

  (一)园林绿化法律法规规定由市级林业种子管理机构独立实施的行政处罚;

  (二)本市发生的跨行政区的林木种苗类行政案件;

  (三)未设置林业种苗管理机构的区发生的林木种苗类行政案件; 

  (四)市林业种子苗木管理总站决定查处的林木种苗类行政案件中的大案、要案。

  三、市林业保护站实施的行政处罚权范围

  (一)园林绿化法律法规规定由市级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单独实施的行政处罚;

  (二)本市发生的跨行政区的林业植物检疫类行政案件;

  (三)未设置林业植物检疫机构的区发生的林业植物检疫类行政案件;

  (四)市林业保护站决定查处的林业植物检疫类行政案件中的大案、要案。

  四、松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实施的行政处罚权范围

  自然保护区法规规定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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