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文件
  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其他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民政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6-12-29
  6. [发文字号] 京民福企发〔2016〕535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6-12-29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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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福企发〔2016〕535号

各区民政局,北京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

  根据《民政部关于做好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180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京民福企发〔2007〕396号),并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统一认识,增强福利企业制度改革的自觉性

  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是民政部门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的重要举措,也是适应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改革的客观需要。各级民政部门既要充分肯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在配套实施残疾人集中就业政策中的突出贡献,也要顺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转变观念,以历史的、发展的眼光看待福利企业制度改革,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增强改革定力,凝聚改革共识。

  二、加强领导,确保改革积极稳妥实施

  各区民政部门要全面分析本地区福利企业工作现状,周密部署,统筹制定并指导实施本地区福利企业制度改革方案。做好已认定福利企业的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处理配套政策调整及相关后续事宜。继续推进民政部门兴办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改革。

  三、做好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后有关工作

  (一)停止新的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对资格认定取消后申请资格认定的企业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二)与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有关的变更、年检、注销等工作不再办理,原福利企业证书由发证机关收回。

  (三)做好原有福利企业档案管理工作。

  (四)配合相关部门出具有关福利企业及残疾人职工的证明材料。

  (五)做好其他取消资格认定后的善后工作。

北京市民政局

2016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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