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环发〔2016〕19号
各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为促进本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的提高,规范环境影响评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从业行为,依据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质办法》)有关要求,我局对住所在本市的环评机构以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环评工作的环评机构开展考核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环评机构管理规范要求
1.环评机构应严格执行《资质办法》有关规定,按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导则要求编制环评文件,确保环评文件的技术性与科学性。
2.环评机构应加强对环评报告书(表)质量的控制管理,设置质量控制部门(岗位)。环评文件报送前、修改后应由质量控制部门(岗位)或相关行业专家进行技术把关,留存过程记录,并计入档案。
3.环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以下简称“环评工程师”)禁止涂改、出租、出借资质证书。应建立资质证书及签章使用管理记录,留档备查;机构资质证书缩印件应规范使用,去向可追溯;环评工程师应全日制专职工作。
4.环评机构应建立其主持编制的环评文件完整档案;建设项目批复后20日内应完成归档,存档的环评文件应为资质、签章及签字齐全的终稿。环评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在建设项目批复后30日内将完整档案交付本部存档。
二、环保部门检查与考核
1.日常考核:市、区环保部门在环评报告书(表)审查过程中将对环评机构报送的第一版环评报告书(表)编制质量及环评机构管理规范情况进行打分。
2.年度检查:市环保部门对住所在本市的环评机构资质条件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住所在本市的环评机构应在每年二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资质条件情况、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情况(含工作质量保证体系、相关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环评业绩清单等)报送市环保部门。
3.年度考核:市环保部门根据全市日常考核、年度检查情况,对环评机构进行年度综合评定,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三、诚信档案
1.市、区环保部门将建立住所在本辖区及编制本级环保部门审批环评报告书(表)的环评机构及其环评工程师诚信档案,记录各级环保部门对环评机构及其环评工程师采取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情况。
2.市环保部门统一建立环评机构管理系统,市、区环保部门将环评机构及其环评工程师诚信档案相关信息录入系统,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
3.环评机构应将资质基本信息、日常管理情况、环评工程师在职情况等录入市环保部门建立的环评机构管理系统,并及时更新。
四、有关情况处理
市、区环保部门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环评机构不规范行为进行处理。在日常工作中如发现以下问题,将给予该机构以及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通报批评,并向社会公开:
1.环评报告书(表)考核打分不及格;
2.环评报告书(表)因编制质量较差修改3次及以上的;
3.环评报告书(表)涉嫌弄虚作假、抄袭盗用的;
4.项目编制主持人及编制人员不了解项目情况、未履行相应责任的;
5.不配合环保部门检查、考核工作的;
6.其他不规范行为。
市、区环保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环评机构严重违规或存在依据相关规定应由环境保护部处理的行为,将向环境保护部报告相关情况。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7月19日